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5.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6.
7.
8.
从目前国际冲突公约和世界上主要国家冲突法立法看,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冲突规则,已经获得普遍认可。尽管目前我国国内不乏对与该冲突规则对应的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但始终没有揭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实情况。本文对产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始资料进行考证研究,揭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残缺和不具操作性的严重缺陷,指出了该原则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以期我们能够更准确认识和评价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9.
2仵作职业的由来与演变
2.6清代[29-33]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
《大清律》明文规定:"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沉冤厚给予之",但官署仍多视仵作为贱役,吝于赏赐,清末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就说,仵作被"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自好者多不屑为","误执伤痕,颠倒错乱,不一而足;若遇开检重案,无不瞠目束手". 相似文献
10.
<正>仵作是我国法医检验史上特殊的职业,历史上对仵作及其职业演变评价不一,本文综合史料和文献记载进行专题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1古人尸体认识和官府仵作职业据《礼记.曲礼下》记载:"尸,人死未葬曰尸。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据《国语.晋语六》记载:"陈尸以示众曰尸。杀三却而尸诸朝。",古人认为在葬礼中尸体不是尸体,而是死者。正常死亡都有其特定安 相似文献
11.
在检验史上,清代首次全面要求州县及各负有初验职责的地方衙门配有仵作,并从待遇、考核、激励等一系列制度上作了规定。从史料来看,清代的仵作配备逐渐到位,但是素质离官方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其收入除工食银外,相当部分还来源于漏规。同时,因传统官僚体制的影响,虽服役公门,关系甚重,但因可能作弊,身处贱位,而时时需被官员防范。 相似文献
12.
同情弱者无疑是必需的,但滥施的、跟风的同情,却失去了意义。网络舆论盲目"悯弱"的群体极化效应极不利于公众的理性思考和健康监督,势必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认同和凝聚,引诱人们走向极端,对社会产生巨大的离心影响。社会公众有必要对网络"悯弱"舆论进行认真反思,寻求其理性的回归,以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陈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1):107-115
一百年前,孙中山先生担任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在南京成立,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随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中国学习西方法治的探索迈出了重要一步。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依然在法治道路上摸索前进,在这一进程中,法律传承已成为与法律移植并重的重要面向。接续传统以更好地走向未来,则逐渐得到了更多认同。为此,本刊特约请武树臣教授和徐爱国教授撰稿剖析中华法系的成因与发展历程,解读现代中国法律思想的渊源,并汇集青年学者关于传统法律研究的最新成果组成专题,以期推动对一百年来法治探索和几千年传统法律文明的讨论。 相似文献
14.
西方教育深受古希腊的影响。西方课程源于希腊的“七艺”:文法、修辞、逻辑学、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七艺”支配了西方学校教育的教学内容近二千年之久,虽然在文艺复兴时期逐渐被新的学科充实、取代,但是,在西方学科史上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16.
我国古代律典中关于“夜无故入人家”条最早的明文规定始于唐律,但其渊源可追溯至西周。唐律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的含义与其渊源条款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较之唐律,明清律对夜间进入者的处罚加重,而对主人杀死夜间进入者的处罚减轻。清代附在条文下的条例进一步认可了主家以及邻佑等人对夜间入室窃盗之外的其他窃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在《大清新刑律》中,近代正当防卫制度确立,同时侵入住宅的时间也不再区分黑夜与白昼。至此,自唐代以来传统律典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被取消。 相似文献
17.
《洗冤集录》中仵作社会地位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3世纪欧洲法医学还处在蒙昧时代时,我国的法医学就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可以说是代表了当时东方法医学的发展水平。在宋代前后有很多法医学论著面世,其中尤以宋慈所著《洗冤集录》闻名于世,被各朝代断讼判案之人奉为圭臬。诚如近代法医学先驱林几教授所言“……不愧为有一光荣之著述,而当时欧洲之法医学,尚正在黑暗时代”。 相似文献
18.
民法学者多认为《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第一条经《大清民律草案》,继受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但却无法圆满地解释两者在条文表达方式和规范功能上的差异。该条文近则承袭于《大清民律草案》,远则继受于日本、德国法。该条文虽然形似瑞士民法,而条文内容与规范功能则完全取法于日本民事法令。在解释适用过程中,该条文发挥了三种规范功能:其一,它是“法律适用”的指示性规范,明确了民法渊源及其适用顺序;其二,它设定了民法解释的边界,维系了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统一而又开放的民法体系;其三,审判机关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弥补了该条文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了它的指示功能和体系化功能。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的"刑罚得中"原则是中庸方法论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彰显了古代中庸之道的"用中""时中"和"中和"的方法论智慧。在中国古代,无论是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司法官员还是视司法为王朝统治重要力量的君主,都非常重视法律领域"刑罚得中"的实现。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承载古代人本主义的"刑罚得中"与承载近现代人权思想的罪刑均衡原则固然旨趣不同,但是二者在技术层面的精髓是一致的,即刑罚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追求刑罚的适当性,技术层面的这种精髓承载着不同时空下的人们对刑罚功能和刑罚规律的理性认知。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古代的"刑罚得中"还是近现代的罪刑均衡的实现都会遭遇相同的难题,即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适度约束。在中国古代,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自由裁量适度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细密、具体的规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严格控权,防范其负面效应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适度放权,并且通过一定的机制引导、激励法官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其为实现量刑公正发挥积极的效应。这为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如何处理量刑规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提供智识上的资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