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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6)
读了本刊今年第3期署名陈川科的《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应及早释放》(以下简称陈文)后,本人也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第一,陈文认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多年了,但对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这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38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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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何时释放?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规定,待缓刑判决生效后才将在押被告人释放。笔者认为,这样做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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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宣判刑罚时根据情况把执行延缓一定的时间,倘若经过缓刑期而不犯新罪,就认可刑罚权的消失。自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建立缓刑制度以来,司法实践中开始大量适用缓刑,而且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就缓刑立法的本意而言,缓刑的适用无非出于下列动机:一是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病的消极的职能方面;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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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与陈安先生商榷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者认为,正确处理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问题决定着我国仲裁法制的发展方向.在现阶段,实行国内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的分轨制是完全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等到国内仲裁法制得到较充分的发展以后,才可将这两种监督机制完全并轨,但并轨的目的不是扩大法院的监督范围,而是缩小法院的监督范围,也就是使国内仲裁制度向涉外仲裁制度靠拢.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监督常常更注重效益,而不是公平,我国《仲裁法》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期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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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以来 ,西安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一审案件不断增多 ,从这些案件中分析当前行政案件的特点 ,并对今后一段时间该类案件的发展动态做出趋势预测 ,对及时发现行政审判工作的新问题 ,全面把握行政审判工作进程 ,合理配备审判人力、物力资源 ,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力度 ,有着重要的作用。特点和原因从总收案数来看 ,新收案件总体呈逐年增多态势。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数1989年至1998年来基本呈现有规律的上升趋势。如下图所示 ,前一段 (1989—1992年 )上升速度较快 ,后一段 (1993—1998年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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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收集与分析六省或者自治区32家基层法院,8家中级法院2009年、2010年一审2767份行政裁判文书,我们发现:我国行政诉讼中涉诉行为和被诉行政管理领域十分集中,且非对抗权力型诉讼多;诉讼中行政纠纷涉利益方多,当事人较为繁杂;从诉讼模式上看,辩论主义模式确立,但判决与诉讼请求不一致;行政审判中法院倾向于放弃裁判权,而淡化了诉讼监督行政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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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是刑事诉讼法学的边缘问题,但却是司法实践中多年的难点问题。本文有意通过司法统计、调阅案卷等形式,针对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审结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展调研,对于从中发现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通过分析、论证,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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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读到彦中文同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宜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文章指出,宪法和法律将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为“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人大专门委员会不具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职权,不宜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笔者认为,彦文值得商榷,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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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在“协商模式”和“职权模式”之间纠结。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源于对客观真相的追求,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产物,也因审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首先审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正确,此时法院可能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然后才是被告人是否“认罪”,包括对“认事”“认罪”和“认罪名”三个层面的审查,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目前相当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包含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和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要履行好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认罪”这一基础的审查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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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审限耗费角度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如下特征:庭前程序的"事务化",庭前程序沦为纯粹的案件管理活动;庭审程序的"速审化",庭审时间耗费少,庭审节奏明快;庭后程序的"中心化"与"间隔化"。传统观点认为,我国刑事审限制度具有人权保障和效率提升功能。通过比较和实证的考察发现,我国"贯通式"审限的真实功能为通过监控法官的审理行为,达到塑造与行政化司法制度结构相契合的审理主体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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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中级法院的赵良剑同志在《四川审判》2001年第6期上发表《高级法院不宜制定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数量标准》(以下简称赵文)一文,对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质疑,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司法不统一”,“缺乏公开性”,“在司法文书中从不被援引”,“弊多利少,实不足取”。笔者拜读后,深感赵文重拾旧题仍不乏新意、新据,难能可贵,但对文中所持论点及部分论据却颇有异议。笔者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地高级法院在其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做法.利多弊少,应予坚持,并逐步完善。因为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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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抢夺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在法学界认识不尽一致。分歧的焦点在于,对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方法抢夺枪支、弹药的,是定抢夺枪支、弹药罪,还是定抢劫罪。由高铭宣同志主编的《刑法学》一书认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取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理。因为从犯罪的手段上看,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而小符合盗窃、抢夺罪的特征。从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以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处罚较合适。如按盗窃,抢夺枪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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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经济法责任来讨论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由于传统部门法已经渐趋成熟,以及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理论的变异,从而导致经济法缺乏普遍的自己专有的法律规范,往往多是借用了传统法律规范,由此决定了经济法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而是“四大责任”的综合。因此,经济法无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的必要性。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无必然联系。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公益诉讼问题.以及经济法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问题。经济法的诉讼程序在于亟待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及其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并在现有三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强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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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理论大厦得以建立的基础,是仲裁机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我们认识和改良仲裁体系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仲裁制度之基石的认识还是比较幼稚和粗浅的,众多仲裁理论学者一般均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仲裁制度理论大厦的基石;而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只抓住了仲裁制度的表层现象,却忽视了对于仲裁体系本质的挖掘。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思想利器,从阐述仲裁的特点入手深入彻底地剖析仲裁制度的基石,提出了“以核心的司法权性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以相对的民间性和相对的意思自治性作为矛盾的次要方面所形成的矛盾体”是现代仲裁制度基石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