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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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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尽管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控约行政裁量权的理论,但二者有着极大的不同:在内涵方面,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合理性原则则凸显对公共利益的喜好;在作为法律渊源的目的方面,比例原则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以为最终归宿,合理性原则以公共利益本位为出发点;在适用范围和位阶方面,比例原则较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位阶更高。  相似文献   

2.
比例原则包括四个要素,即合法目标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仲裁庭对合法目标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的考量通常采取仲裁庭自行决定措施合法性和仲裁庭尊重东道国政策考量两种模式.对于必要性原则的适用仲裁实践存在严格适用和灵活性适用两种模式.仲裁庭在审查狭义比例原则时会倾向于采用“明显过度”的标准,即只有当争议措施对投资者权利的负面影响明显超过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时才违反该标准,从而在大多数案件中保护了东道国的规制权.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审查方法而非审查标准,其在投资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3.
比例原则释义学结构构建及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昕 《法律科学》2008,26(5):45-56
比例原则作为现代公法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其释义学结构一般被认为是由三个亚原则构成,即适当性、必要性及狭义比例原则。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对于这三个次要原则,尤其是必要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的细致内涵还应作一说明,以消除适用时的分歧,而这也是使比例原则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和必要步骤。  相似文献   

4.
被誉为“公法皇冠”的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比例原则的“相对普适性”为其在经济法中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基础,引入比例原则不仅可以回应经济法现代性的内在诉求,还是贯彻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比例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适用范围涵盖“权力—权利”和“权利—权利”二元法律关系结构,但是,特殊紧急状态和合意行为应排除比例原则的适用。囿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有必要构建其在经济法中的类型化适用路径:以法律关系结构为划分依据,通过“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差异化认定标准,塑造“宽松”和“相对严格”的审查基准模型。  相似文献   

5.
法哲学领域内,社会平等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1)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2)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3)法律适当照顾弱者的利益。平等原则是权利平等在民事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就民事法律而言,平等原则更多的表现为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合同关系的对价性和侵权法上对弱者利益的偏爱。  相似文献   

6.
目前比例原则在我国只是停留在学理的探讨之上,而在法律实践中适用的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近些年学界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质疑和诟病浮出水面,相对的关于引入比例原则的探讨则非常热烈,本文试图对比例原则的定位进行简要的介绍,试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比例原则是一项宪法原则还是行政法原则;第二,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是一项基本原则还是特殊原则?  相似文献   

7.
论比例原则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比例原则”是德国行政法学首创的行政法原则 ,它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均是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 ,但两者仍有不同之处 ;“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对其他部门法也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8.
当下比例原则的适用形态出现了从其原初定位的行为规范立场向工具方法、法律方法论、一般法理念发生多重嬗变的泛化倾向。引起比例原则向技术方法、一般法理念嬗变的原因是论者没有坚守比例原则的概念内涵,而引起比例原则向法律方法论嬗变的原因则是论者混淆了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方法论的概念内涵,乃至错将本就在行为规范形态上适用的比例原则误认为是在法律方法论形态上适用的比例原则。事实上,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适用从未脱离其原初定位的行为规范立场,旨在调整权利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行为,此系由权利冲突的发生原理及其规制逻辑所共同决定的。其中,适当性原则判断两个权利是否发生了权利冲突,必要性原则继续厘定二者各自于权利交叉范围下真正发生冲突的两个“权利部分”,均衡性原则最后确定该两个“权利部分”的权利位阶,从而妥适决定权利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权利主体能否行使其权利及权利行使限度。该结论可见于本土累积的民事规范与判例实践。  相似文献   

9.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施加于个人的负担不得超越所拟实现目标,审查标准涉及方式与目标的适当性、必要性以及所涉利益的均衡性。在欧盟行政法上,比例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审查强度因适用范围的不同亦有所变化。欧盟各成员国特别是英国受到欧盟行政法的影响,引起了比例原则与其固有原则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涉及到行政专业领域的裁量问题,比例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0.
崔梦豪 《财经法学》2019,(2):129-143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为了彻底解决行政争议,法院不仅可以利用比例原则进行充分的说理,还可以直接依据比例原则的内容进行裁判。法院在适用适当性原则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审查行政行为。在实体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行为要有助于其目的的实现;在程序方面,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徐丹 《行政与法》2006,4(8):89-90
行政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是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但二者仍有不同之处,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其更具有操作性,比例原则引入我国,可应用于我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之中。  相似文献   

13.
比例原则的个案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比例原则调整两类关系 :国家活动中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之间的关系 ;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以此为据分析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发改委政府药品定价案 ,可知国家发改委的定价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我国行政法应注意到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重大差别 ,引入比例原则而废弃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14.
试论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是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我国不宜将比例原则定位为宪法性原则 ,不宜将其扩大适用于立法领域、刑法及私法领域。应将比例原则定位于行政法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权力色彩较浓的干预 (侵害 )行政领域 ,而且适用于给付 (授益 )行政领域。  相似文献   

15.
于柏华 《中国法学》2022,(6):134-155
各类主体都会面临在价值冲突情境中如何合理行动这一问题。主体只有无偏倚地对待其追求的价值与被其损害的价值,使其行动体现“价值平衡”,相应行动才可能具有合理性。比例原则作为基于价值平衡的规范性要求,因此可被用于规范各类主体在价值冲突情境中的行动。在不同价值冲突情境中,比例原则有两种规范形态。一种是包含适当性、必要性与平衡性的三要素形态,另一种是仅包含平衡性的一要素形态。在私法中适用比例原则规范私主体行动时,需区分私主体行动引发的价值冲突类型,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三要素比例原则或一要素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16.
姜城 《政法学刊》2009,26(6):76-80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理念是行政法基本原则领域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内涵方面,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在价值理念上它符合宪政和法治的思想,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保证相对人权益的最大化,而且能够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随着比例原则的不断发展和在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其在我国行政法中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马宁  王斌 《行政与法》2009,(11):126-128,F0003
明确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确立根据是现代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一项重大理论问题,只有充分把握现代医疗侵权法的归责脉络:即从安全性与罚责性并重的过错责任到呼唤公共利益回归的严格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得出医疗侵权归责原则的客观属性.从而为医疗侵权救济的最终实现提供现实可能。  相似文献   

18.
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其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其中的合理行政就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做出的活动必须符合理性。比例原则就是合理原则要素之一。所谓的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本文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的起源入手,讲述了比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并详细的介绍了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相关状况,以及比例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的方案。  相似文献   

19.
无效合同的判定实际上是一个公私利益的权衡过程,在此当中,如何保证无效的判断是适度的则成为这一判定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比例原则的运用,则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在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合同无效之判定是一个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综合考量过程。其中,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合同无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的过程,而合同本身的恶劣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合同无效的均衡性则更多地涉及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20.
比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战争法的根本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三项子原则并以此对国际争端中的武力使用进行三阶段检验。适当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能够或有助于正当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是实现目的的最后手段;而相当性原则是要求使用武力与造成后果的均衡。它们分别从“目的导向”、“手段选择”、“价值取向”上规范目的与武力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而成为衡量国际争端中武力使用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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