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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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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键 《法学论坛》2012,(4):43-50
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2.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帝J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在跨流域调水中,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外溢价值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问题,引发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中多层次的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冲突。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之外溢构成生态公益,由于生态公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失衡。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可以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层次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平衡。建立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实现生态公益,并解决成本的公平分配与负担问题。  相似文献   

4.
幸红 《时代法学》2007,5(4):38-44
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立是未来治理流域生态环境的方向。以珠江流域为例,通过剖析我国流域生态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部分省市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完善珠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确定生态补偿机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生态补偿的依据和标准,完善成熟的环境资源市场,建立协调、配套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开展区域和国际间的合作。  相似文献   

5.
摘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湘江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而生态补偿作为利益平衡机制之一,是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实现环境正义促进湘江流域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尽管已经开始进行试点工作,但仍需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尽快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二是明确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三是明确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四是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应当多元化;五是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评估和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干部考核机制:六是培养湘江流域公众生态补偿意识。  相似文献   

6.
施海智 《法制与社会》2012,(19):172-173
宁夏矿产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矿产资源的开发与输出给宁夏带来了经济利益,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宁夏建立矿产资源输出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保护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促进经济利益格局的平衡以及民族地区生活水平的提高。宁夏建立矿产资源输出生态补偿机制,体现出法的正义、公平、秩序和利益等价值。  相似文献   

7.
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补偿机制法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树青 《河北法学》2004,22(8):33-35
探讨了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补偿机制的概念、分析了补偿机制的受偿主体、补偿主体和补偿范围,同时还阐述了生态环境保护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8.
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一种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责任。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和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等宪法性规范构成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的规范依据。生态保护补偿可分为面向单个生态要素的分类补偿和面向特定生态保护地区的综合补偿。分类补偿介于不予补偿的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征用补偿之间,可纳入管制性征收补偿予以定位;综合补偿自带实现“分配正义与协调发展”基因,宜纳入衡平补偿予以定位。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的结合,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约定,约定不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在构成上包括“行政权力措施形成持续状态”“造成特别牺牲或显失公平”与“目的的侵害性与激励性并存”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9.
在财产权保障理论的指引下,法院按照“无依据,则无补偿”“如何补偿,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逻辑来裁断生态补偿案件,而“依据”的制定者为行政机关,最终造成行政机关主导着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和解决,以致于“案结事不了”。尽管财产权保障理论为早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法解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实际。结合当前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定,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应当是保障平等发展权。有别于行政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平等发展权益损失的补偿制度。其中,国家对私主体的生态补偿属于基础性补偿,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之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生态补偿共享发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平等发展权受限制的地区和个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0.
郭印 《检察纵横》2012,(12):45-45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条例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进行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我国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山风景区以门票收入的30%作为护林费用于生态保护,开启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先河。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1999年启动的退耕还林及后来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粮食补助,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11.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对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经济学理论基础,包括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科斯定理和生态价值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环境生态学理论基础,包括生态平衡原理、负载定额规律;法学理论基础,包括秩序的价值观、公平与效率均衡的价值观、利益协调平衡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12.
杜群 《法学》2006,(10):68-75
在人类与生态系统所缔结的自然法契约中,存在两大服务本体利益即生态系统的本位利益与生态系统的社会利益的对峙。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有着资源型商品属性和生态型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社会法中的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的性质有三类,即公益性、私益性和公私益竞合性。将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关系从初始自然契约关系转化为实证社会契约关系的关键是找出能够标识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类型发生转变的客观尺度。有三个资源生态属性标准能够反映这一补偿转变和量化“补偿性质”限度,即资源经济生产力标准、资源生态生命力标准和生态系统区域安全标准。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对实证环境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基本保障。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历经由政策个别调整到立法普遍调整的渐进过程,且部分地方(如广东省)立法及政策试点实践已获得某些示范性经验。然而,相关政策法律机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特别是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需要合理构建,这是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与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等相关实践考量,重在探索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规范及实施机制的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14.
生态补偿主体主要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从主体关系角度出发,"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类型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者——生态环境利益受损者"的主体关系、"生态保护者、生态建设投入者——生态环境利益受益者"的主体关系、以及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关系。生态补偿资金机制中的政府具有多重身份和作用,政府既是生态利益的所有者,又是代表者;既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也是辅助主体和监督主体。"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可以归纳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这一对主体关系范畴。政府的角色及其职能定位体现在: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的制定与调控者;生态补偿管理秩序的维护者;良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者。  相似文献   

15.
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存在着基础法律缺失、利益难以协调、补偿标准不易量化等多方面问题,本文从流域、森林、大气、矿产等四大生态领域提出了相应的补偿制度,以期对区际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其重要保障,而科学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重在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弥补”生态功能区牺牲的利益而促使其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难题,主要是同我国现行体制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综合表征,其基础依托在于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组织体系之三个方面,其中立法创制与政策创新是关键。相关实践昭示,当前既要克服生态补偿立法上的缺陷,又要把握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契机,推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政府补偿政策机制的完善创新。  相似文献   

17.
刘艳  赵威 《法制与社会》2010,(33):180-181
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程面临民族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的两难困境。为确保目标的实现,使上游民族地区和中下游受益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补偿原理应向提供自然资源开发的民族地区进行利益补偿。本文结合三江源地区现实状况与已取得的实践经验,主张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导的利益补偿模式,提出了建立利益补偿模式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环境法学角度看,是通过制定合理、科学、可行的规则来激励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目的的制度。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人类同时追求的正当人权,但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矛盾之处,有效解决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三者间的矛盾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的根本动因,也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法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归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推进关键在立法,其立法可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基本法和专门领域、专门类别的生态保护补偿单行法;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方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程序,规范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  相似文献   

19.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利益协调机制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用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的关系和有效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方式、方法。因此,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建立健全,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20.
草原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草原总面积约60亿亩,占陆地国土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75%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然而90%的天然草原都在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退化.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呈现出特有的不确定性、脆弱性和反复性,生态补偿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国民的高度关注.虽然我国现已建立基础草原生态补偿制度,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补偿标准过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本文以调研地巴林右旗、阿拉善左旗为例,对比两个地区所实施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区别,并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办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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