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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来实现,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公共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实现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2.
环境侵权的诸多特性使得社会化救济具有必要性,基于社会本位、利益平衡和环境权的理念,构建公共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从而从出资主体、专门机构的设立、获取补偿的途径、补偿方式、获取补偿的程序、补偿金的监管以及补偿后的追偿等七个方面加以构建环境侵权公共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其脱胎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文法体系。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等法律克服了侵权法的局限性,建立了完备有效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评估规则等规定,有助于突破我国传统侵权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拘束,在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修复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建立特殊的规则,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及其社会化制度建设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侵权是一种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环境系统污染、破坏并进而侵犯相关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的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损害做了框架性规定,但是,现行立法中缺少社会保障机制致使影响大、后果严重的环境侵权事件无法实施赔偿,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建设首先应该建设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其次建立环境侵权责任赔偿公积金保障制度,最后借鉴国际治污防污经验建立特殊行业的侵权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侵权法无法独立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与赔偿严重失衡这一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可以转化损害赔偿的途径。环境责任保险在本质上是侵权责任最终分担的一种法律技术。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其对能有效弥补环境侵权责任法在补偿损害、预防损害以及平衡侵权人利益上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相似文献   

6.
刘超 《政法论丛》2022,(1):86-9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新增制度.从内在机理审视,惩罚主义理论或功利主义理论均难以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提供理论支撑.从规则体系审视,若赋予该制度"惩罚"功能,则错置了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混同了生态环境保护中私法机制与公法机制,忽视了"环境损害"救济法律机制体...  相似文献   

7.
蔡彦敏 《法学评论》2014,(2):139-145
我国立法已日益重视对环境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但所采用的混合型立法模式也带来一些应予重视的问题。现实中反正两面的典型实例,凸显出对于环境侵权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本身却又掣肘着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应当抓住《环境保护法》修订之机,在该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污染环境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增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实施性。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环境侵权救济 ,特别是环境侵害的排除 ,关涉受害人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平衡。从美国传统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来分析 ,其维护环境正义与经济发展双重目标的有关理论和制度值得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实践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国内是尚未深入开展、系统研究的领域,有关立法也不完善,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简述,试图从立法及司法救济等方面找到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论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肖海军 《法学论坛》2004,19(3):90-96
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 ,决定了适用传统普通民事救济制度和国家赔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 ,在普通民事救济乏力和国家赔偿请求无据的情形下 ,启动具有填补功能的公共赔偿救济制度 ,对于完善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切实保障环境人权 ,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将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在我国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学界,都与该领域的法治目标相距甚远。所谓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1〕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前者是通过行政力量加强对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和环境侵害的防止、排除,后者是通过损害赔偿和侵害排除,进行事后…  相似文献   

13.
颜丹 《法制与社会》2012,(3):275-276
在我国,通说认为只有基于侵权责任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本文通过论述精神损害在合同违约中的客观存在性、救济的必要性、国内外的立法状况和制度构建猜想,呼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以完整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相似文献   

14.
我国药品致损事件频发,现有法律制度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基于药品的特殊性,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国家救济"三位一体的药品损害救济体系,对维护药品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据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或行政救济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种种局限,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作用也是有限的,完善行政救济措施对受害者无疑更为有益。本文针对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方式进行探讨,提出建立设立专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完善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等建议。  相似文献   

16.
因为雾霾频发,最近几年发生了针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环境损害侵权诉讼.基于点源污染损害的救济规则能否适用于区域大气污染损害救济,目前存在法理上的争议.《侵权责任法》对于区域性大气污染损害的救济没有作出规范上的回应,建议设立对区域大气污染受害者的行政补偿机制.由于起诉特定的违法企业要求其承担区域侵权赔偿责任有难度,建议修改立法,扩大环境侵权责任适用范围,让区域大气治理变成各方面的义务,并把环境成本内化于各行各领域.区域大气污染损害应属于特殊的共同侵权,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认可,建议用政府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区域之间大气污染侵权责任的追究,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拓展适用基于点源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原则.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形式建议仅限于停止侵权等行为责任,让公益诉讼回归本意.  相似文献   

17.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单纯强调补偿受害人损失,但因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遏制再次侵权的发生。美国知识产权法在补偿性损害赔偿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受害者的同时惩戒侵权者,双向调节遏制侵权。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必要借鉴美国立法,完善赔偿数额制度。  相似文献   

18.
据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或行政救济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种种局限,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作用也是有限的,完善行政救济措施对受害者无疑更为有益。本文针对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方式进行探讨,提出建立设立专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完善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等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在特定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发生时,向受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因其具有分散风险,及时有效补偿受害人的特点,可以比较好的弥补一般侵权理论的不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着很积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实施的情况并不乐观,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也没有相应建立起来。本文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构想,希望对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进行中日侵权行为法的比较研究是一项有意义的课题,因为侵权行为法在中日两国都是极富争议的法学领域,而这种争议性集中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目的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上。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实例来进行中日两国侵权行为法的比较研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公害与环境问题、灾害问题以及战后补偿问题。本文认为,在21世纪侵权行为法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1)在许多公共侵权案件中,法和政策之间存在交叉作用的关系;(2)侵权法的新近发展,例如,经济性侵权、网络侵权、性骚扰、儿童虐待以及一些发生在家庭和学校中的所谓密室侵权等;(3)侵权案件所造成的对于个人人格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并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环境侵权法的发展。其次,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案件中,有关在传统的侵权法领域之外建立综合救济体系的讨论已经开始展开,但是还有必要将这一救济体系应用在有关于自然灾害的处理过程中去,如最近频发的震灾救济和水灾救济等。而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可以讨论建立一整套更加广泛的公共救济机制。再次,东亚邻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在环保等领域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在对公共资源(诸如森林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等)的保护与管理中,这些环保领域的合作有助于防止"温室效应"的进一步恶化以及对于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利用。最后,关于战后补偿问题,尤其是日本侵华战争之后遗留下的有关战后补偿问题的讨论仍显不足。重新审视战后补偿问题中存在的法律与道德性责任,重新考虑战后补偿问题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救济方式这些问题,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关系到如何防止两国人民之间仇恨心理的延续,关系到如何寻求受害人内心的宽恕,更关系到如何寻求两国之间历史性的和解。在这个意义上,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抚顺进行的对日本战犯的效果显著的"认罪"实践,为学术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提供了宝贵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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