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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扩张化、复杂化、尖锐化。本文从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出发,以求真务实的理性态度,采用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并提出了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建议,希望能有助于清除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积弊,以期有益于已被提上日程的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法工作,对该领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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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型共同受贿犯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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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改制起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93年开始,改制的主要内容开始针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制主体已不限于国有企业,还包括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改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出售、重组等。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随意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非法方式去隐匿公共资产,给国家或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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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对照刑法规定是作了修改,实践中大家对“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是扩大了,有的认为并无扩大,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我们围绕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一主题,对某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办理的贪污案件作了调查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主体的分析,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该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中,其中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18%;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57%;“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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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许多地方把企业出售作为企业改革的一种形式,不断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将起到积极的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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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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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2004,(1):14-14
肖扬:“要惩处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各级法院要依法惩处利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他强调,要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战略性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准确慎重地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的现象,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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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大要案多,社会影响大,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要求加强审判业务指导。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了由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资深刑事法官参加的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紧密结合刑法规定和审判实践,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从事公务”、“委派”、“受委托”、“个人贪污数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刑法术语的含义,以及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共同受贿、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玩忽职守犯罪的追诉时效等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组织部分法律院校的刑法专家、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近以“法[2003]167号”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参照执行。本文作者结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与精神,针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刑法适用中的若干新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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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区分普通职务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关键所在.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是否接受委托为标准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仅从形式上对所有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进行区分,有可斟酌探讨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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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现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件,“家庭型”共同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国家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成克杰、张德元等案件。“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它比普通的共同受贿犯罪更具复杂性,特别是在实践中对刑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具体应用尚存争议,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具有共同受贿行为和共同受贿故意,已成为当前困惑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求有裨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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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里,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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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后,现已进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阶段。中央纪委第二、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实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国务院国资委也先后制定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性文件。为加大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督力度,本刊特邀请我刊特约评论员李正义同志撰写了《国企改制产权转让案例点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从分析近期发生的个案入手,剖析国企改制在决策批准、进场交易、资产评估、竞价交易等关键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详谈如何运用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寻找监控点。希望这组文章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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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企业与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纳入了司法调整范围,虽然在劳动争议相关立法及执法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但毋庸置疑,企业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了很大保障。与此同时,另外一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却长期处于被遗忘、被忽视状态——他们是处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劳动者,比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诉等途径解决,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显然,这种状况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9月5日施行。此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从2004年开始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上诉案件,截至2006年5月2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43件。在审理中主要遇到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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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针对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新问题审理好案件,是目前审判工作中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我们认为,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应着力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1.企业的厂规厂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关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规定,“厂规厂纪”是具有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