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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制裁是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1条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战后安理会实施的经济制裁一方面给受制裁国发出了要求或强迫其遵守国际法的警告,而另一方面,在实施制裁过程中给受制裁国带来人道主义灾难,妨碍而不是促进人权,从而削弱了经济制裁的效力.因此,联合国在经济制裁中也应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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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制裁之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国际社会虽然使用“联合国制裁”的措词来表述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却因为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对其法律制裁的特性深表怀疑,这种怀疑无疑将严重影响联合国制裁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按照法律制裁的基本标准来判断,联合国制裁不失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裁机制,虽然与国内法律制裁机制相比较,它具有许多缺陷:制裁领域的残缺性;制裁对象的局限性;制裁环节的分权性。但这些缺陷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其作为法律制裁的本质特性。认识到联合国制裁的这一特性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将为联合国制裁系统最终通过改革而发展成为一种更加全面、完善的法律制裁机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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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后,国际人权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而深刻的议题,人权争议变得更加激烈,联合国人权保护作用和国际人权干预能力遭到质疑。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面临着诸多难题,其原因主要是体制的非平衡性、天然的妥协性、价值的工具化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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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制裁常常给被制裁国的平民带来人道主义影响。为了使这种人道主义影响降至最低点 ,联合国不得不同时实施人道主义例外法律机制。由于缺乏成文法规定 ,实施人道主义例外措施引发了一系列国际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包括 :人道主义例外机制的法律基础、类型、范围和审批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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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联合国经济制裁具有“强制改变”的功能,但对于联合国经济制裁是否具有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的问题,国际社会却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直接影响到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决策和执行。刑法学关于惩罚功能的精髓是在刑事不法行为与刑事制裁之间建立必然联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国经济制裁不具有惩罚功能;民法学在“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中,将惩罚界定为“对不法行为者施加的‘害’大于不法行为本身导致的‘害’,而不是等于或大致等于不法行为本身导致的‘害’”,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国经济制裁不一定具有惩罚功能;法理学认为“惩罚”就是“施加不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国经济制裁应该具有惩罚功能因素。另外,从主观上看,联合国经济制裁不具有预防功能;但从客观上看,联合国经济制裁却具有预防功能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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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问题所作出的决议 ,战后取消对伊拉克制裁的前提条件是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监核会必须证明伊拉克境内已不存在国际法所禁止的大规模生化武器。战后伊拉克问题的重建必须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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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自从产生以来,它在加强人权的国际保护,促进世界和平与人类社会进步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是功不可没的,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体现出了多元化,复杂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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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在冷战的条件下,曾成为东西方对抗与斗争的场所。冷战后,西方国家挑起南北对抗以取代昔日的东西对抗,打着“人权”旗号,自封为“人权法官”,把人权委员会变为“审判”发展中国家的“法庭”。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然成为它们的主要攻击目标。它们连续七次炮制反华提案,损害我国主权,干涉我国内政。经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斗争,取得了七战七捷的伟大胜利,迫使美国在1998年人权会上放弃反华提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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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成及发展趋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联合国各人权机构、区域性人权组织和非政府人权组织构成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具有一定的实施效力,该机制的运行是在影响和冲击国家人权政策与国家主权不受干预这对矛盾中进行的。改善全球人权保护机制并提高其效力在于促进实施机构与国家之间的相互信任,在监督与尊重国家主权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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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人权组织的推动下,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在不断扩大。中国对人权国际保护的立场和态度以及中国的人权状况如何,经常成为世界注目的焦点和中心。只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严格区分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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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已存在为数不少的国际人权公约,国际社会成员也越来越多地加入这些公约,但全球范围内国际人权保护的效果并不明显。相比而言,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更具可行性。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在人权保护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全球性国际人权保护有重大启迪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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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人权公约与全球性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国家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国家报告制度。与全球性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更具可行性。由于区域内各国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都比较接近,区域内人权标准更统一,所保护的权利主体也更具体,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在人权保护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尤其是个人申诉制度,丰富了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主体体系,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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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具有普世价值,其不仅存在于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同样具有统帅作用。廓清人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是实现民事裁判中人权保障的前提。纯粹国家取向的人权、国家私人二元取向的人权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决定了这两种人权不存在在民事裁判中的适用问题,可拓展性国家取向的人权则可以通过间接介入的方式在民事裁判中发挥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在民事裁判中作为评价民事行为的界限、认定民事责任的界限(包括构成阻却违法性的考量要件、构成认定主观过错的考量要件)、法律适用中解释与价值填补的功能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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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人权和民族权利,使这些权利在非洲得到有效保护,非洲统一组织制定了相关人权文件,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人权保护机构和制度.与全球性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相比,非洲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更具可行性,尤其是个人申诉制度对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非洲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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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作为<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后诞生的第一个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欧洲人权机构通过其丰富的判例对"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内涵作出界定,确立了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保护的一系列标准,并注重对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者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但是,欧洲人权机构在保护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方面存在人权委员会与人权法院对个案的决定相互矛盾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对个别案件作出的判决也存在对公约的规定适用不当和对该项权利保护乏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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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主权国家日渐向国际社会开放其边界的全球视野中,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具有了国际与国内两个维度。在人权普适价值的指引下,人类找到了在谅解、宽容、平等的基础上和平对话、共促社会正义实现的新的可能性。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是将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推进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中国建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是我国应履行的大国责任,此机构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履行人权保障责任、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