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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主要表现为客观上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主观上有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的故意。所谓客观上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般是指把实施犯罪的方法、技能和手段直接传授给他人。这种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一般以口头传授居多,也有用自己的示范动作加以传授的,或者是两者兼有。个别的也有用文字的方法进行传授。但不管用哪一种方法进行传授,都不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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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的同志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是教唆行为,“是教唆犯罪的一种形式”,是“没有特定的教唆对象和没有特定的犯罪行为的教唆行为”.(见《河北法学》八三年第三期,薛春秋同志《严厉打击传授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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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我国犯罪率偏高,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国家采取多种预防犯罪措施,收到一定成效。但在某些地区某一时期,嫁要案,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率还未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究其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由于我对此调查研究不多,对犯罪率高的原因不敢作贸然论述,单就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谈谈自己的肤浅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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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准确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法学界对此也极为关注,纷纷撰文,作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这一规定的理解 (一)“传授犯罪方法”是否为独立罪名? 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决定》对“传授犯罪方法”作专条规定,有自己独立适用的法定刑,同刑法分则中许多“简单罪状”的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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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传统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言传或者身教向特定的对象传授特定犯罪的方法,传授的内容往往是一般人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够获悉的方法。而处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类型犯罪,需要结合网络环境治理的社会形势,充分考虑司法认定的社会效果,坚持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适度扩张的理解与解释,以使其更为符合刑法的真实意思和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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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量刑上作了重要补充。而且还专门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并根据这一犯罪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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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新罪名。《决定》颁行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结合司法实践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发表了大量的著述,从而迅速创立和丰富了我国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理论,也有力地指导与促进了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作斗争的实际工作。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提出了一些认识不一、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本罪构成方面的问题,本罪有无未遂的问题,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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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发现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反复多次地进行同一种类的犯罪,因而对该种类的犯罪,积累了比较多的犯罪“经验”,掌握了不少犯罪方法。这些犯罪分子不仅自己运用这些犯罪方法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而且还在社会上或在劳教、劳改场所把自己的犯罪“经验”和方法猖狂地传授给他人,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对此,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了“传授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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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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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59规定:“有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行为(下称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对《刑法》的补充。本文试就如何理解传授制毒方法的规定、犯罪特征及立法完善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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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才能使监狱不致变成传习犯罪伎俩,制造新罪犯的“犯罪学校”,是古今中外的监狱管理者最关心的问题。在资产阶级国家的监狱制度上,曾有过“独居制”、“沉默制”、“分房制”等等各种尝试,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个问题一直是无法解决的。如今美国监狱的罪犯重返率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原因之一,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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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刑法适用疑难问题中,源自犯罪对象的争议乃至歧见相对较多。因此,梳理犯罪对象,厘清争议缘由,归纳解析路径,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相关犯罪构成要素及定罪要点、方法的认识和把握。下面结合典型实例,分类作些探析。一、认识犯罪对象,首先有必要与行为对象作区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对象是表明犯罪客体(也称法益)要件存在形式的现象形态。①因此,透过现象看本质,经由犯罪对象准确界定危害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