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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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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松 《法学研究》2022,(3):3-20
农民集体成员取得对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分配股份的权利依据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上的成员权,农民集体成员股份权的客体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是集体经济积累的集体公有制的资产,由此决定集体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权不是个人出资的私有资本股份权,而是集体成员享有的参与集体经营收益分配的股份权。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的种类设定、分配原则、股权内容和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制度的设定,都应当坚持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符合农民集体公有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韩松  段程旭 《河北法学》2024,(2):79-100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权依据的股份,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退出,也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既没有必要对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严格禁止,也没有必要夸大对外转让的作用、强调必须允许对外转让。是否允许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以份额或者股份形式量化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以及所采用的成员收益分配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的方式而不采用转让的方式,或者对转让与收购的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作出规定。不应以取得替代性的社会保障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退出的条件并设置审批程序,应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交易的基础上,设定股权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登记程序,对股份的退出进行公示。  相似文献   

3.
高海 《法学研究》2022,(3):21-38
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农民集体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替代论。二元论不仅有实定法根据、所有制和股份制类型化的佐证,有助于化解一元论的困境,而且从保障全体成员受益、满足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避免集体权益外溢等视角看,二元论中的异质论强化了资源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基于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客体可分割、成员持股份额不等受益不均、非本集体成员持股导致集体权益外溢等客观情况,二元论中的替代论没有弱化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二元论下,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认定条件不一;资源性资产不宜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破产;保障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需限制集体权益外溢,扩大成员受益范围,促进成员平等受益。  相似文献   

4.
管洪彦 《政法论丛》2012,(5):117-122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立法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的交汇作用,促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做法。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特定情境下,通过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是不得已之选择。民事司法过程中首先应该尊重村规民约,但是也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必要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规则赋予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
陈小君 《法学研究》2014,36(4):4-25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同时也应接受法学的审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三个坚持",重心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亮点在于通过有效利用集体与农民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突破和创新点在于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当然,《决定》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独立的经营债权和承包物权而允许设定抵押担保的仅为经营权,以及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的制度创新,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观念应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底线思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思维,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以构建权利制度为目标的体系化思维;逻辑进路应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房屋财产权的处分条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法规则,通过立法建立集体成员权制度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提供依据,还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权利。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由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即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焦点。本文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现状,分析了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结合改革的实际,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8.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土改的方向: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9.
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本文提出乡村治理体系"一体两翼"的理论: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其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应妥当界定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农民集体对外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定做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0.
吴昭军 《当代法学》2023,(1):95-107
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  相似文献   

11.
管洪彦 《法律科学》2013,(4):125-132
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非法侵害或容忍他人非法侵害农民集体财产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体成员有权为农民集体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侵害人责任的诉讼制度。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可行性和独特功能性。建构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除应明确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外,还应该对原告资格、原告的权利与责任、被告的范围、先诉请求、诉讼费用担保等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韩松 《法学》2005,(8):41-50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成员集体是指农村一定的集体所有的社区范围的人的整体。其权利之享有以团体内全体成员为主体,成员集体共同承受权利义务,但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又非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也非集体的权利义务。成员个人可以从集体分配取得利益和权利。集体成员是农村社区范围内依赖集体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为基本生存保障的自然人。集体成员的资格包括:(1)在各社区集体以历史的居住事实成为集体成员的成年自然人。(2)依据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因婚姻、出生、收养等成为社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的任何年龄的自然人。(3)依据社区集体章程规定的条件,经集体自治决议接纳为集体成员的自然人。依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依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应接纳为集体成员的,集体不得拒绝;除此之外的集体成员的加入,由集体自治决定。  相似文献   

14.
农民集体不是个人主义的团体,而是整体主义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农民集体成员的表决行为不是个人主义的决议行为,而是整体主义的“农民集体决定”。当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时,农民集体要按照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结构来行使集体所有权,即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农民集体决定,而不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行使逻辑来构造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决定具有与决议行为类似的意思形成和效果发生机制,且参与农民集体决定的集体成员个体也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意志并遵循程序正义要求的,故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照适用团体决议行为的相关规则,在召集主体、参与主体、需要决定的内容的形成、对表决结果的要求等方面构造明确的适用规则。农民集体决定的形成采取多数决方式,遵循民主原则。如果未形成有效的意思表达程序或者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则无需进入对农民集体决定是否有效的价值判断阶段。  相似文献   

15.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16.
管洪彦 《法学论坛》2016,(2):103-113
农民集体成员权是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的典范.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能够实现既能坚持和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又能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双重目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坚持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具有其独特制度价值.我国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已经初成体系,但是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应该沿循着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路径共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颁布为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更为坚强的政策支撑.  相似文献   

17.
于飞 《财经法学》2016,(1):44-50
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8.
当前关于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研究中,主流的观点认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将成为解决当前土地问题的有效路径。这些研究往往赋予自己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给予农民"国民待遇"等道德话语,但是由于其分析的片面性与缺乏逻辑性使得诸多研究主张与其所期待的改革目的完全相悖。在梳理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探讨应当理清并具体分析一些基本问题,明确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并不是解决当前土地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与建设用地相关的土地问题应当置于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的框架之下进行思考与建构。  相似文献   

19.
耿卓 《法学研究》2014,36(5):98-113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现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理论研究以及各地实践探索等各个层面在观念上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的倾向,亟待转变,应在权利视角下遵循"权利赋予和回归、权利行使和运作、权利救济和保障"的逻辑主线加以更新。为此,在主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偏重农民个体到重视农民及其集体的观念转变,在农民个体与农民集体关系上实现从失衡到均衡。在客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让利"到"还权"、从轻视财产权到重视财产权的观念转变。相关立法对此应积极回应,在价值取向上以自由为目标、以平等为基础、以秩序为前提、以效率为手段,最终实现公平;在立法原则上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注重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基本思路上坚持集体与个体的双重视角,并针对具体权利类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0.
正目次一、农民合作化:"成员集体"的身份形成二、高度组织化:"成员集体"的身份集合三、角色明确化:"成员集体"的身份确立四、角色专门化:"成员集体"的身份解析在中国农村社会中,"成员集体"犹如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存在多样化"面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村民委员会以及历史上的生产队、生产大队,都成为公众对"成员集体"的认知。王利明教授有言,"集体"是一个极度模糊的概念。〔3〕"成员集体"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成为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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