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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20+5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经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万州区、黔江区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南川区、梁平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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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22):1+5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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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市从今年9月1日起,按照省平均标准提高城乡低保补差,即城镇低保对象补差从每人每月107.38元提高到134元,农村低保对象补差从每人每月55.43元提高到84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起提高,城镇保障线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农村保障线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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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提标后,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福利机构供养儿童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50元。这是黑龙江省自2016年以来第三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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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甬人社发[2014]5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1档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2档从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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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6):32-33
甬人社发[2015]4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1档从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2档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3档从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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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热!热!"高烧不退"催生"清凉"政策——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社厅等7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上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每年5~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为了督促更多企业落实高温津贴制度,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