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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1 毫秒
1.
近几年来,闹丧案件在偏僻农村时有发生,有些案件还比较突出。所谓闹丧案件,是指有关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后,其亲属或同族人员,基于封建宗族观念,向关系人提出无理要求,进而聚众寻衅滋事所酿成的事件,也就是常说的闹人命官司。有关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因民事纠纷引起一方当事人自杀身亡,这种情况所占比例最重,它往往出现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当一方自杀后,死者亲属就反目为仇,不问青红皂白,邀集多人到对方家里“取荆州”。也有非家庭成员之间因发生侮辱、诽谤、殴打、揭露隐私等情况后,受害的一方不知求助法律保护而忍辱自杀的。二是因交通、工伤、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乡村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陈尸闹丧。它及易并发其它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下面,笔者就陈尸闹丧案件谈点粗浅看法: 陈尸闹丧的法律特征。陈尸闹丧,就是死者的亲属、朋友将死者的尸体搁置在与死因有牵连的人家中或其他地方以期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陈尸闹丧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殊。陈尸闹丧者多为死者的亲朋好友,无缘无故的人陈尸闹丧的极为少见。(2)侵犯的客体,既有公民的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还有的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3)陈尸在与死者有牵连的人家中或其他具有挟制性的地方;(4)常伴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打、骂、侮辱、砸房、毁物、拘禁当事人等,其目的是为了要求赔偿或单纯地报复,但不以行为人达到目的为要件。陈尸闹丧,一般不构成犯罪,用调解或治安处罚办法处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以犯罪论。陈尸闹丧案件起因。一股地讲,陈尸闹丧都有其诱发的原因和所谓“理由”,如由邻里纠纷引起,这类陈尸闹丧案最为常见,约占60%以上。邻里之间因鸡  相似文献   

3.
24.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能否认定为商业受贿? 答: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一些人采取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妇(夫)或者其他与其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根据《办理受贿案件意见》第11条的规定,这些人员称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方式感谢或者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对此种行为定性分歧较大。有的认为,“安排工作”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接受“安排工作”不能认定为受贿。有的认为,工作和工资是挂钩的,接受“安排工作”就等于是接受财物,可以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在彝区农村一些地方由于非正常死亡而引起的闹事、冲砸财物、欲称“闹丧”的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已成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5.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家庭观念的更新,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这是不足为怪的。但是,我们在调处纷繁复杂的离婚纠纷中,却遇到过种种离婚假象:一是为解决子女城镇户口闹“离婚”。有的城镇职工,妻子儿女在农村,要转为非农业人口不符合条件。于是想出了一条“妙策”——闹“离婚”。他(她)们见人闹,背人亲,造了舆论“基础”就去离婚,并要求将子女判给男方。  相似文献   

6.
由于我国现有的死因调查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缺失,所以,近年来非正常死亡案件常常引发公共舆论的热议乃至质疑.从死者家属对死亡结论的认可过程看,存在一个由死者亲属与可能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的纠纷转化为死者家属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异化”过程.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以法治思维为引导,积极借鉴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系统规划、科学构建,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社情的死因查明、认定制度.构建这一制度的关键就是死因查明、认定程序的司法化,即由人民法院审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死因调查权辅助于死因认定权,可由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构建死因查明和认定制度,应主要规范“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界定、适用死因查明、认定程序案件的基本条件、死因查明和认定程序的当事人及权利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徐丽丽 《法制与社会》2013,(31):282-282,290
由于“躲猫猫死”、“睡觉死”、“洗澡死”等词汇热传于网络报端,罪犯袭警越狱、脱逃事件和在押人员自杀等事件不时发生,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媒体的多次报道,有些事件还受到了媒体炒作.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发生昭显着被羁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已经被严重侵害,也给监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前人人都应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给涉案人员以公正的诉讼和人到的待遇,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成因、应对和避免进行切合实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发生的投毒案件,其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以杀人为目的的案件约占80%。二是针对特定或不特定人、人群或牲畜的报复案件约占20%。已破8起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段隐蔽,报案时间较晚 8起案件全部发生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民受害者或其家人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无一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由于抢救中毒现场变动大,勘查现场中难以提取到直接认定作案的痕迹物证。在8起投毒案件中有4起为系列投毒案,其中“1999·09·28”沛县鹿楼乡阎花山村系列投毒案,在长达18个月的时间里,受害人家中17次被犯罪分子投放毒物,家人、牲畜反复中毒,造成3人相继死亡后,村民才向公安机关举报。另8起案件勘查现场时全部为变动现场,无一起提取对排除、认定作案嫌疑人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相似文献   

9.
正本文对作者单位所在地区2005年至2014年发生的656起命案的尸体检验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同行以参考。1案例资料本组656起命案共死亡713人,占该年度阶段现场案件数百分比见表1。案件性质所占年度数的百分比见表2。  相似文献   

10.
一男子误将同性恋者当成抢劫作案的对象,结果劫财未成先被对方“劫色”。事情闹到公安机关后,两人都声称自己是“爱害者”。面对这一离奇的案件,法律有什么说法?  相似文献   

11.
<正> 本文资料是从北京地区1955~1984年间经过尸体检验的8711例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占被检验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21%。本文统计分析了1831例的死因和谋杀动机。从分析中可以看出,颅脑损伤是死亡的主要  相似文献   

12.
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找人”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所谓“找人”,就是查找案件知情人,包括举报人、同案人、行贿人、关系人等。实践中,“找人”未果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后果有目共睹:或是案件不能成立;或者贻误战机,增加办案难度;或是不能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导...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4.
自杀是一种直接自我毁灭行为,是多种社会、心理因素综合造成的结果。在非正常死亡案件中,自杀案件占很大比例。本文是对黑龙江农垦区1981~1994年,14年来检验的608例自杀死亡案例,按统一标准和要求对年龄,性别,文化,职业、婚姻;自杀方式、自杀原因、自杀季节与时间、死亡场所等方面进行的统计分析。 结果 1 年龄、性别、文化、职业、婚姻 1.1 年龄 年龄最小13岁,最大90岁,20~39岁年龄组378例,占62.1%(男性178例占29.3%,女性199例占32.7%),见表1。  相似文献   

15.
由于十年内乱对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一些在新中国早已绝迹的丑恶现象近几年又重新出现。“闹人命”就是其中之一。所谓“闹人命”,是指有些非正常死亡者的家属、亲属或其他人员基于封建宗族观念,为向有关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提出无理要求而聚众闹事,进行打砸  相似文献   

16.
蒋太珂 《法学杂志》2016,(1):130-140
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人能具体预见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死因”,即使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农村的民间纠纷激化现象十分突出。据笔者调查,1988年到1989年,仅万载县法院就受理了16起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重大伤害案件,直接造成死亡10人,重伤致残11人,三户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一人闹纠纷,全家难免卷入;一户闹纠纷,四邻为之不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和受其影响的人,哪里还有心思去搞农业生产?这是当前农村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通化市公安局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始建于1998年1月,到目前为止指纹档案库中已录有23000名违法犯罪人员指纹,现场指纹库指纹1000余枚,利用该系统直接查破案件50起45人,带破案件173起22人,其中直接查破重特大案件30起,仅2000年就直接查破案件24起25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1起,带破案件78起。  相似文献   

19.
2008年以来,江苏省通州市政法部门从一起非正常死亡的医疗事件入手,通过深挖细查,终于使一起多达24名犯罪嫌疑人的假人血白蛋白案件水落石出.与此同时,通州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又从该起销售假药案人手,缜密侦查,立案查处了与该案有关的2件2人渎职案件.  相似文献   

20.
批捕案件质量不能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的地方,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逮捕案件的质量标准一直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即:如果逮捕后能诉得出并被法院作有罪的判决,一般认为逮捕案件质量就没有问题,如果诉不出或被法院作无罪判决,就认为逮捕案件的质量有问题。实际上这种约定俗成的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与司法规律不符的诸多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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