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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8日第39次会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剝夺政治仅利的人可否充当辯护人的問题,决定:被剝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剝夺政治权利期間,不得充当辯护人。但是,被剝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护人,可以充当辯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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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8门第39次会議討論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每届任期的问題,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規定为2年。自治州人民委員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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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的决議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五五年二月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並修正了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並决議將這一草案交由國務院發給各級人民委員會討論和徵求人民意見,以便再加修正,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討論通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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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湘西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議制定的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組織条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4日第36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1956年5月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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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根据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8次会議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題的决定第二項的規定,討論了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間的問題,决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鎮1956年的选举,在7月至12月间進行,基層选举一律在11月底以前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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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澤东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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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7)
湖南省江華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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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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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7)
新疆維吾尔自治区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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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文化娛乐税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3日第35次会議通过,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5月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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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决議:准备于1956年6月中旬在北京召集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拟定会議的主要議程为審查和批准1955年國家的决算和1956年國家的预算。开会日期,另行决定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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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議同意裴丽生辞去省長職务,補选王世英为省長、衛恒为副省長,并增选刘開基、张天乙、王中青为副省长,已经經由山西日报向全省公布。1956年4月27日,山西省第一屆人民委员会第16次会議(即補选、增选以后的第一次会議)鑒于王世英省長正在养病,鄧初民副省长为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委員,經常要在北京和山西兩处办公,因此特根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1955年11月8日第23次会議的决定:"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幕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务的時候,应該由本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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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會議通过,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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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通过了关于縣、市、市轄区、鄉、民族鄉、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問題的决定,现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5月12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