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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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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刑事和解热潮风靡一时。作为一种非正式犯罪反应方式,刑事和解使得刑事法律关系由"二元结构模式"转向"三元结构模式",其本体价值在于:"人"的主体理念的回归、价值元子的重新整合与革新以及对于权力—权利范式的补强。然而,只有良好的制度与契合的现实环境才能让刑事和解价值扬长避短以充分发挥功效。在相关的软硬件条件尚还阙如的我国现阶段,盲目泛化刑事和解不是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俞亮 《公安研究》2011,(12):51-55,67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其制度价值与实务意义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作为刑事和解制度实现的一个重要形式,也越来越显示其旺盛生命力。有关部门应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入手,深入分析当前在我国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刑法仅是有关刑罚的法律命题,因为刑罚可以被赔偿、道歉等措施替代。刑事和解的过程性功能在于通过一整套程序的设置践行刑事和解的理念价值,作为该程序重要内容的帮教程序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尤为重要,只有帮助其实现了复归社会才能宣告和解使命的完成。基于共青团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由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中扮演第三方并负责后期的帮教工作将是不错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认知。全面总结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放大刑事和解的社会效益,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体系,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探索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方面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就全市公安部门侦查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在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公安刑事和解体系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关系到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在检察机关能否担任刑事和解主持人的问题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决定了其应成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检察机关的权能性质和刑事和解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其是刑事和解的监督者。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和"合理案件范围"等三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梅胜 《长白学刊》2009,(5):88-90
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包括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两者的兼顾与平衡构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价值基础。刑事和解理论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价值冲突,平衡两者的冲突,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刑事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背景,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适应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8.
蔡霞 《传承》2010,(21):126-127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正义理论为基础,本质地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理念,能在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和谐三者之间达到整体的正义,并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我国存在适用该制度的土壤,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首要前提是掌握其价值并进行准确定位。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正义理论为基础,本质地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理念,能在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和谐三者之间达到整体的正义,并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我国存在适用该制度的土壤,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首要前提是掌握其价值并进行准确定位.  相似文献   

10.
彭俊 《理论月刊》2010,(1):119-122
刑事和解具有保护受害人利益、保护犯罪人利益和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功能,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刑事和解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中西方刑事和解的模式虽然不同,但恢复性司法是它们的共同理念。刑事和解不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而是和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从长远来看,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应该在刑事法中得到体现.并且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非诉讼案件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借鉴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新方案而进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轻微刑事案件,其目的是使被害者获得赔偿,侵害者获得宽恕,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对于减少和预防犯罪大有裨益,体现了人类社会治理犯罪的理念的更新与进步。然而在我国刑事和解却缺少配套措施,以致在实施上缺乏可操作性。就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的关系来看,一方面社区矫正是刑事和解的必要配套机制,另一方面,刑事和解也有利于改善社区矫正的效果。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可谓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因此在立法设计、实施程序与机构设置等制度构建上也应相互协调,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治理犯罪的理念,而非仅仅是单纯出于"赔钱减刑"的目的而进行的,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参加和解的各方要落实对犯罪人的矫治、被害人的救助以及社区关系的修复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等社会配套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施以及对被害人的救济,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与服务职能的体现,检察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举措,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效探索,也是一项新型的司法制度。通过例举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适用刑事和解的普通伤害刑事案件可以明晰,在目前立法状态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刑事和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如能对刑事和解作出更为详细的公安机关操作指引并制定配套制度予以保障,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就能进一步凸显。  相似文献   

14.
黄永财 《公安研究》2013,(10):51-55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了专章规定,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应用,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但由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立法尚不健全,实践中做法不一、缺乏统一规范,导致社会产生刑事和解就是“私了”、“花钱买刑”等误解,引发了错误的舆论导向。从刑事和解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条件,剖析现行刑事和解制度立法现状及缺陷,深入探讨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有益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5.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刑事和解迅速成为了法学家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刑事和解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然而刑事和解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体现着多层次的积极价值,在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重大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刑事和解也有天生的制度性隐忧,从而引发实际操作的困难。本文即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的价值及其局限——基于对话商谈理论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已经成为近期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它强调在加害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后,由各方(包括调解人、加害人和被害人等)直接进行对话、交流和商谈,从而解决特定纠纷或者冲突,这与对话商谈理论有着内在一致性。对话商谈的视角可以更加全面地分析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局限。刑事和解的价值体现在尊重历史传统,保障被害人权益以及顺应刑法发展的总体趋势等方面。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微观操作层面的不足影响了其宏观功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研究肇始于西方近年兴起的恢复性司法。从产生时间、具体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看,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有一定区别。二者的价值体现在符合刑诉模式的发展、节约了诉讼资源及提高了司法效率、尊重和强调了诉权的地位和价值、实现了社区的稳定和国家的和谐。但从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和对正义的追求标准等方面来看,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具有某些局限。应当正确认识到,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毕竟只是刑事替代措施之一,它在任何国家都未占据主流;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必须与国家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一致。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是恢复和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传统司法环境中的价值失衡、刑法观念缺乏宽容以及司法的封闭等因素制约了刑事和解功能的发挥,这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也导致司法无法得到公众认同。只有通过积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培育出适合刑事和解制度生存的司法环境,刑事和解的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相似文献   

19.
为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取得实际成效,有必要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对逮捕程序进行改造。受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的轻罪案件,对加害人可以不采取逮捕措施,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应当从宽考量。刑事和解不捕制度具有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又易于实际操作,可作为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同时,对于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刑法的价值在于秩序和安全,刑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立法、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在现实条件下,刑法价值只能相对地实现,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我国悠久的调解历史、“厌讼”的文化传统、新时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的事实,均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生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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