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网络空间中的帮助违法行为及其入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空间中帮助违法的行为日益普遍,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现实危害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传统刑法中的帮助犯理论,只能适用帮助犯罪的行为而难以涵盖日益增加的网络帮助违法的行为,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束手无策;思考和研究网络空间中不同类型的帮助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反思网络技术和网络虚拟性对于传统刑事立法的冲击和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并进而思索有选择地将某些帮助违法的行为加以独立入罪化,已经越来越有必要.  相似文献   

2.
利用互联网传播黑客技术的行为是众多计算机犯罪的“罪魁祸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用户的合法利益造成巨大损害。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应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在我们生活中的深入发展,黑客犯罪日益严峻,犯罪危害也渐渐严重。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刑法对于黑客犯罪的规定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体系渐渐完善。然而网络发展日新月异,我国对于黑客犯罪的规制较晚,重视程度依旧不够,法律的制定又有其滞后性,立法者应当转变立法思路,加强对黑客犯罪的重视,完善现有的黑客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使用盗窃行为是近年来各国刑法所关注的问题,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对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文章通过分析使用盗窃的内涵、定性及处理方式,提出了进行立法完善的规制方案。  相似文献   

5.
网络犯罪作为与高科技相伴生的新型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问题、刑罚问题、犯罪构成问题、刑事诉讼制度等产生了诸多冲击。针对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应当确定网络犯罪含义,选择恰当立法模式,增加刑罚种类,推进量刑适当,完善网络犯罪构成,从而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6.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凡是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就可以认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要件而按照犯罪既遂追究,不存在未遂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死刑的设置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不符,因此我国应废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设置。  相似文献   

7.
海盗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出于对海洋秩序和贸易安全的维护,国际社会在17世纪便开始对于海盗行为进行打击,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关于海盗罪的条约和习惯已经逐渐形成体系,这对于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海盗犯罪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各国在海洋上的国家政策与利益不同,国际公约对于海盗罪的规制难免出现漏洞,为更好地维护海洋秩序和贸易安全,完善相关立法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8.
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日常性,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帮助犯的领域,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目前我国正逐步推进适度的犯罪化,有必要在司法领域将一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惩罚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划入犯罪。以不真正片面帮助犯罪为标杆建构中立的帮助行为司法犯罪化的标准,即中立的帮助行为人主观上须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及自身的帮助行为具有明确性认识,客观上须满足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关系的限定。通过主客观方面的严格把握,在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9.
网络空间为网络赌博提供了温床,网络赌博的出现,意味着赌博已走出了传统形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网络赌博既有传统赌博犯罪专业化、组织化程度高,作案手法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又有互联网跨地区、跨国界、便捷快速的技术条件。由于刑事法相对稳定的特性,导致刑事法的发展落后于高科技的发展,在规范网络赌博犯罪方面存有不足,给现实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提出了严峻的课题。只有尽快完善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提出规制我国网络赌博犯罪的刑事对策,才能使刑法真正成为震慑犯罪的利器。  相似文献   

10.
犯罪的原质是行为,近现代刑法只把行为当作自己的考察对象.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主体的意志性,刑法上的因果性,刑法上的评价性四个基本特征.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作为其质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断发展着的社会正义评价的结果,而随之确定的刑罚则是社会危害性的量化体现,并反之成为判断而后的同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标准.刑法典作为犯罪的外在判断标准,并不需要揭示其实质,仅需规定凡违反本法规定之行为,均受追究.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12.
同性恋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非犯罪化应是我国刑法对同性恋的确定态度。同性恋的自由具有界限,对其进行非犯罪化必须同时满足成人、私下和自愿的条件,不符合成人、私下和自愿条件的同性恋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在考虑若干入罪方面,同性恋者以结婚或配偶名义同居的方式破坏在先合法婚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性之间违背一方意志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相似文献   

13.
醉驾入罪是网络舆情促推的结果,并非立法理性的必然体现.现行醉驾入罪的法律规定与刑法价值理念相冲突.应当取消醉驾入罪,或者将一般醉驾行为回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调整,要么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将所有醉驾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根据情节或后果规定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4.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15.
针对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需要 ,在立法上应适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质的演变 ,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组织犯罪 ;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则性规定 ,出台可操作性的司法标准 ;体现从重从严的原则 ,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 ;加强对证人和受害者的保护 ,夯实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16.
为了省钱而冒用近亲属的社保卡就医报销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实践中普遍将其入罪化的做法值得反思。对行为人以诈骗罪论处未兼顾期待可能性弱失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因行为不具有动用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而违反比例原则,忽略了应当从宽处理的情节,因而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以行政法规制这类行为,除了能够克服刑法适用的不合理性外,在对行为作出否定评价的同时也可体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且具有执法高效的特点,国外成熟的社保反欺诈行政执法经验也可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7.
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我国现行的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打击计算机犯罪的需要。我国刑法中最能体现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是第285条,并且《刑法修正案七》在原有的基础上也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漏洞和不足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对我国刑法第285条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随着计算机的使用,网络及因特网的普及,人类已经进入了计算机和网络时代。在人们纷纷上信息高速公路冲浪的同时,计算机及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和侵犯的对象,面对形形色色的计算机犯罪,我们应加强立法,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坚实基础;发展技术,构筑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立体防御体系。  相似文献   

19.
道德入律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就重大 (特殊 )的道德义务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展开了讨论。文中介绍了欧美各国的现行做法 ,同时在法理上和政策上论证了将道德义务入律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网络技术措施使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即使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制度仍然存在法哲学、经济学、宪法学等层面上的合理内核。为此,要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一定的修订,使其作为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器能在网络空间继续发挥效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