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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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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秋雯 《河北法学》2014,(11):106-112
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被视为航运产业政策与竞争规制融合与协调的交汇点,决定着反垄断法意义上非可责难性航运反竞争行为的范畴与边界。以历史成因、行业特性说、经济利益说为理论依据的航运业整体性豁免论认为豁免国际航运业竞争规制能够防止航运市场恶性竞争、提升规模经济、促进我国航运业发展。然而国际社会法律变革、航运市场结构变迁、消费者福利减损、产业比较视阈下的差别待遇无疑对传统行业整体豁免理论提出挑战。从产业政策与竞争规制协调视野来看,豁免垄断未必是鼓励航运业发展的最优选择。在否定航运业行业整体性反垄断豁免基础上可以按照对竞争的负面影响程度及效率标准有区别地建构多元化阶梯式航运垄断协议豁免体系。全球化承运人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亦可以替代传统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实现航运资源协调配置。  相似文献   

2.
针对中国正在制定的《航运法》,运用法理学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结合航运经济和航运市场的特点,分析和探讨《航运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航运法》的调整对象、定义、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立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论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世界上主要航运国家相关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详细分析了班轮公会哪些行动和相关协议享有反垄断法豁免权以及其附加义务,最后对中国正在制定的《航运法》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美国航运法受控制承运人规则的修改情况作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内容及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中国因素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发展的关键因素。如何重塑反垄断法律应对当代国际航运业的重大变化是一个崭新课题。运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研究方法,澄清"空核市场"经济学理论阐释航运市场是一个历史错误,应当取消航运反垄断特殊豁免政策;国际航运市场的新常态是联盟化,需要引入寡头垄断理论作为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石。对欧盟与美国传统路径进行深刻反思,提出应当构建与完善中国特色航运反垄断模式,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引领国际航运新秩序。  相似文献   

6.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竞争会带来优胜劣汰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对于航运业一定程度的集聚与垄断反而会更有利于航运业的稳定发展.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各种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反垄断豁免上,而班轮公会协议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本文就以班轮公会协议反垄断豁免为视角,首先分析了航运反垄断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探讨了欧盟与美国航运反垄断相关规定,最后再对我国未来航运反垄断立法作浅薄讨论.  相似文献   

7.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全球重要的航运中心,除了两者自身拥有的优越地理环境之外,还得益于其自由开放的经济环境以及政府适当得力的金融鼓励政策。而在经历了这次全球经济危机之后,中国航运业包括船舶制造业的快速恢复及增长,更使得全球目光再次聚焦在这个航运大国的身上。以中国和新加坡为例,通过对船舶注册登记、航运企业税收、航运融资和海事及仲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介绍,探讨最近几年来这些亚洲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在有关鼓励航运经济发展方面的立法及政策,并加以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8.
组织保障:海事审判体系的健全 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渐渐打开,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业随之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亦日益增加,许多港口城市的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亦有很大一部分海事海商纠纷,通过港监进行行政调解。当时的纠纷解决模式比较滞后:普通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航运实务不太了解,对航运外语、航海技术更谈不上专业,这样的司法实践,势必带来审判工作的诸多困难;港监作为航运业主管部门虽然有航运专业优势,但往往使得案件的处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无法作为疏导海事海商纠纷的主要渠道。  相似文献   

9.
采用法条注释、评论以及比较的研究方法对第4056/86号规则的内容、审查直至其最终被废止的过程进行阐述,认为对航运竞争的调节应该通过市场进行,班轮公会享有的豁免特权也应该终止,欧共体的立法进程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对我国正在制定的航运法有诸多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0.
公法体系要以公民的公权利为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道晖 《河北法学》2007,25(1):11-14
要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公法体系)的立法规划,应当转变立法思路上的偏颇,在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重心上予以适当词整:从以经济立法为重心,转变到以人为本,以公民的私权利和公权利为本,实行以政改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优先的方针.公法不应当只是保障国家的公权力的法,而是规范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是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的法.公法不意味着只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应当以人为本,以人权和公民权为本;不应该只是以经济为中心,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对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应该以宪政的立法为核心,为首脑,而人权和公民权是这个体系的心脏、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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