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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本款“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理解往往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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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法学报刊中,对“司法机关”一词在使用上不尽一致,有必要统一认识。现谈点笔者的粗浅认识。“司法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执法机关。有的同志认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国务院决定把原由公安部管理的劳改、劳教工作整建制地划归司法部管理之前,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在今天,情况已有变化。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四个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这涉及到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如何区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目前在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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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应包括同种罪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的“以自首论”, 即指余罪自首,理论上也称为准自首。对于余罪自首的“其他罪行”的理解,学界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中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的罪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名,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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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统称。当前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由于对受贿罪中的一些问题存在着种种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其中,对于“贿赂”是否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就是有着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对于“贿赂”在认识上的分歧突出表现在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上,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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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酒后驾驶酿成悲剧,特别是前一段时间一连串的恶性酒后驾驶致人伤亡案件,令上至国家机关,下至普通百姓闻酒驾而色变。与此同时,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乃至许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大中企业等都相继对酒驾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处罚问责制度。这其中,有我们大众称赞的,也有我们所不能认同的。本期,我们就来聊聊关于酒驾这个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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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其他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82条在规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时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除了在前三款规定了连续买卖、相对委托、自买自卖这三种具体的操纵方式之外,在第四款特别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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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姜代境同志写的《关于贿赂罪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5期,以下简称姜文),深受启发。但是,姜文认为,“贿赂除了财物外,还包括其他的不正当利益”,“其他不正当利益”中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而且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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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包括: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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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一些刑法教材在论述刑法第158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时,认为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谈到:“……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例如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罪,第159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都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惩处;不是首要分子的就不以犯罪论处。”(第196页) 我认为,这种把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限定在首要分子特殊范围内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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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2,(2):70-80
近年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适用之频率愈来愈高且呈现出口袋罪的倾向。在网络发达、商业繁荣的今天,学者们多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已经不能满足于现实生活,因此以可罚之必要性为内核的实质解释论者将本罪的“其他方法”进行过度扩张,这使得本罪几乎可以包含一切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了遏制其口袋罪之倾向,从具体案件出发,对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考察,综述了形式解释立场和实质解释立场在解释“其他方法”时的各自观点,反思其利弊,并坚持形式解释之立场。最终提出应当在适用同类解释规则解释“其他方法”时对列举项的类型进行提炼,坚持先列举项后概括项、先形式后实质的解释思路,从而合理认定本罪的“其他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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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月刊1984年第1、8、9期连续发表关于律师辩护的成功标准的文章,从不同侧面阐述了见解。这个题目,对律师工作确实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的任务之一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我认为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就是依法提出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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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利用公款以谋取个人利益,具有直接使用公款与间接使用公款两种不同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分为记载的以个人名义与约定的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是超越职权或者违反单位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也包括谋取他人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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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郭敏杰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过失杀人罪或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 一、高清良的死是郭敏杰为逃避惩罚,用危险方法逃跑所致。通过案情介绍,我们知道:郭因违犯交通规则,在行至沈抚公路南线二十一公里处时将樊景祥、高福兴撞死(汽车肇事)之后,不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听候处理,反而换挡加速逃跑,以避惩罚。当他在逃跑过程中发现后面有卡车追撵时,郭又加大油门,因而车速更快,且车灯照明不好,在仓惶逃跑中将高清良撞死。由此可见:郭在汽车肇事之后,逃避惩罚是他当时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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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的刑诉证据理论中,通常把在刑事案件中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运用证据予以征明的案件事实,称做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由于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的具体任务有所不同,因此,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对象也有所不同。审查批捕做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证明对象当然也有其自身的涵义和特点。对此,刑诉理论中尚没有明确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出现因把审查批捕证明对象的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以致影响审查批捕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审查批捕阶段的证明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