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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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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过失犯理论的变迁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过失犯理论的变迁与发展陆飚,胡鹰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生产、管理、交通运输日趋复杂化、现代化,过失犯罪的质与量大大提高,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为使我们对过失犯理论有一个比较全面、完整的了解,本文拟对过失犯理论之变迁与发展作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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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问题的提出美国有一著名判例。1987年,美国的一名飞行员驾驶满载乘客的飞机从美国飞往伦敦,在降落前忘了打开升降器。在着陆前几秒钟,地面指挥人员突然发现并飞速通知该飞行员,飞行员匆忙架机高升,在空中盘旋一圈,放下升降器后,再次着陆,才避免了一场灾难。事后美国司法机关对该飞行员进行了起诉。他们认为,该飞行员的这一过失,虽然由于发现及时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危险性已极为严重,因而构成过失犯罪。①传统的过失犯罪,都是以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这一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的根基发生了动摇。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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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违反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其实质是故意犯罪,不应以加大业务过失犯的处罚为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状中的危险应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进行理解,不能望文生义。针对一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的归责问题,立法不应设置过失危险犯而应设置新的抽象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5.
共同过失犯初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所谓共同过失犯是指 ,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 ,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的成立 ,除了要具有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外 ,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同时 ,必须注意共同过失犯与“过失共同犯”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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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过失危险犯研究刘仁文过失犯,乃相对故意犯而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危险犯,乃相对实害犯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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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庆  杨丹 《经济与法》2003,(2):16-1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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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危险犯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给我国的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以实害结果作为过失犯罪成立标准的传统刑法理论在预防惩治过失犯罪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保卫社会,刑法有必要将介入的时间提前到置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危险状态的阶段。因此,对过失危险犯罪理论的研究将有助于过失犯罪构成理论的更新,实现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正在过失犯领域存在新、旧过失论的争论。旧过失论有客观归罪的嫌疑,不应该被提倡。日本部分学者所提倡的新过失论重视客观的结果避免可能性,价值评价色彩浓厚,与在德国成为通说的客观归责论在问题意识、方法论上完全相同。传统上犯罪过失的诸多要素,原本是想妥善解决结果归属性、行为违法性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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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三阶层和四要件这两种犯罪论体系对过失犯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四要件把过失作为犯罪主观要素加以讨论,而三阶层则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对过失犯分别进行考察,形成了完整的过失犯理论话语。无论是纯正过失犯还是不纯正过失犯,都可以采用三阶层的分析工具,为过失犯的司法认定提供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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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的行为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过失犯是因伴随结果的发生而对目的行为的一种评价,导致结果发生的是目的行为,并且只有在结果发生以后,才能从目的行为中抽象出过失行为,不存在独立的过失行为。因此,过失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也没有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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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学中的过失论是从苏俄引入的,其特点是以法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为中心进行注释性论述。随着将过失的本质确立为违反注意义务,我国的过失理论最终完成了从苏俄刑法学话语到德日刑法学话语的转变,由此而使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理论获得了生命力。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对过失犯的研究从以法条规定为中心到以违反注意义务为中心,经历了一个过失犯理论的全面提升,而这一过失犯论的演变过程,也正是从苏俄刑法学到德日刑法学的转型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日的业务过失等过失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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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是因伴随结果的发生而对目的行为的一种评价,导致结果发生的是目的行为,并且只有在结果发生以后,才能从目的行为中抽象出过失行为,不存在独立的过失行为。因此,过失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也没有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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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站在法益侵害的角度对实行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解释。中国传统理论对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关注不够,需要检讨。应当承认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但传统的"注意义务违反说"不足取;基于客观归责理论,可将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义为"创设并实现法不容许的风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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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超 《政治与法律》2023,(5):84-102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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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及过失损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对于过失危险行为应当予以适度的犯罪化。我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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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过失危险犯应当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出发。过失危险犯中“危险”的准确表述应是危险状态,且仅指具体危险状态。在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出现时,应当注重危险状况的结果属性,应基于科学知识的因果法则和经验法则去认识危险状态的有无及程度。危害行为实施完毕是危险状态出现的前提条件,向实害结果转化的高度可能性是判断危险状态出现的关键。应当谨慎界定过失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范围。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对重大公共安全产生重大现实威胁的危险状态才构成过失危险犯中的危险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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