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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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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应緬甸联邦政府的邀請,于1960年4月15日抵达仰光进行了四天友好訪問;陪同前来的有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和其他高級官員。周恩来总理在訪問期間拜会了緬甸联邦总統吳溫貌閣下、吳努总理和奈溫将軍。两国总理在友好、和諧、坦率的气氛中就两国共同关心的各項問題举行了誠摯的会  相似文献   

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应缅甸联邦革命委员会主席奈温将军的邀请,于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六日在缅甸联邦进行了友好访问。陪同刘少奇主席访问的有刘少奇主席夫人、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和夫人、以及中国的其他高级官员。二、刘少奇主席和他的随行人员在访问缅甸联邦期间,访问了仰光、东枝和其他胜  相似文献   

3.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9月8日在堪培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以下称“双方”),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及两国国民的权益,促进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 决定缔结本领事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1955年万隆亚非会議的精神和十項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項原則,为了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間的互利的文化联系和文化合作,以促进和扩大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决定締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元帅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顾意发展两国文化、科学、艺术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便利和调节两国间的相互支付,现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圃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间的一切支付应根据缔约双方政府现行外汇管理法令办理。第二条代表缔约双方各自政府执行本协定的全权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名义开立无息无费、以英镑为记账货币的账户,户名为「南斯拉夫账户」。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开立无息无费、以英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以下简称"双方")自1950年6月8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双方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及其它领域的合作不断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于本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出于发展和增强中罗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加深和扩大科学、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关系的愿望,决定签订本协定。第一条缔约双方保证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科学、教育、文化、艺术、电影、新闻、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方面的合作。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通过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关系,现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通过交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科学技术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政府将互相交换资料、专家、实习生、进行技术援助和采取缔约双方政府所同意的其它方法以促进科学技术合作。  相似文献   

1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10月29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马尼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塔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塔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愿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关系和鼓励投资,为此种投资创造稳定和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哈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定义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第十四界点至终点之间的中塔国界线走向,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兄弟般的深厚友谊,促进两国文化建设的迅速发展,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深愿遵照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全力巩固和发展中苏两国的文化合作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副主任、文化部副部长钱俊瑞苏级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文化部部长尼古拉·亚历山大洛维奇·米海伊洛夫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愿全面发展两国之间的文化关系,以增进和加强中国人民和阿尔及利亚人民之间的友谊,决定缔结本协定,并为此指定双方全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丁西林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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