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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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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担保物权,是立法对特定债权人的保护。在我国,这种特定社会群体即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海事请求权人。国家究竟出于何种政策的考虑在众多海事请求权人中选择这些权利主体,赋予其甚至优越于船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地位?本文试对此进行初步探讨,即简要分析我国各船舶优先权项目存在的公共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2.
鲁娟 《法学研究》1987,(3):72-76
海事优先请求权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这种优先请求权就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的产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具有对抗善意的船舶受让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4.
杨立新 《法治研究》2010,44(8):7-15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这种优先保障的基础在于法规竞合。在非冲突性法律规范竞合的基础上,应当规定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优先保障。在冲突性法律规范竞合的基础上,应当规定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权的规则,使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优先保障。这样,才能够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并得以平复。  相似文献   

5.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特权性主张.[1]优先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先权指一切在受偿顺序上排列在前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相似文献   

6.
依据私权优先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就侵权人的全部财产而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侵权人在就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实现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能够对抗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对于税收优先权也应当具有对抗效力,但对其他债权则无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7.
傅廷中 《法学研究》2013,(6):193-207
在海商法体系中,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两项制度。学界有人认为两项制度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亦有人认为在适用法律时若发生冲突,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从理论上讲,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不能混为一谈。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有消灭船舶优先权的功能。基于部门法的职能分工,没有理由以程序性规则抵消实体法的制度设计。从实践角度看,由于潜在于法律中的协调机制的作用,两种制度的价值冲突完全可以自行得到消解,所谓承认优先权人的优先地位会损害其他海事请求人的受偿机会这一问题,在客观上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8.
优先承包权是承包人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的一种优先权。我国法律对优先承包权只作笼统规定,并未明确优先承包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大困扰。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旨在说明优先承包权是附停止条件的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同等条件下单方面订立合同的优先权。优先承包权经过登记后,方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优先承包权未经登记,权利人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撤销相对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9.
优先权是指可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优先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得到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确认,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优先受偿权、优先抚养权等几类;本文试就以上几类优先权及侵害化先权的法律责任,谈点粗浅看法一大教于同仁。一、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的权利。这里所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时间上的优先,也就是优先权人在时间上优先于他人购买。此处所讲的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  相似文献   

1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11.
李勇 《中国律师》2007,(8):76-78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较具特色的制度,其受偿顺序的规定直接决定了何种海事请求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以及不同海事请求受偿位次的先后,对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谈起,进而比较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相关国际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并根据其逻辑含义,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在比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出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13.
一、优先权制度的理论认识 1、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辨析。 “优先权”这一名词译自外文,拉丁文为“priviledia”,法文为“priviledes”,日本译为“先取特权”,台湾学者认为译为“优先受偿权”较为适宜。我国有学者认为“优先受偿权”是与“优先权”相同的概念。但是考察我国实践中对“优先受偿权”一词的运用,在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优先  相似文献   

1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特殊的抗辩权,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抗辩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权对抗之请求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多样的。法律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权的成立不仅规定了积极条件,还规定了消极条件,其所防御或对抗的对象并非单个请求权,而是特定海损事故中全部限制性债权的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本身应识别为实体权利,但如何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则属于程序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直到现在,我国法学界也还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据我们所知,近几年来,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已经见于法学刊物的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主要有四:一是"法律现象"说;二是"国家与法律"说;三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说;四是"社会行为规律规范化"说.我们基本上同意第一种主张,同时也就其他三种主张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讨论,共同切磋.  相似文献   

16.
论工资、税款的优先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工资、税款的优先权,我国实体法上现无明文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上有之。如何理解和完善有关立法规定,值得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一、问题的提出优先权一词在法律上有多种含义,诸如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股权等。工资、税款的优先权显然是指它们的优先受偿权,即在破产还债时优先于其他债权获  相似文献   

17.
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现实生活中,同一个自然事实,往往可以经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符合不同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从而形成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的形态,从理论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拒不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基于所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基于租赁关系债权主张租赁物返还请  相似文献   

19.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20.
甘露 《法制与社会》2010,(21):81-81
虽然新破产法已经在劳动报酬请求权与抵押债权的优先性上做出了折中的规定,但关于这二者的关系仍然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也在这一问题上遇到许多尴尬。本文认为劳动报酬请求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应当先于抵押债权受偿,而不应仅在抵押财产之外的破产财产中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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