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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对刑事司法的渗透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重大问题。刑事司法领域所探讨的民愤,是指一定数量的民众对影响其利益的国家刑事司法活动在诉讼外施加压力,并试图影响司法活动进程和结果的各种集体行为。由于民愤主体的不确定性,引发民愤的原因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民愤的存在有其自身合理性,但其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对民愤应客观评价。我国存在孕育民愤的土壤,民愤对我国刑事司法从程序到实体。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再到判决执行都产生着深刻影响。由此也带来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要正确看待,并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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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与刑罚裁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政策是国家根据犯罪发展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运用刑罚和相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的总和。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自1983年8月开始,“严打”已成为我国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正确处理好“严打”刑事政策与刑罚裁量的关系,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一“严打”刑事政策对刑罚裁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律一般原理告诉我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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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其普遍规律,二审法官进行的刑事自由裁量具有纠偏性裁量、先破后立、刑罚的不可加重性以及终局性的特点。二审刑事法官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主要有:一、二审裁量的犯罪情节相同,但选择的刑罚不同;一、二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虽然不同,但选择的刑罚相同;一、二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不同,选择的刑罚也不同;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二审选择的刑罚不同。二审法官在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存在量刑不均衡、量刑情节适用的不统一、量刑程序不规范以及法官司法理念转变和刑事政策贯彻程度的不同步问题。二审法官进行刑罚自由裁量要遵循谦抑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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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司法和谐,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刑罚裁量不仅仅要体现合法性,还必须实现合理化。量刑合理化就是法官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在确保刑罚公正性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主客观诸要素,体现常情、常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体现刑罚个别化。这有利于实现刑罚正义,确保刑罚裁量的实质公正和个案公正,体现对人民群众情感和利益的认同与保护,促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我国的刑罚价值观以及刑事政策的根本要求。量刑合理化的实现,有赖于刑罚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确立与正确运作,并需要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程序的完善,以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判例指导和量刑指南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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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与民愤因素的冲突与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国平案引发的刑事司法与民愤的冲突引发我们思考刑事司法与民愤因素的关系,这种冲突反映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对立,我们通过分析认为,民愤不能替代法律,司法部门在理性司法、严格司法的前提下,应将民愤作为司法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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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68条确立独立于自首的立功制度,起源于立功受奖思想,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与制度化。作为从宽量刑的立功制度在我国具备其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现实需要,但我国的立功制度价值取向过于功利主义、刑事立法不够完备,应当弱化其功利色彩,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发挥立功制度在刑罚裁量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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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裁量模式与刑事判例机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当前对量刑平衡的相关探索和研究主要是从法律的细密化、具体化这一向度出发的。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本身所要求的定量化与决定量刑诸因素的非定量性之间形成了尖锐矛盾。更具有可能性与可行性的路径应当是:从增强刑事司法的确定性出发,辅之以适应性,使刑罚裁量的统一性与个别化尽可能趋于协调。刑事判例机制的功能与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刑罚裁量模式具有内在契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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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在刑事司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时候它能够对司法起到一定的外部监督作用,但是从根本上看,民愤违背了司法独立、司法理性、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原则,可以说民愤是刑事司法的一个致命弱点。正确认识民愤有助于摆正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进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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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的含义与内容刑罚体系是静态地对刑罚的研究,而刑罚裁量是动态地对刑罚适用过程的研究。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并决定其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刑事审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如果认定为有罪,则需要进一步裁量刑罚.并将所裁量的刑罚诉诸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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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我国修订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借由司法途径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实质性保护处遇。但是,作为刑事司法下"起诉裁量主义"与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背后蕴藏了刑事司法效率与犯罪特殊预防、刑罚主义与保护主义、未成年人福利与正当程序、个别处遇与处遇均衡等理念的冲突与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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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5):43-45
刑罚的裁量 ,在中国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裁量 ,适用刑罚的一种司法活动。定罪与量刑可以说是人民法院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两大基础内容。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刑的合理性 ,是现代法制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量刑公正的诉讼保障机制殊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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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因刑事司法运作的失误致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是任何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都难以绝对避免的。但是,如果错案的缘起既不是司法人员的一时疏忽,也不是司法运作的偶然偏差,而是基于一种“民愤”的差使,那么,就有必要解读民愤的缘起与扩张,探究民愤的感性与理性,评判民愤的虚假与真实。这是因为,社会公众在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重判或轻判上所依据的是感性的道德判断标准,与司法裁判所应当依据的理性的法律标准无疑会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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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作为刑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是支撑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案情以及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为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以及追求最为均衡的刑罚裁量,带来了不小困难。现代文明社会要求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更成为一个司法层面的问题。然而,司法的过程是复杂的,在司法的过程中,司法界精英们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功能。通过对刑罚裁量过程中各种辩证关系的分析和论证,努力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罪刑均衡的司法模式。因此,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既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又要从法益侵害及行为人特质二元的衡量标准出发,实现应罚性与需罚性的平衡。最后,以刑罚的效果和民众的接受度作为刑罚适当的重要衡量标准,将刑罚裁量的量刑法理学模式与量刑社会学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并建议引入量刑听证制度,从司法的层面积极实现罪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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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层次性辩说--兼论刑罚的最终目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罚目的不仅具有层次性 ,而且是层次性的统一。保护法益是刑罚的最终目的 ,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保护法益是刑罚永恒的价值追求 ,在刑法学中以“法益”替代“社会关系”的概念是合理的。刑罚保护法益目的的确立不仅具有其理论基础 ,而且在我国也具有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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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裁量的价值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刑法领域,刑事法官的价值观念在刑罚裁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刑事法官的角度,论证了慎刑、公正、人道三大刑罚裁量的价值观念,并就如何贯彻上述三种价值观念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