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应当认为其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各个条款相互独立,因此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执行性的解读,需要按照不同条款进行。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之间的效力冲突应当交由仲裁庭裁量,法院应当拒绝管辖。在当事人一方提请调解时,仲裁庭可以中止仲裁程序,以便当事人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我国应当从条款的起草、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示范条款的提供上促进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在英美法系,合同中管辖及仲裁条款的并入分为将行业标准条款并入合同,把一个合同中的管辖或仲裁条款并入另一个合同,以及把一方当事人的标准条款并入合同三种情形。在中国国际航运中也经常发生并入的情形,但适用标准不统一。  相似文献   

3.
在信托法律制度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利益 ,防范和制约受托人的不当管理行为 ,信托制度本身构筑了一个多方位的监督体系 ,即受益人的监督 ,委托人的监督和信托管理人的监督以及受托人之间的相互监督 ,这种监督就是信托的内在监督 ,我国大陆信托法也较好地贯彻了信托内在监督的精神 ,但在信托管理人的设置上略显不足。  相似文献   

4.
假释的适用有利于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也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秩序。同时,假释的适用也存在着被滥用或不慎被错用的风险。因此,对于假释的适用必须从严把关,更须从严监督,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信托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被称为信托权。尽管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受托人支配信托财产不是为了谋求自身的特定利益,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缺乏权利的本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符合信托目的、符合委托人意志或受益人利益的管理或处分,只是在履行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所承担的债务。  相似文献   

6.
经营者常在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作关键词,包括显性使用和隐性使用。我国法院认为显性使用造成消费者初始混淆,侵犯商标权。然而,初始混淆理论值得商榷,因为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未赋予商标绝对财产权,该理论亦不符合网络消费活动特征,同时限缩了竞争者正当商业活动的范围,也损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在隐性使用方面,我国法院对其合法性判断存在分歧,有法院认为隐性使用构成对商业标识权益的侵害,也有法院认为隐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有法院认为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隐性使用既不构成商标使用,也不导致消费者混淆,未侵犯商标权。不应适用一般条款认定隐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当法律规则已认定隐性使用不违法时,不存在适用一般条款的空间。即便适用一般条款,也应综合权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规范命题。  相似文献   

7.
民事执行权力具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双重属性。当今中国民事执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市场经济不发达和法治社会建设不完善的体现。在今天的宪法体制下,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检察监督要遵循谦抑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在监督的内容、途径、方式、方法、深度上,全盘考虑,构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执行腐败”问题的有力制度工具。  相似文献   

8.
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的首要条款是指明提单特定事项受某公约或某国家特定国内法支配的条款 ,从性质上讲 ,就是法律适用条款。提单首要条款 (特殊法律适用条款 )与提单一般法律适用条款地位相同 ,如果提单中这两类条款同时存在 ,且规定不同 ,则可考虑采用“分割适用互相补充法”或“重叠适用和谐解释法”。提单首要条款有效与否关键是要经过法院地国法官所认定的内国的具有绝对效力的强行法的考验  相似文献   

9.
我国检察机关负有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责任,在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相关规定不完善、手段与目的的矛盾突出、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制定刑事执行法,增强监督权威、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监督与被监督机关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同步监督、提高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人权保护观念。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程序失当、适用条件失当、保证方式失当、执行与处理失当和差别适用等问题。在现行制度规范下,应加大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力度,全面实现网上办案;严肃取保候审的适用,严格审批条件,建立取保候审人员信息库;取保候审纳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以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引入技术手段监督、考察取保对象;变革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取保候审执行归属,加大对保人的教育、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11.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影响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法定目的实现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就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相关事项做出的特别约定,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中包括当事人有关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约定,以及债务到期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在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具备债权效力,且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新增从物"的各种主张,完全不能成立;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抵押权人不得否定租赁权的效力;在共同抵押人均为第三人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先后或者同时行使全部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相似文献   

12.
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是指第三人享受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权利以及承担条款赋予的义务。仲裁条款对第三人效力涉及到实质本人、代理或受托、转让、合并与分立、继承、关联方与关联协议等情形。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本身适合取保候审个案因办案人员营造继续羁押理由或规避法律规定被隐性超期羁押.基于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应促进在羁押状态下取保候审的适用.应确立以原则和例外相结合的取保候审启动条件体系,完善羁押状态下取保候审变更条件体系,确立在取保候审申请权构造中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确立对办案机关拒绝适用取保候审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4.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信用证的当事人,即信用证开证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可以选择UCP600或者相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作为信用证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的,法院应适用与信用证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核心是界定信用证的履行地。英美国家司法判例表明,法院对信用证履行地的界定经历了从付款地到信用证开证地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信用证法律适用的新趋势。而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第5—116(b)将信用证履行地界定为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地,并规定适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进一步佐证了这种新趋势。  相似文献   

15.
累积投票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符合资本社会化的原则。公司股东选任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独特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该条款排除特定责任人员在面对危险时为本人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缺失,有损正当人权保障,同时造成刑法规定体系内的混乱。事实上,对特定责任人基于本人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做出完全限制,变动本条款不会导致特定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从而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害。  相似文献   

1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文规定,然而却存在诸多疑议.该条应修改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与该侵权行为有联系的其他国法律.  相似文献   

18.
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的重要特征之一为或然性。我国理论界对条件的或然性存在客观说和主观说的对立。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既成事实是否可以作为条件。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将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外在化,故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探讨既成事实条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既成事实条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均不欲从事约定的法律行为时,才丧失其条件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9.
预约合同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 ,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 ;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 ,完善合同法。  相似文献   

20.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