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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07,(9):59-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理论界一致认为构成重婚罪必须具备:犯罪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观上具有重婚的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有配偶或无配偶而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客观上表现为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然而刑法学界在阐释重婚罪客观要件——“与他人结婚”时,普遍认为在此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含虽未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实际上这种理解和表述既缺乏立法根据,又悻于逻辑含义。这是…  相似文献   

3.
姻法中对重婚的认定及处罚是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人认为,刑事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应当将重婚的范围扩大并具体化,同时加大处罚的力度。《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那些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行为。社会调查和司法实践表明,现实生活中的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过婚姻登记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行为危害极大,它直接侵犯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使婚姻关系  相似文献   

5.
我对重婚及过错赔偿的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重婚问题   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对于“包二奶”的现象是否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如何打击,是否有必要规定为重婚罪等,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我认为,对“包二奶”的现象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打击,但具体的立法设计值得研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刑法第 258条也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4年作出的对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相似文献   

6.
<正> 传统的表述方法,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其特点有三,或者说构成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从主体看,构成事实婚姻的主体必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其中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事实上的重婚。这是事实婚姻与事实上重婚的重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两者是同一的,还是各有不同的含义?它是否包括有夫之妇或者有妇之夫与他人乱摘两性关系,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这类问题严重危害社会风气,影响恶劣,群众反对,受害  相似文献   

8.
自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罪的认定以及处理的方法、程序等问题,在认识和掌握上颇不一致.因此,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执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正确处理重婚案件,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就此谈一些粗浅看法.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首先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以,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有配偶的任何一方;一是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他们犯重婚罪,主观方面都是由直接故意造成.如果本人无配偶确实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不构成重婚罪.  相似文献   

9.
王磊 《行政法制》2005,(2):25-27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张明楷先生在他的《刑法学》中提出了一种特例:“事实上还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一人同时与另外两人成立婚姻关系。”具体说来,就是一人同时与两名异性结婚,并且结婚前三人都系未婚。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从表面上看来,当事人的行为是缺乏“明知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主观方面的。那么这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似乎就不能被认定为重婚罪了。  相似文献   

10.
网络婚姻有悖于传统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使家庭观念产生变异,破坏现实夫妻感情,影响家庭稳定.网络婚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有配偶者网婚并不构成重婚,在广义上有配偶者网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网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受害方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培养公民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和法治理念;夫妻间要增强婚姻责任意识;加强人格自律;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把"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规范网站的经营和管理.  相似文献   

11.
重婚和通奸的概念重婚指均有"婚姻关系(配偶)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再向政府登记结婚,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共同经济关系,以夫妻身分而公然同居的"行为.由此说明,可知重婚有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再向政府登记结婚.第二种形态,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或一方有婚姻关系而他方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共同经济关系,以夫妻身分而公然同居的.这两种行为之所以构成重婚,是由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配偶),最少一方已有婚姻关系(配偶).但必须说明,这种已有的婚姻关系是指有效的  相似文献   

12.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但在审判实践中,对重婚罪的构成认识上很不一致,因而妨碍对重婚罪的打击,有的作犯罪处理,有的则认为无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故此,研究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统一思想认识、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应加强对婚姻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牟岩任国峰我国《婚姻法》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婚姻案件中殴打、虐待配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包办强迫、欺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换婚、婚外恋等违法行为仍十分普遍,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4.
梁智 《中国律师》2001,(3):62-62
《婚姻法》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对重婚行为可以提起公诉,实际上在《刑法》中对重婚罪的公诉早有规定。 1980年 1月 1日《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至 1983年 7月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重婚案件管辖的通知》之前,重婚只能由当事人自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介入。通知下达后至 1997年 1月 1日刑诉法修订以前,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可自诉到法院,也可以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免于起诉。另外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而又与人非法姘居的,可责令悔…  相似文献   

15.
周艳波  曹培忠 《河北法学》2003,21(6):139-142
重婚案件的被害女如何被保护,如何立法来规范调整公民固有的民事权利——配偶权,婚姻法却未能规定。婚姻法只将上述的内容加以原则性规定,因此对于配偶权问题就有所回避,明显滞后司法实践,法学界对配偶权有严重的理论分歧。婚姻是一个伦理范畴。它需要法律、道德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婚姻家庭问题需要由法律来调整,但法律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中的所有问题。配偶权是受双重规范调整的民事权利,谨慎对待离婚和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16.
孟令志 《律师世界》2001,(2):14-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第 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关系,并将此区别于重婚行为。本文拟对该提法的不妥之处加以阐释。   一、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关系之提法,过于模糊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经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17.
现代婚姻关系中男女平权主义得到伸张,夫妻有平等的贞操义务和权利。我国2001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且对重婚和姘居两种婚外性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唯独对通奸异常宽容。通奸与重婚、姘居一样属于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外性行为,对合法婚姻有很强的杀伤力。宽容通奸不利于婚姻诚信的彰显。重塑社会公众对婚姻的信心必须对通奸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8.
金眉 《法学》2012,(6):133-139
造成登记离婚违法的原因是多样的,它既可能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也可能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但都涉及到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被离婚"案件,法院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一方当事人诉前死亡而不撤销离婚证,从而导致合法有效的前婚成为无效婚姻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决定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应该是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分别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依此可以判定后婚无效。在重婚案件中,必须是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的效力才能予以维持,否则就只能维护前婚有效。  相似文献   

19.
婚姻关系涵盖着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许多法律问题皆与之相关,重婚,即为其一。本文拟对关于重婚的几个尚存争议的问题略述己见。一、以事实婚为基础的双重婚姻是否应认定为重婿并予追究通行的理论认为,重婚有三种:双重登记结婚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又与之登记结婚者;已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这样就等于将双重事实婚姻等以事实婚为基础的重婚行为从犯罪分类中予以排除。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难以成立,在实践中也弊大于利。理由如次:  相似文献   

20.
重婚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重婚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在这一表述中,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其内涵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对这一点,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出版的《中国刑法讲义》中,是这样讲的;司法界和法学界对此也没有什么分歧。但对所谓“有配偶”的内涵,是否包括经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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