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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家1999年承包了村里的8亩耕地,当时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后来,政府还给我家发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不久,我家突发火灾,那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被火烧没了。请问,我可以要求补发该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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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本案的焦点在于,村里把防风林承包给护林员后,对由于护林员的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是否仍然要村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该案所述事实,我认为村里应给予赔偿,分析如下:虽然村里把防风林承包给护林员管理,但这种承包只是集体组织内部的承包。这种承包关系是发包人(村里)与承包人(护林员)的内部关系,而在对外关系上,护林员作为防风林的实际管理者,仍然是以村集体的名义进行管理活动的,根据承包合同原理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村里作为防风林的所有者,仍应对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负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村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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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的核心是家庭承包,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也是“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用了五节共32条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具体内容,占《农业承包法》65条的将近二分之一,而在第三章仅用了7条规定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由此足见家庭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地位和份量。《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近乎畸形的立法结构。也彰影了其立法上的不足,即忽视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的地位和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其它方式的承包?规定的不够详尽、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能从立法上解决“其它方式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和“家庭承包”相比。明显短腿,这恐怕是《农业承包法》存在的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现以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这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最核心问题为例详述于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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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6,(6)
我可以和别人互换承包地吗?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我新的居住地离所承包的两块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它承包户互换耕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样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杜恩社杜恩社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目的,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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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它牵扯政府和农民许多重要的利益。本文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中做出选择,并提出了我中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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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1年4月1日.我和家人承包了11亩土地,承包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07年.我嫁到邻村,因男方土地早年已被全部征用.我户口便留在原处未迁出。并且我在邻村也未分到土地.村里以重新调整分配土地为由,强行把我的承包地分掉.还说我是出嫁女,就是不给土地。这样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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