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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它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虽不是实体权力机构, 但它肩负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托, 基本职能是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因此, 加强主任会议建设, 是县级人大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一、主任会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决定要加强自身建设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综观各地人大的工作实际,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 概括起来有:(1) 决…  相似文献   

2.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层次,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近些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注重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主任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有关法律对主任会议职能权责的规定比较原则,人们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尽相同,加上一些地方人大换届后,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多数来自党政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法有个熟悉、摸索过程,以致不少地方的主任会议在工作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职责不够明确。对法律规定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内涵把握不准,理解不透,以致在实际操作时弹性较大,或是把主任会议同常委会会议的权责混同起来,不自觉  相似文献   

3.
严实 《人大建设》2008,(10):38-40
主任会议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是,对于“重要日常工作”的内涵,法律并没有像明确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的职权那样采取列举的办法规定,而是散见于多处法律条文中。地方组织法有12处关于主任会议的规定,监督法有16处关于主任会议的规定。结合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总的来看,主任会议主要有以下职能。  相似文献   

4.
正主任会议的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处理重要事务的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笔者认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无需主任会议先行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属监督权的范畴。而主任会议的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笔者据此理解,主任会议就是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一个事务性机构,而不是权力  相似文献   

5.
<正>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议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日常事务,应该由主任会议提出。但主任会议只有提出权,没有搁置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阴确规定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即"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当然包括人事任免议案),"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没有赋予其"搁置"人事任免议案的权力。人事任免权是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人大常委会行使这项  相似文献   

6.
“主任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体系中,有其特定的机构性质和职权范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下面,结合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实践,谈谈“主任会议”的机构性质和职权。  相似文献   

7.
主任会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职能组织,自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确立其设置、组成和职责迄今20多年来,已愈来愈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职能作用,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主任会议的职责定位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的组成是很明确…  相似文献   

8.
<正>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负责提请议案的主任会议自然不能是来者不拒、去而不留的"中转站"。否则,主任会议还审议什么?法律规定由主任会议先行初审,而不是由"一府两院"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实际上就赋予了主任会议前期审查把关的职权。对所提人员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提请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不  相似文献   

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层次,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议的职责范围,加强主任会议的工作,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对于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确保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面行使职权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0.
主任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架构中的重要一环,在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关于主任会议的行权范围和权力性质,迄今在法律上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何为“重要日常工作”,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散见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中关于主任会议的表述,也多是程序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11.
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公文中经常见到“主任会议对××事项做出决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全县执法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等提法。这与现行法律的有关条文精神不相符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可见主任会议只有...  相似文献   

12.
正从主任会议职责和常委会会议工作现实需要看,先由主任会议通过"一府两院"专顶工作报告很有必要。 从主任会议职责看,审査和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主任会议应尽职责。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理应为人大常委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好务。从  相似文献   

13.
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工作初探程安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进一步明确主任会议的职责范围,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对于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确保法律赋予的职权全面有效地...  相似文献   

14.
主任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都明确规定了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职权,凸显出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结合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就主任会议的地位、职权和作用试谈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15.
主任会议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架构中的重要一环,在常委会日常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关于主任会议的行权范围和权力性质,迄今在法律上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但何为"日常重要工作",却没有明确的释义。再加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本身的发展性以及各级人大在上下层级关系上的相对独立性,主任会议的权限和行权方式在实践  相似文献   

16.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重要使命,代表着本行政区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以上规定清楚表明,人大常委会是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构建起来的,是以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履行工作职责的。从上述意义上说,开好常委会会议,提高常委会窜议质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浅谈如下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   

17.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举行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筹划召开好主任会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职责所在,也是检验各  相似文献   

18.
正"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任会议不能代行常委会会议的职权,因此"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需经过主任会议通过。组成结构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  相似文献   

19.
正主任会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职能组织,自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确立其设置、组成和职责迄今20多年来,已愈来愈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职能作用。近年来,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发挥主任会议作用,努力实现主任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浦东新区区域面积1210平方公  相似文献   

20.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研究主任会议的地位作用,明确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意义。主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地方组织法》对"主任会议"有一系列规定:——"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第33条)——"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第44条)——"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4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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