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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31-132
金融消费者应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现有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不专业;金融经营者信息披露不充分。应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并强化金融产品经营者的说明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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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之间属于非对称博弈。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甚至作假将会导致证券投资者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建立了利益相关者财务信息披露监管的非对称的主体动态博弈模型,运用此模型模拟并分析证券市场与上市公司间的合作博弈过程,将双方合作过程分为初级、发展及成熟三个阶段。分析表明:三个阶段应分别采取深化合作层次、保护博弈劣势一方(即证券投资者)、调整信息披露深度与透明度等措施,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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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入世,必须履行其在证券业领域提出的义务,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其改革完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论文从前言、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探析、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评析、建议与对策及结语等五个方面予以实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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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证券市场朝一体化方向发展。回应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跨国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也走向一体化。本文结合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发展情况,探讨了跨国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的理论模式及法律实践,并提出了我国参与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合作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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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际证券市场朝一体化方向发展。回应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跨国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也走向一体化。本文结合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发展情况,探讨了跨国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的理论模式及法律实践,并提出了我国参与信息披露规则一体化合作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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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型披露制。随着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各国证券法律相互适用或者证券法律普遍适用,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发生相应变革,由传统的交易型披露制走向现代的公司登记型披露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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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又称信息公开 ,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过程中 ,依法将自身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证券市场信息公开是实现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证券市场信息公开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进而会影响到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其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 ,避免签约前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和抑制签约后公司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与“道德风险”。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要求遵循真实性、充分性、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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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根本保证。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非财务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但上市公司的现行披露制度还不健全和规范,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不规范、不主动、中介机构监管素质不高,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规范、报告补丁不断等违规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导致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很多,包括上市公司内部机制不完善、利益诱惑、较低违规成本等内部原因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审计质量低下、监管力度不足、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外在原因。因此,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必须多管齐下,全面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信息能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增强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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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7):83-8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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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以来 ,随着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的不断被披露 ,股市的大幅向下调整 ,投资者通过法院向上市公司讨个说法、以求弥补部分损失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 ,目前有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之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粗略 ,无法对具体个案提供操作指引。本文将结合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规定 ,就我国应如何确定受损投资者的范围、受损金额的多少以及受损者如何获得赔偿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以抛砖引玉 ,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一、明确受损投资者的范围从各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证券的买、卖人都可获得民事赔偿 ,即不仅包括因信赖有关利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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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外国发行人的监管主要是信息披露监管,且呈现一种趋势,即从国内发行人与外国发行人一致对待的单轨制转向内外有别的双轨制,从注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监管转向注重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由严格走向宽松。这一趋势表明美国证券市场对外国发行人的逐渐容纳,体现了监管当局对投资者保护、提供投资机会和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等价值的精密平衡。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国发行人的开放是必然的,美国经验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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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干预措施前必须向患者履行"实质性"信息披露义务。医师信息披露不完全阻却患者选择替代方案的,应承担因疏忽导致的侵权责任。我国应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和判例,确立知情同意的两大原则和信息披露的判断标准,规定实质性风险的告知内容,规范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确定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并建立预先指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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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经营主体的基本特点是组织虚拟、功能虚拟及员工虚拟。虚拟经营主体应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我国立法应区别电子商务网站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并规定不同的设立条件。网址、域名或信息系统所在地对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营业地的价值有限,我国立法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营业地的确定进行规定。虚拟经营主体披露其身份和营业地信息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也应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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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4):80-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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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裁判中的运用自2016年以来显著增加。我国法院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论证、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关系的认定、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审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应该有合理的边界,要平衡法律父爱保护主义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对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可包括:以金融服务法律关系重新界定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以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以程序义务与实质结果相结合的标准来审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适当性义务与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是法律上独立但功能上互补的关系;以投资者交易能力的区分为前提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金融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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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里的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意味着我国重新启动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然而,资产证券化因其特殊运作机制可能引发风险也存在其特殊性,为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全面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信息披露不实陈述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典型的违法行为之一,同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不实陈述的行为也会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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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的婚变、离职、犯罪、健康问题等私人事件的发生影响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但这些事件并未包括在我国相关法律列举必须在临时报告里公开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之中,进而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了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对此类事件进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合规性,阐述其中股东知情权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有关事件中信息披露的边界划分,并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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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界定及其民事责任都缺乏明确规定。应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采取法律规制,完善我国的证券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