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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江苏连云港李广根问:原告以开盘价每股2元限价委买工股1000股(保证金4000多元),被告接受委托申报进场交易,并经查询,是以此价成交、后原告又委卖出300股,也成交。至10时15分,被告向原告声称是以每股8元买入1000股工股,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交割草后才能追认,被告不答应,并于10时30分将原告余股700股强行平仓,没收原告卖出300股的收益,理由是原告当时透支。后经查是被告交易员失误在9时32分以每股8元替原告购入的。请问: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透支,被告强行平仓是否有理?本刊法律部答:在正常情况下,股民应在保证金额度内委买股票…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原告:贾铁英。被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原告诉称:我从1997年4月28日在被告处开立委托买卖证券资金专户并与被告签订指令交易协议后,就委托我丈夫杜雅平在被告提供的专户室从事股票交易。2001年9月18日,我丈夫查询得知我股票账户中的12142股爱建股份和11000股华东医药股票分别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10点49分05秒和11点24分49秒被他人卖出,并被他人于同日的10点51分28秒和11点25分51秒分两次买入了17000股银广夏股票。而2001年9月1…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5日下午,原告梁某之子不慎将记名为梁某的“原野股”股票600股(编号为002179)和梁某的身份证遗失,梁某当即到被告某国际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处挂失。被告咨询公司接受了原告的挂失。次日,梁某到深圳特区报社办理了登报遗失公告,并由梁某之子将挂失通知送到当地各证券营业点。原告于挂失期满后到被告处领取新股票时,被告才发现原本已挂失的股票在6月8日经深圳市证券公司人民北路营业部已经交易过户给了熊某。被告在挂失期满且无法证实原告的股票是否真正丢失的情况下,于8月6日补发了编号为014853的600股“原野股”股票给原告。  相似文献   

4.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述两份书证: 1999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1997年6月8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3万股,股金10.6万元整;1999年4月30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  相似文献   

5.
一起股票交易损失赔偿案评释□卢君案例研究1994年9月7日,原告林忠云委托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以每股1180元的价格购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厦门汽车”股票1400股。9月28日,原告又到被告处欲以每股1045元卖出...  相似文献   

6.
原告:贾国宇,女,19岁(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铁道附中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胜利,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相似文献   

7.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信托投资公司,被告系在原告处开立帐户进行股票炒作的客户李某。自1996年7月1日起,被告在原告证券营业部炒作深圳、上海股市股票。截止1996年11月25日,被告股票资金帐户有资金余额3000余元。在一次委托买卖中,因原告失误,造成被告一笔交易受损,于是,原告开始为被告炒作股票垫资(无书面协议)。自1996年11月26日至1997年3月18日,在被告连续炒作股票过程中,原告累计垫资159  相似文献   

8.
原告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吉野浩行,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魏启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辛哲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申民,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远,上海市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 1997年 12月 2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起诉的…  相似文献   

9.
原告李兰英等29人于1994年3月11日将其拥有的东升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升公司)的内部股票1008万股在被告某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营业部办理股票托管手续,领取了被告出具的内部股份存折,但在东升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前,原告去被告营业部查询...  相似文献   

10.
原告:五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廷军,男,25岁,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红,女,对岁,五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直,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靠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  相似文献   

11.
原告方某与被告徐某曾系同事,两人均做上海证交所股票生意,各自拥有一个上海证交所的股票帐户,被告还在第三人某证券公司设有50万元股票资金专户(俗称大户),而原告是个散户.因大户交易方便,原告除利用自己的股票帐户买卖股票外,还委托被告买卖股票.1993年2月,股价一路上扬.2月22日,原告委托被告将存在被告股票帐户上的三种股票(当初也是委托被告买入的)卖出,总成交额69109.16元,交割后存入被告资金专户.当天,原告还将自己股票帐户上的四种股票卖出,总成交额43627.57元,交割后也存入被告资金专户.以上两笔合计,原告共存在被告资金专户  相似文献   

12.
原告:夏永麟,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 被告: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肖健伟,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晓明、张中,江苏省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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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20日,原告G市冷气工程公司与被告G市赣龙大酒店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对被告中央空调进行设计。设计费按工程总造价2.5%计算;付款方式:签约后预付2万元,交付图纸时付清设计费;设计图纸于同年11月30日前完成。签约后.被告未预付2万元。原告根据合同要求对被告中央空调进行了设计.并于1994年2月间日将J程预算及设计图纸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已签收。J程预算造价23万余元、被告以原告迟延交付图纸拒付设计资、另查明:原告持有冷气工程设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不具有《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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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6年8月12日,原告黄枭与被告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玉林证券交易营业部签订《当面委托、自用终端和电话自动委托买卖协议》,开始从事股票买卖。1998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输入原密码已无法交易,8月3日,持证件到被告处查询并打印对帐单后,发现所拥有的深圳西林等八支股票于7月30日被盗卖,保证金于次日被盗领590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7月30日,一自称“黄袅”的人持‘女袅”的身份证,以其深交所证券帐户卡被“洗烂”为由,申请补办了记载内容与原告未遭失的帐户卡相同的新卡,被告将该身份证复印留存。技术鉴定证明,他人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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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志安,44岁,山东省章丘圣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省镇江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锅炉厂一分厂。 法定代表人:黄仁高,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世豪,江苏省无锡锅炉一分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兹美,江苏省无锡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斌,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锅炉工程部副主任。 原告宋志安于1993年8月6日提出“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5月8日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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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6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此前,腾讯和搜狗分别将对方诉诸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输入法存在“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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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融资88万元(包括诺米多公司出资70.4万元)。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展示诺米多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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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3):18-20
人民法院报4月11日刊载一研讨案例: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偿还1.5万元欠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原告称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尚欠1.5万元。被告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被告提出的支持自已抗辩主张的事实是:被告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原告卖掉,原告并未将卖车款1.8万元交付给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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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向侵犯“派克及图”商标的侵权人提起诉讼。2005年初,原告发现三被告北京世纪联华双井超市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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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新市棠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昌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驰、谢洪,广东新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洪分明,男,57岁。住所地:广州市小港横街。 原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因与被告洪分明发生电话费纠纷,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在我公司申请开通的两个移动电话号码通话,却从1998年6月起欠交通话费。请求判令被告补交所欠的通话费及滞纳金8055.87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我当初向原告交纳了6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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