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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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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8日第39次会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剝夺政治仅利的人可否充当辯护人的問题,决定:被剝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剝夺政治权利期間,不得充当辯护人。但是,被剝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护人,可以充当辯护人。  相似文献   

2.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審理的问题。决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關当事人陰私的案件和未滿十八周歲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  相似文献   

3.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8门第39次会議討論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每届任期的问題,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規定为2年。自治州人民委員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相似文献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的决議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並修正了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並决議將這一草案交由國務院發給各級人民委員會討論和徵求人民意見,以便再加修正,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討論通過。  相似文献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湘西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議制定的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組織条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4日第36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1956年5月4日  相似文献   

6.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根据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次会議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題的决定第二項的規定,討論了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間的問題,决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鎮1956年的选举,在7月至12月间進行,基層选举一律在11月底以前完成。  相似文献   

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澤东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8.
湖南省江華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9.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三月八日擴大舉行。出席會議的有省長、副省長、省人民委員會委員以及省人民委員會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均列席參加。會議聽取了省人民委員會農林水辦公室所作的‘江西省’  相似文献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11.
新疆維吾尔自治区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12.
全國人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了福建省人民委员會、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闕於地方各級人員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可以兼任各級人員委員會的委員的問題,决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概不能在各級人民委員會兼任職務。  相似文献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文化娛乐税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3日第35次会議通过,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5月3日  相似文献   

14.
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39次会議和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議第22次会議的决定,全國八月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議全國委員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委員会委員,要在1956年5月12日至6月10日期間共同進行視察。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和政协山西省委员会经过研究以后,对此次視察工作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联合通知:  相似文献   

15.
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一日上午舉行了第五次會議擴大會。出席會議的有省長、副省長、省人民委員會委員、省人民委员会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員,以及在南昌市的省人民代麦大會代表。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列席了會议。會議討論並通過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到各地視察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决議:准备于1956年6月中旬在北京召集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拟定会議的主要議程为審查和批准1955年國家的决算和1956年國家的预算。开会日期,另行决定通知。  相似文献   

17.
山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議同意裴丽生辞去省長職务,補选王世英为省長、衛恒为副省長,并增选刘開基、张天乙、王中青为副省长,已经經由山西日报向全省公布。1956年4月27日,山西省第一屆人民委员会第16次会議(即補选、增选以后的第一次会議)鑒于王世英省長正在养病,鄧初民副省长为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委員,經常要在北京和山西兩处办公,因此特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1955年11月8日第23次会議的决定:"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幕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务的時候,应該由本級人  相似文献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會議通过,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似文献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通过了关于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問題的决定,现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5月12日  相似文献   

20.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月十八日舉行的第十六次會識上,通過了準備在七月間召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议的决議。會议並决定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六月二十日以前,抽出時間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原籍或其他地區進行视察。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决議的精神和鑒於我省當前工作的實際需要,我省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全体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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