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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份呼吁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代表议案,引发舆论热议,由此展开的社会性反思,或将迅速推动税收立法权的改革。从更深的层面而言,这场公共讨论的真正价值,并不仅仅限于税收立法权,而是可以循此延伸至授权立法这一更本质的问题。回溯历史,中国的授权立法在改革的时代语境下引吭高歌,为国家改革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特别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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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5):106-116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主导地位比较虚弱,究其原因,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有很大关系。事实上,《立法法》本身并不排斥税收授权立法,但前提是税收授权立法能够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目前社会及学界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诟病,多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空白授权无期限授权以及转授权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尽管长期以来在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中央对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不当行为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此,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授权立法行为都亟待约束和规范。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明确法律保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寻求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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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份有关税收立法权的代表议案,引发了社会热议和反思,或将推动全国人大尽快收回税收立法权。循着这场公共讨论的深层脉络,还可延伸至授权立法这一更本质的问题。全面评估授权立法的历史贡献和现实弊端,寻找其脱困路径和发展走向.已是不容迟缓的重大法治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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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立法法》修改新增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这是对实践中两机关协作立法经验的制度化。全国人大在历史上有过三种情形的授权先例,但存在规范依据不明确与授权形态不一致等情况。授权制定法律具有宪制结构层面的原因,授权的规范依据在于《宪法》第67条第22项。授权不能突破宪法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设置的对立法权的绝对保留,全国人大必须就相关立法事项作出重大宪制决定。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可实现民主与效能之间的再平衡,试验型授权与执行型授权是更可取的制度形态。应进一步提高授权的规范化水平,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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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税收立法权的热议,实际上触及了更为深层的授权立法。由于授权立法具有迅速灵活、专业性强等优势,能有效弥补议会立法能力不足、程序繁琐等弱点,因而被许多国家普遍采用。新中国成立后的授权立法起源于1955年,因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拥有立法权,全国人大授权其制定单行法规,以弥补立法能力不足。但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授权立法才开始真正崛起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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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授权立法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本文针对税收授权立法中的空白授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从税收立宪、程序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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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入手,揭示出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在实体法上存在空白授权、越权立法、立法缺失的问题,程序上存在授权立法程序不民主,缺乏监督和转授权严重的问题,由此进一步从税收本质和制度的原因来探析税收授权立法的成因为今后科学的税收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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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表现为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而且也构成了国家立法权运作的一种新的形式。而立法权的运作,离不开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授权。《立法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范围,但是这种规定过于粗糙和宽泛,以致实践中法律法规和规章间的冲突不断。因此,有必要对授权主体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将其界定在国家权力机关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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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授权立法的位阶问题是授权立法研究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首先阐述授权立法当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而评述授权立法位阶的几个主流观点,并借鉴这些观点,认为确定授权立法的位阶应该承认其立法权转移的一致性,同时应当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重新界定授权立法位阶的范围,最后结合实际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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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制度是中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授权立法问题作了初步规定,但实际上,目前我国的授权立法仍存在很多问题,《立法法》对授权立法制度的规定也不甚完善,故该制度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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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频繁变动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授权立法的缺失问题。本文拟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立法现状的介绍入手,层层剖析,揭示此过程中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并指出了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机关的级别,同时完善调整程序,强化监督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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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应该继续存在,还是予以终结?这是持续多年的一个争议话题。早在十多年前制定立法法的过程中,围绕“授权立法”的命运,就曾发生过激烈的存废之争。“取消派”认为,授权立法是法制空白时期的特殊产物,是经济改革摸索阶段的特殊需要,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授权立法已无实质意义,理应取消,以彻底杜绝可能引发的各种负效应。“保留派”则认为,经济改革是一个漫长曲折、不断深化的过程,应当保留授权立法,继续发挥其应急、先试、实验等功能。尽管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最终肯定了授权立法制度,但争议并未平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天平似乎也越来越多地向“取消”一侧倾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