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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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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立国2015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相似文献   

2.
杨雪梅 《中国民政》2011,(12):45-45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国防建设的特殊群体,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事关国家和军队长远建设大局。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地方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军地各部门应共同努力做好这个工作。目前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还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日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取代九十年代初原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计划的通知》,新政策对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安置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日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取代九十年代初原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计划的通知》,新政策对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安置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落实《意见》精神,总后勤部、南京军区联勤部、福建省军区同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议明确了移交安置范围和对象。军队机关、部队及事业单位中,凡在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  相似文献   

5.
云政发〔2006〕11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驻滇解放军独立师以上单位:我省自开展第四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驻滇部队高度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军地双方团结一致,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率先在西南地区全面完成了第四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任务,涌现出一大批移交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推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决定对昆明市民政局、昆…  相似文献   

6.
正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从上世纪50年代末零星移交开始,到80年代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再到90年代初集中成批移交安置,至今已走过50多年历程。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18.6万人,扣除自然减员,各地还有无军籍职工13.9万人;部队还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职职工6.3万人。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接收人数的增多,无军籍职工的人员结构、年  相似文献   

7.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如今当兵的人,大多服役二年退伍,超期服役三年五年也都要脱下军装离开部队,哪怕是军官到了一定年限,一样转业到地方工作。然而,在部队就有这样一群人,不穿军装却在部队工作了一辈子,老了退下来.由于政策的因素,退休后需要回地方安度晚年,他们就是那些默默为国防建设奉献一生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福建省军区后勤部人事劳动办公室正是担负驻闽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的使者。  相似文献   

8.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工作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这项工作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整阶段(1951年──1958年);起步阶段(1959年──1980年);稳步发展阶段(1981年──1998年)。1、调整阶段1958年以前,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工作是与伤病残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紧密联系的,在安置形式上主要有政府供养和军队供养两种。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1951年4月发布的《关于处理部队中老弱病残人员的指标》规定,政府供养的对象为特、一等残废及无家可归、不能继续…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工作,发扬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受到各方面的赞扬;有的到街  相似文献   

10.
在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人民团体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仍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其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归侨、侨眷,其待遇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去港澳定居的退休、退职归侨、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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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北京市开始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这项工作。2011年北京市又出台了《关于非公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范围。据2014年统计数据,北京市社会化退休人员数量超过59万人。  相似文献   

12.
李晴  叶华江 《中国民政》2012,(12):41-4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离休退休职员职工(以下统称军休人员)是从军营走出来的老年人,他们是社会养老体系中的特殊成员。做好军休人员的养老工作既是一项社会使命,更是一项政治任务。随着军休人员接收安置模式的转变,面对军休人员养老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何充分发挥各级军休部门自身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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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人社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8号),现就我市2014年度(即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  相似文献   

14.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3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立国2014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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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报》2022,(16):27-28
<正>鄂人社发〔2022〕31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七八年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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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粤退役军人规〔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日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沙县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不含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并于2013年3月28日发放到位。  相似文献   

19.
《小康》2016,(8)
正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正式启动。那么,有偿服务包括哪些内容?这将对军队和民众产生怎样的影响?近日,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正式启动,对改革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相关岗位  相似文献   

20.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特拟定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在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现随通知附发,希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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