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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急性酒精中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自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复杂性醉酒的类型从日本引进中国后,司法精神医学界逐渐放宽了相当一部分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这似乎有悖于现行法的规定,为了使该范围的鉴定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笔者从医和法的两维角度探讨了如何评定急性酒精中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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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对于在一种特殊的醉酒状态即“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有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同志认为,不论在何种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都应毫无例外地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只有在普遍醉酒状态下进行犯罪行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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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醉酒在医学上是一种异常的精神状态,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宜将其视作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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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急性醉酒在医学上是一种异常的精神状态,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宜将其视作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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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自1981年第4期发表苟永俊、周鹄昌二同志的《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浅析》一文、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开展讨论以来,得到全国各地广大读者的热烈反响,先后收到许多读者参加讨论的大量稿件,限于篇幅恕不能全部刊登。从来稿内容看,多数同志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病理性醉酒者不同于普通的醉酒者,它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故其发生的危害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现发表余止戈同志的文章,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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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主体的确定日益受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不应只限制在传统的民法及合同法领域。在适当标的额内和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应抛弃传统的行为能力划分,给予未成年人更大的缔约能力。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引入一系列发达的交易制度,充分发挥电子合同的便捷有效的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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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适用。因此,紧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为完善民事法律,在民法理论上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进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一、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是完备我国民法理论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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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民法缔约过失理论在行政合同制度中的引入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借鉴民法上的缔约责任 ,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是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超越缔约规则 ,违反缔约义务 ,给另一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缔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的范围更广。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缔约义务 ,包括确保缔约程序公正的义务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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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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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我国老年人的缔约纠纷也随之加增。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外,如情感胁迫等在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的形式也掺杂其中,使得陷入缔约纠纷的老年人找不到法律救济的途径。本文拟通过对情感胁迫等新型规则的引入以及对缔约形式的限制来预防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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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指一次较大量饮酒引起的一次性精神兴奋状态。醉酒的主要临床表现为语言增多,并有夸大色彩,情绪兴奋,无故欢乐,具有高度激动性和不稳定性,对平时不满意之事失去控制能力,与人大声争吵,辱骂。同时有步态不稳,手唇震颤,口齿不清,即所谓酩酊状态。此外有心率增快,血压降低,皮肤血管扩张,面部充血。有时呕吐、眩晕,瞳孔反应暂时迟缓。另一类醉酒者则嗜睡,少语。一般可自然恢复,无后遗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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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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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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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显失公平规则直接参考了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在原理上同样体现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介入。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提出了行政法与民法并行适用的双层判断框架,包括民法维度下对合意内容的判断与行政法维度下对缔约行为的审查。民法维度下,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双重要件进行判断,主观要件的评判可为撤销行政协议的正当性提供第二层保障。行政法维度下,行政机关的缔约行为不仅受到一般性条款而且还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但对缔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仍应回归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评价。其中,禁止不当联结作为一项合法性审查标准,通过检视双方给付义务之间以及给付义务与协议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性,发挥限制行政机关恣意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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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朋友将聚会后的醉酒者送到宾馆休息,进行登记时使用的是送人者的身份信息,醉酒者并没有进行登记。随后送人者陪同或独留醉酒者在房中休息。醉酒者神智不清时开窗通风发生坠伤坠亡的事情屡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醉酒者与酒店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探求醉酒者是否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而要求损害赔偿,以求解决此类问题之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