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赔命价是指致害人斗殴致死人命后,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的相当数额的金钱或财物。这些金钱或财物,既是被害人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是致害人免去法律制裁的理由。 赔命价是藏族历代地方旧法的重要内容。早在公元七世纪中、后期,吐蕃王松赞干布制定的《狩猎伤人赔偿律》就对赔命价作了详细规定。该法律规定:“……因  相似文献   

2.
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差别的死亡赔偿标准引发了社会对"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质疑。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系采取"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继承丧失说"是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理论根源。"死伤损害说"是批判包括"继承丧失说"在内的人身损害差额化赔偿的一种理论学说。该学说主张将死伤本身作为损害加以把握,将生命被剥夺本身作为一项概括的非财产损害,且对体现生命价值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应努力地实现类型化和定额化。摒弃死亡赔偿的"继承丧失说",转而以"死伤损害说"实行死亡赔偿金城乡一体的定型化,是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  相似文献   

3.
"赔命价"习惯法:从差异到契合——一个文化社会学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学界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批判与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赔命价"习惯法在强调限制死刑的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方面,与刑事法治具有一定的契合之处。因而,一方面,应当认清"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实现刑事制定法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化诱导。  相似文献   

4.
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存在缺陷。生命价值内容应当包括生命存在价值和生命创造价值。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赔偿应当人人平等,对生命创造价值的赔偿应当体现差别。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的内容仅仅限于生命创造价值,忽视了生命存在价值,形成了死亡赔偿的缺项,也因此呈现出死亡赔偿的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特征及赔付金额较低。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赔偿,宜称为死亡补偿金,二是对生命创造价值的赔偿,可称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涉及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内容,应当由基本法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5.
生命的价格     
狄金森诗云:"切不可使人的精神,蒙受价格的羞辱。"如果说,"命价"讨论本身已是对于生命尊严的亵渎,那么一种不公平的命价标准无疑就成为更深的痛。  相似文献   

6.
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他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本无价,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给生命以金钱的定位,无论是"同价"抑或是"不同价"皆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揭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7.
文章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有别”赔偿原则进行了评析,认为,民法通则 119条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事实上立法部门一直都在为弥补这一缺隐而努力。綦江彩虹桥赔偿案应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在具体的赔偿计算上应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在同一个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民事赔偿数额上搞“城乡差别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对死亡儿童的赔偿减半的做法是违法的。  相似文献   

8.
惠秀娟 《法制与社会》2013,(22):234-235
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公平,公平又包括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多起涉及机动车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同名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的是城乡二元制死亡赔偿标准,这种形式上的不公平易引发实质不公平。本文从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入手,分析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现状,探讨符合实质平等的死亡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9.
死亡补偿费研究——尝试一种非主流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春玲 《法学论坛》2007,22(1):89-96
死亡补偿费的性质不仅关系死亡的民事救济,还涉及生命权的有无以及宪政和刑法理论对于生命的关注.现行法将死亡补偿费定性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客观上把人看作获取收益的工具,有悖生命伦理.死亡补偿费应该是对生命损害的补偿,死亡赔偿项目除包括死者生前的健康和财产损失,现行法规定的其余赔偿项目都应以死亡补偿费概括.死亡补偿额以35岁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35年,每增加或者减少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赔偿不低于10年,对二亲等亲属的赔偿数额酌减.  相似文献   

10.
法制动态     
贵州 交通事故赔偿告别城乡 有别 贵州省多年以来都是根据城镇和乡 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对道路交通事 故分别涉及的"城里人"和"乡下人"制 定了不同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从 2004年1月1日起,贵州省对道路交通 事故的赔偿处理终于告别"城乡有别", 不管涉及"城里人"还是"乡下人",都 统一挂靠城镇"平均生活费"进行赔偿 处理。这体现了对全省广大农村人口合 法权利和身份平等的尊重。  相似文献   

11.
杜文忠 《法学》2012,(1):64-70
"赔命价"是一种古老的民族习惯,在许多民族地区都曾存在并发挥过调解作用,尤其是在我国藏区,自其产生后便存在于藏族历代的"旧法"中,以至今日"赔命价"在我国藏区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观念仍在民间传承,以潜在或公开的方式影响着国家的司法活动以及人们的法律生活,并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孤岛"现象。笔者在此从法人类学角度对"赔命价"进行诠释,并在专门对四川藏区"赔命价"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其在民族地区司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其有一较为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侵权法上,死亡赔偿制度系以赔偿死者近亲属的损害为核心,而对受害人生命的丧失则未提供任何救济措施。这不仅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难以界定,同时也无法解决死者近亲属缺位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问题。我国应当把"生命的丧失"本身纳入侵权法的救济范围,加害人应对此承担惩罚性死亡赔偿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彭卫文 《法制与社会》2011,(14):211-212
保证在押人员的安全是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由于多年来长期存在的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不受应有的重视或在押人员的命不值钱等偏见的影响,致使在押人员正常、非正常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因而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给予公平的对待,刻不容缓,防止在押人员的死亡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14.
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石春玲 《法商研究》2005,22(1):97-103
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民法学理论中的难点,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从社会学、生物学的角度分析,应以死亡“损害转移”的观点作为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承受了死亡损害转移的后果,从而对死者的死亡享有死亡赔偿请求权。其中,死亡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补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任何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第三人均可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支付上述费用,但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当事人不限于上述人。  相似文献   

15.
论死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的立法规定与学说解释迭经演变,立法需寻找理论依据,学说却依立法立论,导致了目前死亡赔偿的立法和理论双重混乱的现状。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体系分析,不法侵害致人死亡行为的损害后果有二:一是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对此加害人应承担丧葬义务,而对死亡本身不进行民事赔偿;二是侵害死者近亲属的身份权,致其物质性身份利益和精神性身份利益概括丧失,对前者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予以赔偿,对后者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赔偿。"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是缺乏法理科学性的伪概念。  相似文献   

16.
王肖 《法庭内外》2013,(7):29-29
如今,"中国式过马路"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词,扎堆闯红灯、不走人行道……形形色色的行为背后,是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无视,是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殊不知,这些违法通行者将可能为此付出鲜血乃至生命代价,饱尝自身酿下的苦果。案例一:因赶时间闯红灯先后断送两人命2011年12月,郭某骑自行车行经北京市海淀区一个路口,交通指示灯由黄转红,赶时间的郭某未多加注意即继续向前骑行,不料被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当场撞成重伤,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郭某骑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的父母将小轿车司机罗某诉至  相似文献   

17.
王倩 《法制与社会》2014,(14):292-293
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后随之产生的权利,它是一种维护受到侵害的生命权本人与其近亲属权利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请求主体与请求内容,并在请求权主体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来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非对死者本身的赔偿,是物质性赔偿而非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与效率、利益平衡等原则,在允许合理差异的条件下去追求最大的公平正义,在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中找到平衡点,才能建立真正彰显尊重生命与法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19.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覃有土  雷涌泉 《法商研究》2004,21(1):112-118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 ,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主体范围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客体范围即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的财产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 ,对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应采用一次性终身赔偿 ,对大额特别是终身赔偿应采用多次 (终身 )赔偿即定期金赔偿。  相似文献   

20.
死亡赔偿金从概念到性质历来就是人们争议的焦点。2005年的"同命不同价"案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何源等三少女因车祸遇难却遭遇"同命不同价"赔偿,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为什么同样的生命却因一纸户口而存在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对死亡赔偿金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