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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超期羁押的实质是有关机构超出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做出了限制。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依法受到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2.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区分标难的由来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体法定性、紧急性、临时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适  相似文献   

3.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似文献   

4.
罗宁标 《法制与社会》2012,(22):152-153
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5.
律师执业人身权是指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中,人身,人格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其内容应当包括:律师执业不受打击迫害,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刑事辩护中的言论豁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等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作为公民,人身权已经受到法律一定的保护。但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是与律师履行的职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其范围比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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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5月,即将大学毕业的李某被同学骗至巩义市被迫加入了传销组织,随后李某伙同传销人员对后期被骗的杨某进行了看管,非法限制杨某人身自由10天,后杨某寻机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同伙抓获。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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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晓华,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莹波路8号。 委托代理人:吴小伟,义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以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阿明,磐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华不服被告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4月3日向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磐安县公安局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超越职权,关押原告的行为于法无据,请求撤销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  相似文献   

8.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全国舆论空前关注,劳教制度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2012年8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笔者以为,现行劳教制度要调整更有必要取消。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按照现行劳教制度规定,仅由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  相似文献   

9.
刘红娟 《中国司法》2003,(10):37-38
会见权,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和不在押的被追诉人,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与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会见并无任何限制,而在押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暂时剥夺,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保障律师会见权更具有意义。本文讨论的便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陈金鑫  薛林 《犯罪研究》2003,(1):37-40,58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主要是基于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掺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对此无任何争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至于对"他人"、剥夺他人身体  相似文献   

11.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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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除了法定的强制措施外,收容审查也能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公安机关使用的这种法外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手段,历来存在不同看法,争议颇多,观点各异。最近笔者有机会较系统地了解了收审存废讨论情况,有一个初步的看法:我们似乎应将研究收容审查这一课题的目光向外拓展,把它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改革、完善联系在一起思考。这样也许能够摆脱困扰,寻求一条理论与实践都能接受的出路。  相似文献   

13.
一、扭送人犯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人犯,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可以扭送人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民扭送是合法行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充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新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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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在立案后侦查终结前,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等行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这是法律赋予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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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身体活动自由,包括积极作为的自由和消极不作为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居住和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比较人身自由之限制的立宪规则,英美国家重程序保障;德国重实体保障,并明列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和目的;国际人权法和日本等国兼采上述模式的合理因 素,具体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我国宪法的规定则过于抽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有限制与剥夺、追惩性限制与保护性限制、隔离性限制与管束性限制等,目的只能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王玄 《法制与社会》2012,(8):138-139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各项强制措施,在实际应用中,这些强制措施的使用权大部分都集中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或多或少的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护人权,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必须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跟踪监督。侦查监督是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能,它贯穿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所有环节,在我国,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体现在各个方面,侦查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权、维护了法律、促使公安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本文就针对侦查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通过这些方法,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些强制措施,是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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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惩治犯罪需要的强制措施熊选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或者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相似文献   

19.
佘景妮 《法制与社会》2011,(27):274-275
刑事拘留作为审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安人身自由的保护。本文在分析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及检察机关对其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刑事拘留监督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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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以来,在我省连续发生了几起严重侵犯律师依法执业事件,律师被劫持、抢劫和非法拘禁的有之,律师被法警殴打、非法拘留有之,律师被法官恣意成上手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也有之.“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律师暂行条例,还是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律师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发生此类严重的违法事件呢?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有人无视法律滥用权力,本情发生后又不严力处理,这就滋长了个别违法者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不仅要大司政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自己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更要靠政法各部门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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