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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相似文献   

2.
一般说来,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方面的问题.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虽未使用“别除权”这一概念,但其内容却在破产法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时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设定别除权的依据我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  相似文献   

3.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中确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担保物变价拍卖,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机能在破产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别除权上,但是在我国新的破产法中,在破产程序中多处体现出了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这与担保物权的优先...  相似文献   

5.
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  相似文献   

6.
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同时,两者既有诸多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文拟就抵押与质押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毛雪华 《中国审判》2021,(5):98-101
从历史上看,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经历了从以债权人为中心,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障并重,再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破产重整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后,破产程序维护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凸显。与此相对,担保物权规则强调私人自治的理念,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置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冲突。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成为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共同面对的一项难题。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在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中心目标下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担保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其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与留置权作为担保的重要形式,都具有物权的性质,二者都是担保物权,都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立的,因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抵押权与留置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哪个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此问题我国民法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如郭明瑞同志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应按其成立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王保树同志认为“由于留置物本身就存在于债权人手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较抵押权人有更主动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0.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物或留置物抵偿债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诉法第203条规定,作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务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  相似文献   

11.
别除权制度是破产制度(特别是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有关别除权制度的立法不仅未采用"别除权"的概念而且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等许多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现行立法与立法理论结合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和比较德国、日本别除权它法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的别除权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同时还就别除权立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规定别除权与破产程序的关系问题进行专门分析,并指出:破产立法应重点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如何行使作出规定;别除权作为破产法规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利,其行使必须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其优先受偿性只是表现为可不依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亦即别除权人可在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之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而不是在破产程序之外自由受偿.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虽然非破产法律制度所特设,但因其行使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故其权能本身已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或商事优先权.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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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担保债权看破产案件别除权的设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担保债权看破产案件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吕利民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通常是按照破产程序规定的顺序在若干债权人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某些特定财产虽属破产企业所有,但却不必经过破产程序,而是根据某些特殊规定用以优先清偿债务,这就是别除权问题。所谓别除权,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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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破产是这一规律的必然产物。债务人就宣告破产,原来元财产担保的债权,便转化为“破产债权”,要遵照破产法的规定,按顺序,按比例受偿。由于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中,可能得不到清偿或部分受偿,结案后债权消失。债权人怕遭受损失而忧愁;但是,由于债务人原来已不能履行债务,在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后,使债权人有可能收回部分债权,又带来了减轻包袱的希望。可见,破产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危机也是机遇,必须认真把握。因历史及体制上的关系,专业银行大都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每次破产宣告,就是拉响信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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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担保利益,包括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是以破产债权的存在为成立前提、对破产债权起着担保作用的从权利。担保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的法权地位,与普通情况下有着较大不同。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对主物权享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对主债权享有全额受偿的权利,这是财产法权受保护的一般原则;而担保利益却总是处于从属和次要地位,是作为主权利的补充形式存在的。但在破产程序中,主权利(破产债权)是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而实现的,受偿率一般较低,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就决定了主权利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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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一旦陷入破产状态,其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就直接关系到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然而,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破产财团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程序开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利益或对个别债权人予清偿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行为则不可避免,而这种行为在债务人巳实际破产情况下必然影响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及公平受偿利益.为保证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得以实现,规定这类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由破产财产管理人予以撤销就至为必要.美国现行破产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较为详尽且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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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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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破产宣告后,由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集合体构成现有财团(Jsemasse),然而现有财团并非分配财团(Teilungsmasse),即事实上分配于各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集合体,乃因现有财团中有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物者,有自始至终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者。前者由于担保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径直受偿,称为别除权(absonderungsrecht),而后者应由权利人取回,乃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取回权据其所依据的权原及构成要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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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物权,其包含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常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担保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重要的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当发生质权竞存时,有必要进行深入、透彻的考察和分析,来确定质权之间顺位排序和效力关系问题,以合理的顺序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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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是对特定债权的一种担保,就法律性质而言属于担保物权。优先权渊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继承法国法系的国家民法典均有专章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立法上仅在《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其作为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并在特别法、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优先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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