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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2.
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2001年,北京某经贸公司与湖北某物资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贸公司胜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该案又经过再审程序,物  相似文献   

4.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的情形。它使  相似文献   

5.
最近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又引起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否要建立的话题.在简述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与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原理与司法实践,阐述我国对待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并且对现有制度给予评价,更进一步的证明在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没有必要的,最后提出关于如何将我国现有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公司设立瑕疵是伴随着公司制度诞生起即一直存在的副产品,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埋下了隐患或造成了损害。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建设方面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主义立法思维,此种做法在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很大不足。鉴于我国当前欲提高交易效率的需求和趋势,本文主张实行行政与司法双轨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7.
夏琼 《经济与法》2003,(10):21-22
目前,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等有缺陷的公司设立行为一定程度存在,而我国既没有关于公司瑕疵登记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建立公司设立无效的制度。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关于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建立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研究--以企业工商登记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许可撤销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纠错机制.与行政许可撤回、吊销在性质、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然而在我国立法中,却存在着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吊销的混用或误用情形,并引发了行政许可实践的混乱。因此,必须在明确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吊销界限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许可法》的撤销条款,并注意发挥该条款对相关单行立法的统领作用,这样才能维持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统一,进而释放该制度的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9.
1.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2.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  相似文献   

10.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庞敏英  郑惠莲 《河北法学》2004,22(12):138-142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和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分别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和比较,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的法律成本相对较低,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下是效益较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公司登记行政许可性质的法理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我国《行政许可法》仍然将公司等企业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列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致使行政许可的目的与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意义产生法理上的背离。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而公民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会危害公共利益。在公司设立领域,行政许可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无法和谐,导致公司登记行政许可性质法理依据不充足。  相似文献   

12.
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应符合民法规定的一般条件.本文主要就公司设立的瑕疵以及公司设立瑕疵的矫正制度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3.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登记上有瑕疵婚姻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还是根据结婚实质要件来认定此类婚姻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极不利于通过法律积极有效地调整婚姻关系.这类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登记时双方是否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来判定,既不能一律视为无效婚姻,也不能完全等同有效婚姻.关键之处是看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是否是当初的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14.
傅贤国 《法治研究》2012,(6):119-124
由于法律对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缺乏规定,加上法理理解不一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导致矛盾判决及法律适用混乱频发。这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损国家司法权威。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应当在立法中尽快明确不同情形、不同程度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和相关的诉讼规则,以便于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5.
公司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总有一部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实质条件或程序条件上一些瑕疵。瑕疵设立的公司不仅其市场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影响公司设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危害社会总体经济安全。文章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一般理论的研究和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进行综合比较,对我国《公司法》在处理公司瑕疵设立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瑕疵设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瑕疵救济模式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逻辑基础,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基本目标在于登记公信力的排除,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随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向复合性质的逻辑基础转换,我国登记瑕疵救济的选择也应从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一元化体制。  相似文献   

17.
杨毓根 《法治研究》2010,(4):104-105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中漏洞对公司进行非法操作。为此,笔者对瑕疵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提出质疑,并为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8.
公司设立是为了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设立瑕疵常有发生,对此法律该如何加以规制涉及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首先厘清了设立瑕疵的概念,在比较分析国内外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基础上试为我国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妍 《行政与法》2004,(10):103-106
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实现国家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它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的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公告主体不统一、公示方式不健全、公告与公示不能产生应有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等。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公告和公示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0.
公司无效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民安 《现代法学》2005,27(1):46-50
公司虽然是一种契约,但是,公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契约,它实际上是一种独立的商人。公司一旦设立,即获得独立的法人格,该种法人格不因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而被否认,因此,现代公司法不承认公司无效制度。我国《公司法》同样不应当设立公司无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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