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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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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1年9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的反盗窃斗争,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一年多了。为了加强指导,保证稳、准、狠地打击盗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等,对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但是,随着反盗窃斗争的进一步开展,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盗窃无形财物的认定问题,盗窃案件的死刑标准问题等。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直接影响着反盗窃斗争能否顺利进行。为此,我们决定对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难题开展讨论,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参加,踊跃投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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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ATM机应运而生,但是随之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在出故障的ATM机上多取钱,这一问题该如何定性。是盗窃,是侵占还是无罪呢?另一方面,一般的盗窃行为因为其对社会危害小、数额不大,标的普通而显得很稀疏平常。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盗窃罪中,它有两个量刑及其特殊的条文,其中一条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这也是刑法中位数不多的几个绝对刑之一,这样以来,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司法部门也是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在这里,我们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入手,来分析在ATM机上多取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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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盗窃未遂行为应予定罪?肖红光盗窃未遂行为的定罪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单独的盗窃未遂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在盗窃既遂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中,盗窃未遂行为也往往只是视作无关紧要的情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轻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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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形式,一直以来被人们深恶痛绝,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高校中,盗窃案件几乎成为了校园刑事案件的全部,如何才能更好的预防和打击高校的盗窃行为,本文主要从校园盗窃行为的基本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可能、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校园盗窃案件的对策分析以期改善校园治安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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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可见立法上认为信用卡就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了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而盗窃之后的“使用”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延续,所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但是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定为盗窃罪,而应当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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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王礼仁所谓使用盗窃,是指不以百接占有原物为目的,而是以暂时占用原物为目的,使用后将原物归还的盗窃行为。近年来,使用盗窃的现象常‘有发生,如常见的盗用他人耕牛、盗用他人汽车等。使用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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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如何划分盗窃犯罪的既、未遂作了新的规定,即“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这段文字明确表明,物损与否是划分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的标志。然而,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多年来的司法实践,都是将犯罪行为是否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判断既、未遂的核心内容的。在处理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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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用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这三种特殊盗窃行为,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他人人身、生命安全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再加上这三种犯罪行为取证难、不易查处,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这三种特殊的盗窃行为不以盗窃金额为定罪标准,这样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不再是单一的数额标准,也有行为犯的标准,多重定罪标准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一些难题,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把握批捕标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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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案数额计算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此种行为造成他人合法财产的损失。盗窃数额的大小,既决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盗窃数额较大时才认为构成犯罪),也决定刑罚的轻重。因此,不管是对于单人作案还是对于共同作案的盗窃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均是正确处理此种案件的一个关键性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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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典》增加"多次盗窃"型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成为"数额犯+次数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等新型盗窃形式加入了盗窃罪规定,盗窃的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了"数额犯+次数犯+行为犯",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即"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①竞合时如何评价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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