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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民法典总则编制的完成,民法典编撰工程的进程进入了第二个关键步骤,即对民法典各分编内容的体系化编制。受当年立法条件和水平、社会环境及思想观念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现行的民事单行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且每部单行法律中都存在着一些不足,有的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亦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笔者谨以婚姻家庭编草案为侧重,谈点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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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的每一项规定,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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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核心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问题。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在会后就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9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而在此之前的2019年4月,民法典二次审议稿也已经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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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设置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期待,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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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期待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实施在即,婚姻家庭编由于“接地气”,从草案到最后确立成编,屡次被网友们炒上热搜。“离婚冷静期”“哪些财产离婚不能分割”“婚姻无效的几种倩况”,这些话题每次出现,都会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炎t。民法典婚姻编实施后,又将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完善?我们先来个大胆的预测,权作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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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促进家庭和睦、稳定和社会安定,司法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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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艳玲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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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上涉国本,下系民生",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编作为民法典草案的首编,重要性不言而喻。乘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编纂民法典的"东风",物权法开卷重修,物权编草案不断完善,将成为民法典草案中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重要一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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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也表现出了一些新特征,体现为"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被定位为人格权益本质,并且个人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可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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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终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还存在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界定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程序启动困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承担责任主体受限等一系列的适用难题。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逐步突破了既有的规定,采用了法规交叉适用的审判逻辑。以504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以期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检视《民法典》第1091条“兜底”条款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实践效果,理清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中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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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2019,(4)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