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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5)
《反恐怖主义法》是我国针对目前恐怖主义所呈现出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为了靶向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其在立法中强调各部门协同形成最大合力来打击恐怖主义,既借鉴了国际有益经验,也立足于我国反恐的现实状况。《反恐怖主义法》着眼于构建一种在国家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的,由具有反恐功能的各部门形成协同作战的综合反恐机制,这种机制的建成使我国反恐工作具有了整体性和系统性,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职责,从而有效地应对恐怖活动。 相似文献
2.
谢达梅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4):81-85
2004年7月8日,德国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实施。对中德两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保护目的、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反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一步探析德国这部新法对完善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朱小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66-69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完善: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增加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调整了死刑与生刑的结构关系。此次刑法修正对于死刑制度的改革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死刑适用进行控制的态度,实现了我国刑罚结构向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坚持积极与稳妥并行的思维。现行刑法关于非暴力性贪财图利犯罪和风化犯罪的死刑规定仍有待废除。 相似文献
4.
朱小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76-78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改革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备受关注的热点之一,分别在三个条文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限制死刑的适用、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方面进行了突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最主要的改进方向就是增加非监禁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激励功能与惩戒功能、组织管理功能一起构成法律的三大基本功能.遗憾的是,法律的激励功能却很少为法理学所关注,由此功能外化而形成的激励型法,也较少为人所提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激励型法对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从古至今它始终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以激励型法的典型样本——美国《拜杜法案》为切入点,通过解读该法案的背景、内容,挖掘该法案所折射出的激励型法的学理基础与一般特征,可从中得出对我国激励型法运作的启示. 相似文献
6.
屈舒阳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5):6-13
违禁物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用概念,违禁物是在相应客观条件之下,依其性质或状况,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违禁物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性,违禁物没收的核心在于其自身危险性的认定上。因此,违禁物的没收并不依赖于刑事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被纳入义务没收的范畴。违禁物的没收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对违禁物没收应当注重违禁物的认定方法,减少违禁物没收的限制条件,明确对无违禁情形第三人的保护。由于违禁物具有易变性,在违禁物同其他客体发生冲突或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违禁物的没收。 相似文献
7.
进入21世纪以来,受到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反恐怖主义形势呈现恶化趋势。《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是我国政府对近年来反恐怖主义斗争实践经验与理论成果的总结与固化,代表了未来中国国家反恐怖主义政策的基本走向。草案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定义,应着重在实质上加以认定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对恐怖主义不仅要看到其直接后果、间接后果,还应看到其对国家法治发展造成的深层次后果。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法逻辑指导反恐怖主义策略具有极大局限性,反恐战略中不仅有策略导向而且具有目的导向两种不同的视野;草案不仅有行政法属性而且有刑事法属性。应坚持情报导向的反恐策略。 相似文献
8.
刘武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44-47
酷刑与文明的理念和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中国已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明确了反酷刑的严正立场.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犯人等行为均属于"酷刑"的范畴,为便于统一执行,从法律上形成遏制酷刑和严惩酷吏的合力,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酷刑法". 相似文献
9.
何小芊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21(1):74-77
旅游产品的开发以客观的旅游资源和具体的区域为基础。旅游产品谱系是在特定区域中旅游产品类型与具体产品项目组合而成的层次性系统。单一旅游产品对旅游者的持续引力是不断衰减的,区域旅游产品必须是一种组合产品。以瑞金为中心的赣州东北部地区红色旅游资源极为丰富、品位高,具有独特性、垄断性和集中性的特点。赣州红色旅游谱系开发在于通过增加产品深度和延长产品宽度的方式,完善产品结构,建立以红色旅游产品为主导的旅游产品体系。 相似文献
10.
张兵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6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距今已有20年的时间,却从未经过一次修订。这意味着该法中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停留在上个世纪的水平。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展至今,在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催生了许多新形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些新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得提襟见肘。因此,对该法进行修改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的“一般条款”为切入点,阐述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的设想,期望对该法的完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6):89-95
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的监察制度的确立,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的留置措施作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成功取代了曾一度发挥重要作用的两规①措施。在进一步遏制贪腐现象,协助构建国家独立监察制度进程中,留置措施功勋卓著。然而,留置的监督、程序性制度的具体构建、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一年来各地对其具体运用仍存在差异。应从留置场所的选择、留置措施的监督、律师的介入、留置措施中非法证据排除、留置措施笼统性规定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行政处罚为主要调整方法,抹杀了该法的经济法属性,成为一部“经济行政法”。必须以马克思竞争理论和经济法理念为指导,深刻揭示竞争关系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应成为主要的调整方法,以便更好的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论社会转型期我国民间法的延续与转换——以民间法的秩序形成功能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蓬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2):35-4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阶段,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以乡村地方性因素为主导的传统习俗化的法律秩序类型正在向城市普遍性因素为主导的理性化法律秩序类型转变。短短的几十年间,我们立法的速度和数量都是瞩目而惊人的。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似乎已经发现,无论我们制定了多少法律,也无论我们部门法的门类是多么齐全,而我们所期待的与之相应的良好秩序却始终未能建立。针对当前中国面对的这一治理难题,民间法对乡土社会秩序的形成有无裨益,新时期下我国民间法应实现怎样的延续和转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赵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75-77
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包含注册商标的转用和注册商标的假冒。《商标法》由于严守"双对应关系",故只能针对注册商标假冒的行为进行规制。由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具有"防止相关消费者混淆"的立法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具有开放性的一般条款,故《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补充完善《商标法》在注册商标使用引起混淆、扰乱竞争秩序等行为上的适用局限性,因此,注册商标转用导致混淆的不法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相似文献
1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40-47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1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40-47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17.
刑罚结构调整的理性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在对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方面没有实现从重刑结构向轻刑结构的转变。我国刑罚结构仍是重刑结构。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罚结构内部各刑种之间力度的衔接方面进行了优化,更为重视无限额罚金的作用,这使得我国的重刑结构趋于合理,机能发挥更为充分。要实现我国刑罚结构的轻刑化,必须进一步废止死刑,提升社区矫正与罚金刑的地位,进一步完善有期徒刑的内部结构,增加若干资格刑。 相似文献
18.
浅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核心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的是使交通参与人了解、熟悉、遵守交通法规.但该法条只规定了政府机关、学校、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其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履行义务、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则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措施、经费等问题也无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使得该法条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为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配套法规,并使之有针对性,并落实了监督机制.其次,应有重点、有步骤、有长远规划地进行设想,采用合适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法和措施. 相似文献
19.
何鑫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5(3):54-56
新《律师法》的修订,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面临了诸多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的主要特点的基础上,从时机、功能、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等方面完善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20.
在传统中国,方志编纂者出于维护伦理道德秩序与满足现实需要的考量,往往将本区域内“节烈可风”的女性纳入书写范畴,同时也进行着女性形象的再塑造,以达到敦风化、固人心等目的。为凸显女性的形象特征,道光《乐清县志》的编纂者将列女分为才媛、烈女烈妇、节妇、孝女孝妇、贞女五类,展现出以节孝为主、范围有所扩大等实施策略,呈现出不同于学者已经认定的取材标准逐渐窄化的认知。与此同时,当地依托文本、器物等有形载体与传说、信仰等无形载体,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列女事迹传播体系,促进了统治者推崇的国家意志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和道德规训对社会风气的塑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