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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道德危险问题一直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这在死亡保险合同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死亡保险关乎被保险人的生命,让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判断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动机是十分重要的;对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也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应当对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制,但应当分类对待。  相似文献   

3.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4.
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但我国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保险金受益权应是固有权而非继受权,其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亟需完善.  相似文献   

5.
保险犯罪日趋频繁和复杂,保险诈骗完全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或单位实施,现行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会产生一系列弊端。应摒弃特殊主体的立法模式,确立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时,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合同变更情况的知情权,我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本文从黄梅根一案出发,探讨了被保险人知情权的重要性、法理基础以及知情权如何实现等问题,以期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不可抗辩条款,从时间上限制了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但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有可能沦为投保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工具.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能有效抑制我国日益泛滥的人寿保险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这一制度,但存在缺憾。告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间接义务,其立法依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尚应包括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期间为投保申请时起,到保险合同成立时止,对告知的内容应采询问回答主义模式,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9.
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人自身的秘密(尤其是个人基因图谱)在现代社会已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个人基因资料应当成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现在条件下,保险公司不应要求被保险人的基因资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面掌握自己基因资料也未必可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就基因资料的使用进行博弈,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10.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保险立法应采广义的重复保险说。重复保险不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且存在于损失补偿性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各保险人应负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违反该项义务的保户得主张合同无效和拒绝赔付。善意的重复保险应当有效,恶意的重复保险应全部无效。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对被保险人而言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对保险人而言应采比例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12.
从权利的高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最高境界,而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离不开相应的立法工作。在当前的弱势群体权利立法中,存在基本原则不明的情况,这导致弱势群体的权利在立法环节就得不到保障,甚至还被侵犯。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立法应该坚持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艾滋病患者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在立法上应该是增强对他们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尤其是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3.
如何规制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法律效果至关重要,《保险法》经过2009年之修订已有所进步。然而,《保险法》第43条之体系解释依旧难以自圆其说,依然存在许多有待检讨之处。问题的关键在于恰当处理防范道德危险与保护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显然,道德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应当从严认定,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保护,立法也应当沿着这一思路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国际私法中的弹性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实现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在立法方式上采用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有利于实现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不应一概适用法院地法,而应适用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及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决定了国际公共秩序对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明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结果,既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推动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传统上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仅为绝对权。现今已扩张至将相对权以及权利外利益包括在内。虽在保护客体上主要国家取得了一致,但在对权利与利益的保护程度上,世界范围内却有两种相对的立法例:差别保护立法例与平等保护立法例,从侵权行为法中的价值衡量出发。对比两种立法例可知平等保护立法例较之差别保护立法例更为可取。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专门的监护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这是我国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此规定对于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发挥保险制度的消化风险、分散损失等社会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解释上对于此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和免责范围不甚明确,给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带来诸多困惑.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保险人免责的立法根据,并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9.
保单质押贷款在金融实务中普遍使用,但是由于实体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保单质押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保单质押的标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和投资保障性财产保单之给付金受领权,该两项权利具有可质性。具有现金价值是人寿保单质押设立的前提,只有投保人具有以保单出质的权利,交付、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同意是保单质押公示的方式。与其他权利质相比,保单质押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复效制度是《保险法》中一项特殊的制度,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进行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以及司法解释均对复效制度做出了的具体的规定,但其规定尚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投保人是否具有如实告知义务、如何限制保险人的同意权、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的明确、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是否享有复效申请权以及不可抗辩条款的期间是否要重新计算等问题也难以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法.而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立法并未明确复效后保险合同的性质,由此产生的观点分歧,导致以上问题难以系统解决.基于此展开对复效制度的深入分析,结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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