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论单位自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立单位自首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关于它的理论研讨却急需深化;确立单位自首制度有充足的根据;认定单位自首的关键是看自首人能否代表单位意志、供述单位整体的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2.
目前,单位自首制度已成为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基于单位犯罪法典化和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单位应能成为自首主体。单位自首有单位一般自首、单位准自首以及单位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其成立条件具有特殊性。由于单位自首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是相对独立的,前者成立自首并不意味后者亦是自首,反之亦然。因此,对犯罪单位、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自首制度仅运用于自然人犯罪 ,随着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确立 ,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也有了现实的迫切性。鉴于我国目前单位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 ,建立单位自首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缺乏对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的明确规定,而传统的自首制度又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文章认为单位犯罪自首应成立,并对其认定条件、适用情形及例外情况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犯罪后自首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对应的另一重要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是否也能成立自首却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自首是在犯罪后基于单位意志而实施的忏悔行为.其自首行为应构成单位自首,在处罚上也应从宽,这也是贯彻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立法上完善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已成为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6.
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对于单位犯罪理论中的自首认定和处罚问题并没有具体涉及,单位犯罪后自首认定理论界尚存分歧,这就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需要对单位犯罪中的自首情形进行研究,本文在此基础上明确单位犯罪自首与单位自首的理论区别,探讨单位自首后的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7.
单位犯罪主体的出现,使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法理论开始了分化和嬗变。从单位自首的逻辑起点、单位自首制度的功利动因、单位自首法律的依据等角度探讨单位自首客观存在的根由,对单位自首成立之要件中的投案主体二元性及投案意志二元性及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进行分析,单位犯罪自首与自然人犯罪自首相比有其特殊的一面,在今后的刑法修改时应对单位自首作出单独规定为宜。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存在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以及经单位授权委托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后,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和本人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和本人的犯罪事实的,单位是否成立自首不能一概而论。单位犯罪自首是否成立,应根据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后的不同表现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单位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并且日益严重的犯罪现象。建立科学、合理的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有其可能性 ,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适用自首制度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导致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基于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而对同一案件作出了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在对犯罪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出现了差异。从刑法理论、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需要等方面进行考察,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既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内在精神。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  相似文献   

11.
论职务犯罪中的特别自首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犯罪存在相对独立的特别自首制度 ,这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 ,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现行刑事立法。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将职务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定性为独立自首制度类型。在职务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与其他自首类型竞合的情况下 ,应选择适用总则或分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不同类型的单位自首,其成立条件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的区别,以及单位自首的处罚。  相似文献   

13.
口供补强规则是证据补强规则之一种,是指当案件主要依照口供定案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以其它证据补充口供的证明力。口供补强规则的价值在于确保口供的真实性以及防止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于证据补强的规定,但是缺乏操作性的规定。应当从被补强口供的性质、补强证据的性质、补强的范围与程度、错误补强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来进一步加以细化。  相似文献   

14.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由于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仍然极为有限。律师在场权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侦讯行为,实现律师有效辩护的切实可行之措施。本文在分析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缺失和原因以及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提出确立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仅成立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赋予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沉默权制度仍未能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主要是受我国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刑诉法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构建配套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也是目前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有必然权利和应然权利。必然权利是其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权,在刑事诉讼中重点表现为沉默权;应然权利则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的程序类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控告权等。沉默权规则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也能提高一般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心中的认同感,使得讯问双方有了一种相互的尊重,供述也获得了一种新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翻供的几率也就会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还可以大大降低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18.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英美法和大陆法共有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类似的证据规则。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文章从供认自愿性的含义入手,论证构建我国供认自愿性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共犯口供也是证据法中的重要问题,从共犯口供与口供补强规则的角度出发,论证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是否需要被补强,如何补强和能否作为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证据,有助于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是一种为现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制度及民主法治建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大毒瘤和痼疾。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现,口供对案件的重要作用等均是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根源。我国应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明确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等途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