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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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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港澳两地"反黑"工作成绩卓著,刑事立法完备。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反黑"刑事立法相对不够完善和系统。由于地理位置毗邻,香港、澳门两地区的黑社会还有向内地渗透的倾向。因此,研究港澳地区的"反黑"刑事立法,对于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港澳两地"反黑"刑事立法对策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几点构想,以更好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  相似文献   

2.
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报告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建立健全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治理方面的紧迫任务之一.根据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应当在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和原因的基础上,从政策、工作机制和立法完善三个方面建立健全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在政策方面,要根据犯罪特点灵活执行刑事政策,完善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政策和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管理对策;在工作机制方面,要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机制,建立对涉黑资产的分类处置模式;在立法方面,需要修改现行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民商事、行政立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张惠芳 《时代法学》2004,2(2):38-43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特征 ,即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及地域与情节特征 ;针对现行刑法第 2 94条立法之缺陷 ,特建议 :一、界定黑社会 (性质 )概念 ,方便司法 ;二、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增设有关新罪 ,对现有罪名罪状予以补充修改 ;三、提高现行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 ,增设没收财产刑 ;四、刑法总则增加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不得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4.
韩玲 《行政与法》2012,(7):99-102
《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了重大修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反黑三罪")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进行了立法完善,这对于加大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力度,完善刑罚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关于我国惩治黑社会犯罪法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周心捷 《政法学刊》2007,24(6):19-26
我国现行反黑刑事法律对于惩治黑社会犯罪起了积极和建设性的作用,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现行法律仍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针对目前反黑实际,应制订反黑单行刑事法律。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反黑刑事立法,对于制订大陆地区反黑单行刑事法律,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
针对黑恶势力日趋滋生曼延的态势,如何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迫在眉睫. 一、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一)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 一是增设黑社会犯罪罪名.当前,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仪存在于<刑法>第29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且可操作性都不强.因此,从有利于打击和遏制黑社会犯罪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应当及时增加新罪名,使其具有适度的超前性,也使执法者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7.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8.
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立法、近代立法以及革命根据地的相关法律文件都有矜恤老幼、减免其刑的相关规定。近现代国外刑事立法中,也普遍确立有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的制度。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竟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目前,我国已进入"老年型"国家行列,因此,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角看,无论基于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还是从解决老龄问题、实现刑罚的目的考量,都有必要增设老龄犯罪从宽处罚与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及规定。  相似文献   

9.
分析、比较三地反黑法律,有助于完善内地反黑法律。在法律条文的地位方面,应逐步深化反黑认识,及时完善反黑法律,制定专门的反黑法律;在犯罪定义方面,应进一步明确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条件,并以法律的严谨语言加以表达;在涉及罪名方面,应完善现有罪名,增设相关新罪名;在涉及罪行方面,应采用详尽列举而非模糊概括的方式,将涉黑犯罪进一步具体化;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允许使用更多的特殊技术手段,建立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在刑罚种类及幅度方面,应提高涉黑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对涉黑犯罪的累犯作特殊规定,严惩保护伞,增设财产刑。  相似文献   

1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与澳门反黑法相比,我国刑法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显得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通过对两地反黑法的比较,笔者提出了有关完善我国反黑立法的一些肤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12.
徐岱  刘佩 《北方法学》2010,4(5):87-93
犯罪分层是纵向的犯罪分类,一般分为轻罪、重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全过程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总括性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层理论的立法明确化,并要求在立法时采取以刑罚为基础的形式标准和抽象的思考方式。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实现犯罪分层理论的立法明确化,存在着刑法典罪刑不相应、研究不充分等立法障碍。所以,犯罪分层的立法明确化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意义,但犯罪分层的立法实现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
樊文 《法学研究》2011,(3):112-137
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忽视或遗忘了刑法的特征与内在价值,高估了刑法影响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刑法一直保持着在功能化方向上的惯性,刑罚结构和刑罚适用面临着重刑主义的突出问题。我国的犯罪控制存在着惩罚主义的结构特征,然而惩罚主义的意愿和努力,并没能有效遏制犯罪规模和犯罪的总体严重程度迅猛发展的势头。在刑事政策和刑罚体系的主导思想没有做出重大调整前,刑罚轻缓化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5.
税收犯罪刑事政策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更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税收犯罪,税收犯罪刑事政策的重要作用应为人们重视起来。在税收犯 罪立法的应对上,刑事政策的主流呈现出税收犯罪法网不断扩张的趋势,即犯罪化、刑罚趋重化; 税收犯罪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比在刑事立法领域作为的空间更为广阔。对税收犯罪刑事政 策的静态体系和动态体系进行科学地探索,将更有助于预防和控制税收犯罪。  相似文献   

16.
郭嘉  白平则 《政法论丛》2012,(6):103-108
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刑罚轻重的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及犯罪的数额起点问题是困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应当进一步降低乃至取消而不是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的数额等级应当进一步细分,情节规定应当具体化。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法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为与司法实践脱节而否认其合理性。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沿着数字化、具体化方向发展,凡是可以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基于我国的国情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模糊性、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7.
程军伟 《法律科学》2010,(5):141-147
随着网络等信息类犯罪的不断涌现,侦查管辖问题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行关于侦查管辖的立法更突显出其不足及不能适应侦查实践之需求,因此研究探讨侦查管辖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立法建议就成为当务之急。尽管立法建议可能只是偏颇之见,但依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相似文献   

18.
张绍彦 《现代法学》2003,25(2):23-30
轻罪处罚制度的不足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板块性缺损。中国刑事立法犯罪概念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刑法上的犯罪实际上是严重或较为严重的犯罪 ,而不包括轻罪 ,因此 ,应当以劳动教养立法为契机建立中国的轻罪处罚体系。轻罪处罚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面临一系列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客观条件外 ,还需要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论创新。这就需要从理论上形成和提出问题 ,并给予科学的说明 ,为轻罪处罚制度提供必需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9.
强迫职工劳动罪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无刑罚即无犯罪原则,应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单罚制在刑法分则中并无体现。暴力、胁迫、殴打、非法拘禁等均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应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将罪状修改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并增设转化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吴占英 《政法论丛》2013,(1):111-117
中俄两国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标准以及处罚等方面有所不同,两国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各具特色。俄罗斯刑法典将该类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其规制行为内容多、规制目标广的做法更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量刑情节设置具体、细腻的做法也有参考价值;罚金刑的设置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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