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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女士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冯先生。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及房屋交接手续,冯先生一家也已入住,但售房人邓女士儿子等3人的户口却迟迟没有迁出。冯先生以邓女士违约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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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0,(2):50-50
2006年7月,谢某夫妇投资15.5万元在县城购置了一套住房。2009年年初,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等原因,房价有所下跌,谢某决定抛售该套住房。经中介公司介绍,2009年3月12日,谢某夫妇将该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其中定金4万元,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姜某支付剩余16万元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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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9,(11):49-49
早在2007年6月,成都市金堂县赵镇一社区小组副组长廖常伦在协助该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采用伪造户口、虚报拆迁安置户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拆迁安置房,并将拆迁搬家费、过渡费近两万元据为已有。同年9月,廖常伦又在申请安置房问题上收受好处费,并在带领拆迁人员丈量、复查被拆迁房屋面积过程中纵容一村民将他人房屋据为己有。案发后,法院认定廖常伦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时贪污受贿,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廖常伦有期徒刑1年3个月,对其受贿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贪污所得赃款1.8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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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10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的形式支付,而房屋所有权证上也是甲的名字。去年10月甲与乙结婚后,银行按揭款及利息也是从甲的储蓄卡中予以扣除。乙根本就没有支付任何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及利息。结婚时,乙将他的积蓄全部拿出来购买了家具、首饰、家用电器及置办酒席。现双方准备离婚,请律师协助对其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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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后,汪某认为自己房屋拆迁补偿款少了,多次找身为拆迁审核员的朋友路某帮忙。在路某的授意下,汪某制作了假离婚证等分户证明材料交给路某。路某以汪某“离异”妻子名义伪造了总额47万余元的分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加盖审核童,交财务支付。汪某领到首批补偿款10万余元后不久,路某的行为暴露,剩余款项未能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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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王明单位集资建房,同学张琪得知后与王明协商达成口头顶替购房协议,约定由张琪出资以王明的名义购买该住房。张琪支付了20万元后.入住这套房屋。2013年,王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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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8,(16)
买卖农民房的合同属无效造成损失应补偿2001年,李先生因急需用钱,将自家宅基地上建成的院落及院内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马女士。马女士购买该房屋后,对该院进行了装修。2007年,由于拆迁问题,李先生以马女士是城市居民户口,无权使用集体土地,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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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福州某国有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总经理黄忠杰以妻子、女儿的名义,向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两套房屋,合同约定按九折计算购房款。黄忠杰支付房款后,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艾某提出按八折计算购房款,退给黄忠杰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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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 《党的生活(黑龙江)》2015,(4)
2009年5月,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王大兵为解自家公司流动资金的燃眉之急,将一套位于秋林商圈、属于市重点小学校区的自有房屋低价卖给刘铁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铁汉购买王大兵名下所有权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02平方米,总价为75万元;先期支付购房款60万元,剩余房款在7月30日产权人与现租房户的合同到期,房屋买卖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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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李先生与魏女士结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魏女士是外地人没有北京市户口,房产证上只有李先生的名字。现在李先生要求离婚,魏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在法庭上,李先生说,房屋首付款是他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魏女士说,买房的首付款是由李先生父母支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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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1,(3):39-39
2008年初,大竹县白坝乡部分农村户口逐步转成非农户口。时任该乡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的邓相见于2008年4月8日至2009年8月3日之间,为原大竹县煤矿工人吴某等84人办理“农转非”户口时,收取现金共计17.8万元,除向派出所缴纳11万余元外,余下的6.8万元被邓相见据为已有。案发后,邓相见退清了赃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邓相见在担任大竹县白坝乡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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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国土所工作人员曾某、赵某负责该镇10个村的农房测绘工作。自2012年起,曾某、赵某在租车下村测绘农户房屋占地面积时,将其租车费用分摊给每户农户,由农户支付车费给租车师傅,租车费用根据路程远近按50元至140元不等收取。同时,曾、赵在完成测绘工作后,向农户收取误餐费、烟钱。截至2013年11月,曾、赵共摊派、收取租车费、误餐费、烟钱2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