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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将知情同意法则的管辖范围扩展到了一些与医疗措施并不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医生的"身份"信息、"身体健康"信息、"经验"信息、"利益冲突"信息和"金钱刺激"信息。此种疆域拓展体现的是法律对"实质性信息"测试标准的忠诚和对医患间信任关系的维护。它透露的是这样一些良性信息:医生要忠诚于患者、坚持患者利益优先,医生应保持医学判断的纯净,要避免医学判断受到外在经济利益和金钱刺激的污染。对此种疆域拓展应进行准确解读,并认识到它对推动医患关系健康发展的正面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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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情同意规则包含医师说明义务和患者同意权,是现代医患关系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中均主张由医师履行说明义务,而说明义务趋向双重标准,内容也不断扩张,在个别情形下存在例外情况。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可从扩展细化医师说明内容、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主体等方面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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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速度的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以及医患纠纷数量的不断上升使得患者知情同意权逐渐得到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医生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以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为视角,对医生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法律完善和临床实践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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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医务人员告知义务以法的形式做出规定,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这对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以及维护医患关系和谐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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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学法域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医患关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知情同意的过程是一个医生必须做出必要之充分信息披露以便使具备完全意志能力的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得以据此自愿决定是否接受某种医疗方案或医疗措施的过程。在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知情同意权”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在我国的法律实务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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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关系的核心内容,并成为医疗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韩国对于这一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从传统医疗模式向人道模式的转变,使得患者从医疗关系的客体转变为主体。这一转变不仅改变了患者的地位,更体现出法律的进步。然而,单纯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将会导致医师实施保守治疗,因此,平衡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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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后同意法则"对现代医患关系之改善有根本性的影响,其旨在希望借助法律的医师说明义务,来加强医患间的沟通以增进患者对医师之信赖,尊重和维护患者的自主权,进而使医患关系趋向和谐。在实践中,我们既要注重法则自身的刚性,同时又必须依特殊的情形——危及生命安全适用其柔性,以避免患者掉入空虚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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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理论中医生说明义务的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医疗损害赔偿范畴内的知情同意理论是从医患关系之利益依赖模式为基础而建立的 ,具有医学伦理和医疗法律、消级性和积极性等不同层面的功能。知情同意作为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整体性 ,可构成责任基础和权利请求的独立根据。而知情同意范畴内医生说明义务 ,应以其作为有效同意之逻辑前提为宜 ,将“知情同意。作为一整体性独立义务施加于医疗机构。医生的说明义务履行充分性的判断应以理性医生标准为基础 ,并充分平衡病人标准对病人利益为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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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告知义务——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告知是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以患者知情同意权为其理论基础,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我国目前医疗实践中医疗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告知义务立法不完善以及学界对医疗告知义务研究甚少。文章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从医疗告知义务之经济学基础、医疗告知义务之法学基础、医疗告知义务之履行及其评判标准等方面,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就医疗告知义务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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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所保护的客体是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原则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不能互相否认。医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责任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包括:(1)医师存在法定的告知义务;(2)医师未能将对患者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信息告知患者;(3)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患者由于选择了当前的治疗方案而受到伤害;(4)医师的义务违反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告知义务是否充分的判断应以处于同样情境的一个理性患者所需作为主要的标准;对信息“实质性”的判定应看一个与患者处于同一位置的合理审慎之人在决定是否对所建议的治疗做出同意时会对某一事实赋加重要性或将该事实作为一“决定性”影响因素加以考虑;在因果关系存无的认定上,则要考虑若患者被充分告知实情他是否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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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研究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便是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重视对个体权益的有效保护。《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次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专章规定的法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现了义务与责任的统一,结束了之前适用法律混乱的局面,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告知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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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信息均衡是人类美好的理想,但现实的制度安排对于实现信息均衡而言并不是最为理想的,一般告知义务的引入可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整合分散、具体的告知义务使它们发挥出系统性优势.一般告知义务并不突破既有的法律体系,它可以在既有体系内找到适合的安身之地.一般告知义务是在具体告知义务缺失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机关对信息的类型、重要性、信息获取能力以及损害状况等来实现信息劣势方的信息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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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看,肖志军事件所包含的当事人有李丽云苓人、肖志军、医院、李丽云的父母。卫生局不属于本案中民事关系当事人。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肖志军与李丽云构成法定代理关系,肖志军未能做出理智判断,造成李丽云死亡,属未尽代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医院未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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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践纷繁复杂且变化多样,医患纠纷总是不可避免地上演着。在患者及其近亲属享有知情同意权的同时赋予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以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无论是远在2007年北京朝阳医院的肖志军拒绝为难产妻子签字案,还是近在2017年的陕西榆林市孕妇跳楼案,10多年来呈现在世人面前的更多的是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尖锐的冲突,导致悲剧不断上演。对此,哪怕是几经打磨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没能给出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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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施行,对我国器官移植事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器官移植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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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4月12日上午10时25分左右,某市第二小学四年级学生阿花(化名,女,1997年1月10日出生)在校学习下第三节课后走下楼梯时(第三节课的正常下课时间是10时20分),被其他同学撞倒滚下楼梯,致使其摔伤。之后,阿花先被送往当地个体医生处治疗,花费人民币780元。因病情严重当天下午再到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阿花右手肘两根手骨开放性骨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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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医疗纠纷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医患冲突的升级,客观上使医护人员更多地采取防御性医护措施,这将进一步加重患者的负担,反过来又增加医疗纠纷,使医患冲突形成一个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宁波市范围内,自2004年至2006年,宁波市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共受理医疗纠纷投诉3763件,其中重大医疗纠纷1419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