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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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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虽然在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中对获利返还请求权作出了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在其他类型的侵权中,也有适用获利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性。由于获利返还规则已经能够起到剥夺行为人获利的功能,因此,在受害人同时提出两种请求时,法院不应当再将行为人的获利纳入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衡量标准之中。由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因此,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后果。  相似文献   

2.
赵林青  王琪 《行政与法》2012,(12):134-138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的相关规定。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角度分析了该项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并试图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使其内容更具合理性,以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促进社会安全和私权保障这一人类主题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20条所规定的获利返还请求权实施以来,法官酌定在获利返还请求权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此也产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侵权法损害预防功能实现等弊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官酌定的作用,应当明确获利返还的适用条件、明确法官酌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时,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的损害计算标准,如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考虑使用拟制许可使用费标准等,以有效规范法官酌定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意味着我国在该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了正当性基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立法宗旨在于,让故意污染环境的侵权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真正发挥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以及预防教育的功能。通过三则案例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在已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够修复受损生态和教育侵权人的前提下,作为环境保护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适用惩罚性赔偿需保持谦逊的立场审慎运用。《民法典》第1232条的适用存在多方面的考量,即侵权行为的故意性、违法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直接性与惩罚赔偿金数额的相应性。因此该条仅适用于侵权人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故意则无该条适用的空间。惩罚性赔偿金额以能遏制、教育侵权人对公共环境的破坏与修复为目的。  相似文献   

5.
为有效地遏制不法行为,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理论和实践还提出了获利返还制度来弥补前者的不足。目前,对获利返还制度的解释主要依托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理论。然而,不同的解释路径均存在不足之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虽然获利返还制度脱胎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一直试图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寻求栖息地,但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内涵使得该种尝试只能以失败而告终。相较于前两种解释路径,运用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对获利返还制度进行解释则显得更为恰当,然而,这种解释又与无因管理制度的内涵存在一定的冲突。借助信托理论中的推定信托理论来实现对这一冲突的化解,可以在私法范围内达到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最大化的效果。就特殊客体的获利返还而言,由于实践操作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对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功能应当稍作调整,避免一般化地向法官酌定逃逸。  相似文献   

6.
胡晶晶 《法律科学》2014,(6):113-120
利润剥夺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赔偿方式,其请求权基础存在着疑问,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路径安排模式。利润剥夺并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路径将"侵权获利"推定为"实际损害"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利润剥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成立,但在侵权法框架下无法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救济方式,并且从侵权获利中区分出不当得利在计算上难以实现;无因管理旨在维护公序良俗,与利润剥夺的预防功能无法契合;利润剥夺独立说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以及合理的法理基础。利润剥夺应并入法定赔偿,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存在,从而发挥预防功能而又不带有惩罚性,且避免使权利人获得意外之财,符合全面赔偿原则和矫正正义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7.
因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获违法利润高于后者遭受的实际损害时,针对利润剥夺存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损害填补为目标,针对利润剥夺适用此种请求权违反了禁止不当得利原则。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并不包括违法与过错构成要件,并且利润与得利并不等同,采纳此种请求权基础亦存在理论瑕疵。知识产权法对利润剥夺的请求权基础作了积极探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鉴于兼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属性,利润剥夺请求权具有特殊性和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需要从解释论上扩大其适用范围并明确其适用要件。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春生 《法制与社会》2011,(29):59+63-59,63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突破性的地方:确立了一般产品在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在该法第47条得到充分的体现。但该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相关概念不明确,适用范围、赔偿主体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主旨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提出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实施中的争论使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和设计上分裂为保守与激进两派,《侵权责任法(草案)》第48条正是两种观点折衷与妥协的产物。从激进派的观点看,反对在侵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理由似是而非,草案第48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受到保守派观点的影响,它又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必将是今后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争论的话题。  相似文献   

10.
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补偿受害人。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难以科学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苛刻,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反而可能伤及"无辜"。以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作为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同样的主观恶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可能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并存,导致一事双罚或三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另外,从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既适用于故意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迄今未能从理论上论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失灵,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其他人所致。  相似文献   

11.
黄芬 《河北法学》2023,(8):119-135
占有回复关系规范独立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的体系性价值不仅在于物债二分,更在于它能够提供给善意占有人相比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或境况。循着这个思路,《民法典》第460条关于孳息返还义务的规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形成竞合关系——善意占有人仍然负有孳息返还的义务,但可以主张“现存利益”返还的抗辩;第461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范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但仅限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在物被转卖的情况下,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以所得价金于不当得利范围内负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亦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使用;但善意自主占有人得援引第985条主张有益费用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12.
李升 《时代法学》2010,8(6):115-120,F0003
当许多人还在笃信传统的公私法划分,而拒绝承认损害赔偿责任之惩罚性的时候,德国的司法实践却已经悄然偏离了这一信仰。文章以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为例,证明德国在人格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引进了惩罚性,进而厘清作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指标的侵害方因素。从这个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性进行了比较研究,阐明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13.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专利侵权的认定,必须以该项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为前提条件。在申请日之前,由于可以将其界定为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侵权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但如果该项技术方案未获得专利授权,第三人从公开的文献中获得并实施了该技术方案且获利,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来解决相应的纠纷。在立法层面来讲,也应将专利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要件化,增强可操作性,将其确认为专利法中的一项规制原则。  相似文献   

15.
现在,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修订.三部法律的修改建议方案中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是,三个建议方案所设计的条文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围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设计作四个方面的研究:我国实际介绍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背景;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条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设计.  相似文献   

16.
高楼抛掷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致害人不明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具有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等好处,却无法实现侵权责任法应有的预防功能。研究表明,利用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解决对受害人的补偿问题和对致害人的预防问题。  相似文献   

17.
陈坚 《时代法学》2013,(5):66-72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是一直困扰着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疑难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给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争议。如何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此类问题,探索出更加客观、科学的裁判标准,推动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与完善,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8.
申请日到授权日期间的发明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法益.应该予以保护.而保护的方法,以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为考察视角,不外乎不当得利返还和侵权损害赔偿.对申请专利中的发明的侵害,既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又构成对专利权之期待权的侵害,或者因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构成侵权.<专利法>第13条规定的临时保护措施兼有不当得利返还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9.
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0.
大陆法系将无因管理单独作为一种制度;而英美法系对管理利益和损失分别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足以容纳无因管理行为,不必将其单列为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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