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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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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合作作品的约占  相似文献   

3.
摄影作品可以是合作作品。合作摄影作品的认定取决于合作作者之间是否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摄影作品的作者应以合理、善意的方式行使署名权,并应对其选择的署名方式带来的不利后果负责。  相似文献   

4.
合作作品,又叫共同作品、合著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既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与法人。据介绍,1983年以来,我国发生的1000多起版权纠纷案,其中涉及合作作品的占三分之一以上。正确处理合作作品纠纷的前提是对合作作品的正确认定。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5.
陈绍玲 《河北法学》2011,29(6):99-104
从电影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角度出发,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只是授权电影制片人利用其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因此在先作品著作权人是能够单独使用在先作品的。从电影作品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角度出发,各合作作者也仅授权制片者利用合作作品摄制并传播电影作品,各合作作者自然能够单独使用其作品。因此,电影制片者利用电影作品的方式是有限的,而"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仅能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身单独行使著作权。  相似文献   

6.
合作作品法律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作作品就是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作协议创作的作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其贡献融入合作作品的当事人,即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三大缺失:一是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创作意图;二是将合作创作混同于单独创作;三是用实际创作取代当事人的贡献。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维持了现状。针对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合作作品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鉴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的截然不同,将可分割合作作品等同于作品结合的观点陷理论发展于桎梏,故应澄清:可分割合作作品并非作品结合。关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的区分,在现行法下,不能、也无需依靠德国法上的“统一性”要件,而应以作者间有无“共同创作愿望”为主要依据。“共同创作愿望”要件之主要内容,应以美国法为参考,解为作者间具有“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不可分离或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在此基础上,按新法解释论,可分割合作作品是“作者们基于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而为创作,但各贡献部分在客观上可得分割使用”的特殊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系针对此种特殊合作作品中各贡献部分著作权行使之可能及边界所设之特别规定,在我国法下仍具有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8.
要讨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作作品”。 某一类作品之所以被称作“合作作品”,是因为其创作过程的特殊性,即这类作品是由不只一个作者“合作创作”的。何为“合作创作”?我国的著作权法直接使用了该概念,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条文的叙述,我们可做出如下的分析:条文中将合作作品依其是否可分割使用,分为两类,并有不同的版权归属。其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参加了创作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在不损害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9.
点睛: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A”的表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当选。  相似文献   

10.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1.
在对法定作品类型外的新型创作物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其属性判断是作品归类的前置环节。认定新型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须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归入法定作品类型的窠臼,而将焦点置于其能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要件。在新型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判断中,功能性原则应成为新的门槛,独创性须以“显著改变”为标准。对于符合作品属性的新型创作物,必须先通过技术中立与类比考量尽量将其纳入既有作品类型;对于无法归入法定类型的新型表达,则将其放入“其他作品”中暂时保护,待条件成熟再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新的作品类型。  相似文献   

12.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迁 《法学论坛》2007,22(6):30-37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及其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这两类作品.因此,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重构,对其原则适用"委托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同时规定自然人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网络造成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新的利益冲突,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砝码。网络环境下,公众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应有所扩张,表现为公众对网上版权作品应有更大的合理复制权,但公众对版权作品在网上的合理传播权则应当相对缩小。通过对法定许可制度的批判,认为网络环境下应谨慎设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洋 《知识产权》2012,(5):86-90
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著作权规定,对于作品的保护期限一直持续到作者死亡后的56年.但是,另一成员国德国规定对于作品的保护期限一直持续到作者死亡后的70年.意大利籍作者的作品在德国的保护期限究竟应当为多长时间?对此,欧盟法院作出了初步裁决:如果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少于对本国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则是为《欧洲联盟条约》所禁止的.换言之,欧盟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郑重 《知识产权》2020,(3):76-85
为适应慕课这一新型信息化教育生态与学习模式,《日本著作权法》在最新修法中对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在保留现有教学性使用情形继续免费前提下,将慕课类教学性公共传输纳入权利限制范畴,引入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且允许教育机构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使用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日本教学性权利限制制度的改革举措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为营造中国慕课发展良好法制环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主动回应慕课等信息化教育对作品使用的新需求,调整教学性权利限制规定,包括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之外增加慕课等教学性公共传输法定许可、设立一站式补偿金支付机制简化备案付酬流程、允许教育机构等公共团体对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作品采取先用后补的补偿金支付方式,在促进作品利用便利化的同时,兼顾保障著作权人合理利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16.
李亮 《河北法学》2005,23(2):71-73
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异,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以渔父为描写对象、抒情意象或抒情形象的渔父词作,自张志和一曲开始,历唐而宋唱和之作尤多,并且以渔父为题材的词作日渐繁盛.这些词或描写渔父的生活及其生活环境,或借渔父来抒发隐逸之思,或借渔父来参禅悟道.若按唐宋词抒情主人公形象分类,渔父词堪与思妇、游子、志士等类词相颉颃,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渔父"系列,所具有的文化意蕴、词史价值值得重视,这对唐宋词抒情形象研究的全面展开将大有助益.  相似文献   

18.
论作品的原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其最基本的涵义就是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原创性并不包含艺术价值和新颖性的要求;个性的存在是原创性的直接证据;在特定作品中,版权法的原创性要求可能与这些作品将要实现的社会价值相冲突,版权法需要作出适当平衡;创作意图的存在与否不应当成为原创性的要件;额头出汗原则不应当成为现代作品获得可版权性的基础;原创性是否包含创造性应当视作品类型的不同而作不同处理。应当将作者导向型分析与作品导向型分析,特征导向型分析与目的导向型分析,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对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作出适当的界定。主观性的表达可能受版权法保护,但客观性的事实却不具有可版权性。  相似文献   

19.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9,26(2):51-54
汇编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和资料在不改变原作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选题、筛拔并加以编排组合而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方式,编辑人员是汇编作品的组织者和策划人,编辑人员为汇编作品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编辑人员对汇编作品的版面编排付出了匠心。汇编作品中各篇独立文章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人的创造性,汇编作品之汇编者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  相似文献   

20.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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