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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健所在。公证审查原则是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时所掌握的出证原则。公证审查时所根据的原则不同,公证书的作用也不同。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公证审查的原则及实行不同的审查原则出具公证书的作用不同不了解,而且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员对同一公证事项采取的公证审查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证审查原则的研究,并在公证立法中予以明确,以便正确地规范公证员的工作,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本文即以遗嘱公证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了在遗嘱公证工作中明确公证审查原则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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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继承法的颁布施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方法越来越感兴趣.遗嘱继承的法律地位也将日趋重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继承法还待完善,因此,研究探讨有关遗嘱继承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一、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所谓公证遗嘱是指由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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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行为、意思表示及遗嘱内容真实合法的一种证明活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恢复公证制度以来,遗嘱公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和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形式,已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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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为夫妻,生有一子丙和一女丁。甲、乙共立遗嘱:“在百年之后将所共有的一套二居室住房遗赠给疼爱的孙子戊(丙之子),在戊成年之前由丙代管该房产。甲、乙双方不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改变双方对房屋的上述处理决定。”订立遗嘱后,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半年后,甲去世,乙搬到女儿丁处居住。一年后乙去世,乙在去世前留下一份公证遗嘱称:“对自己所有的财产重新处理为,同甲共同所有的二居室住房中自己的份额由女儿丁继承。”由于存在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公证遗嘱,对两份公证遗嘱涉及到的同一财产的处理也就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那么这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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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遗嘱带来的问题 共同遗嘱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的财产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事务作出的共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它仅以财产的共有性为依托,而不存在遗嘱人之间身份上的关系或身份上的限制.它一般是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而不涉及到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的其他财产.这种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少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此类遗嘱往往包含夫妻个人财产的处分内容,因此它是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为一体的一种混合遗嘱.此种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多见.也比第一种共同遗嘱形式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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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公证遗嘱继承公证可从确认遗嘱效力、办理非公证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办证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三个方面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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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的发展,各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就办理了二千四百余件,这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要不要审查遗嘱内容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这一问题,在公证实践中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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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遗嘱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继承法>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操作性,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办理遗嘱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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