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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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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物品种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7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它对于保障植物新品种发明者的利益,促进生物育种以及农业科技的发展进步与成果转化将产生重大影响。1999年3月,我国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递交国书了中国加入该公约(1978年文本〉的加入书,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今后,我国在依照公约规定为成员国的植物新品种提供国际保护的同时,将与成员国之间在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贸易方面加…  相似文献   

2.
1997年10月1日之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还谈不上有系统的法律保护.只有不多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间接性规定。1997年3月20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拉开了我国对植物新品种全面系统进行法律保护的序幕。一、《种子管理条例》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严格说来,该条例并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内容,条例中根本未提及育种人的权益。该条例只是在第11条第2款“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第14条“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中体现了立法者亦认…  相似文献   

3.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革发展与我国应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历史表明,育种技术和农业商业化是推动植物育种创新保护制度发展与变革的重要因素。文章从育种技术和种业发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影响的角度,分析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践探索与面临挑战,认为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我国种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既是种业企业基本的产权保障法,也是种业领域最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唯有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才能有效解决品种权保护中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保护弱”的问题,才能有效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之不足,为我国种业发展的现代化、开启种业发展新纪元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4.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育种人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林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培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林业科技成果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极大地促进了林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进程。把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纳人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已经成为我国科…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两套体系和保护模式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框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保护客体,从而更好的保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刘旭霞  宋芳 《知识产权》2012,(6):52-57,74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引入的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扩张的表现形式,将对我国种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我国种业的育种创新能力、种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还很弱,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我国应利用国际条约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缓冲期来寻求生机,完善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的育种体制,改善育种创新环境,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媛曦 《法制与社会》2011,(27):249-250
世界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中国已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生物技术发展实践的要求相比,在育种方法、受保护植物的种类、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和权能设置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弊端与不足,提炼可资借鉴的制度设计理念和要旨,思考完善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研究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3  
对与植物有关的发明,特别是对植物品种权(或称育种权)的保护,是20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它是农业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商品化的必然结果。植物新品种是指通过育种和各种现代栽培技术而产生的,具有人们所希望特性的农林新品种,如抗旱性、对土地条件的适应性、高产性、花叶或果实有特殊的颜色或味道等,对于提高农林业产量和农林产品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以之为原料的加工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培育植物新品种不仅需要进行大量投资和科研,还需要数年乃至十余年较长的周期。而新品种在商品化之后,他人却很容易通过购买其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大量栽培并出售,使育种者的物质和智力投资得不到回报。为了保护育种者的合理经济权利,促进对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以法律手段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利是一种必然选择。发达国家自20世纪初开始就以专利法或专门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并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9.
对UPOV公约91文本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卢新  刘平  刘明强 《知识产权》2010,20(1):93-96
采纳UPOV公约91文本是育种者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通过对91文本中有关育种者权利范围的解读和分析,以期消除人们对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误读;同时,通过对我国加入91文本的可行性的探讨和分析,指出采用91文本的有关条款修订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当是我国在全面加入91文本前的积极选择。  相似文献   

10.
根据TRIPS协议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要求,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由于我国育种业相对落后,该条例基本上以《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1978年文本为蓝本,与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1991年文本在保护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摩擦日益频繁,我国低水平的品种权制度逐渐成为农产品出口的障碍,品种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已成为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园艺条例》)自施行至今已10年有余。作为国内仅有的有关部分植物新品种的地方性法规,在云南省范围内对园艺植物新品种起到了扩展保护的作用.为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的立法增加了内容。然而,《园艺条例》有关园艺植物新品种纠纷复议和诉讼条款的部分内容,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不一致,  相似文献   

12.
中日韩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涛  李道国 《知识产权》2005,15(6):58-63
本文分析了中日韩三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差异,并且比较了植物新品 种保护制度对中日韩三国农业的影响。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指出目前我国在制度实 施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农业育种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将育种行业市场方向, 育种投资多元化,政府要为我国的育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3.
浅析授予植物品种权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除了应当是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还必需有适当的名称、商业上的新颖性以及品种本身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等条件。这就是说,在我国一项品种要取得品种权,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些实质性的条件。如果缺少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获得品种权。在审查中如何判定新品种具备这五项条件以及其标准是什么?  相似文献   

14.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及其对我国育种创新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授予育种者对其所育品种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其宗旨就是在其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比利时、法国、丹麦、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了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于1961 年11月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UPOV),并于1968年公约生效。公约旨在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制定基本的法律、技术准则、交流信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都纷纷加入UPOV公约加强对本国育种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寻求国际范围的保护,刭目前为止UPOV已有54个成员国。  相似文献   

15.
周宏 《知识产权》2007,17(6):80-85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国制订并实施一套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UPOV公约1978文本为蓝本制定,如今,面临着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以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几个主要UP-OV成员国以及正申请加入UPOV的印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立法体系及管理现状、育种者创新激励、品种权保护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议框架下构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之发展进程,最终为我国完善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设置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侵权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2021年《种子法》的修改,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链条,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主张机会,有助于降低维权取证的难度,但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没有降低证明标准。为有效便捷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保障育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议应根据植物品种间的实际关系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明确“与授权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的法律地位;通过司法解释总结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形态;统一植物品种鉴定标准中的结果判断规则,科学准确表述鉴定结果;品种权人应围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施维权取证行动。  相似文献   

17.
《司法业务文选》2012,(13):46-48
1.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2.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  相似文献   

18.
植物是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培育的植物品种,在食品、医药、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来保护本国的植物新品种,相应的国际公约也随之产生。我国是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鼓励育种者的创新力,规范我国种业市场化,促进我国农林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还处于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较为笼统,许多…  相似文献   

19.
对植物新品种的工业产权保护,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用授予植物专利的方式保护;(2)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3)用授予发明专利的方式保护。一、用授予植物专利的方式保护世界上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的第一个国家是美国。美国在颁布其第一部专利法(1790年)140年后,于1930年对可获专利的主题作了补充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运用无性繁殖方法培育出有特性的、新的植物品种的,可以取得申请和取得专利保护的  相似文献   

20.
经过几年的努力,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今年3月23日,我国又正式向UPOV递交了加入书,现已成为成员国。我国《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基本一致。1.育种者的权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生产以分散的农户经营为主,规模小,效益差,广大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因此,《条例》对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在控制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范围内,而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则不构成侵权。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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