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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现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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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若干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否成立侵权行为 ,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 ,其价值已日趋显现。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对其可成立侵权行为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大多都已认同。本文拟就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从其理论基础、比较法上的考察及其责任构成等方面作简单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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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合同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其构成要件,要以存在合法的合同债权为前提,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行为必须具有不法性且已造成实际的债权损害。合同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存在缺陷,我们应借制定民法典的契机尽快建立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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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身具有不可侵性,这在两大法系已成定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平衡合同相对性与债权不可侵性之间矛盾的价值准则,也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石。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规则,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明确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救济的具体形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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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一直是广受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清晰详尽之规定。本文提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理论基础并非是侵害他人权利,而在于其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类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并不应该完全排斥过失的情况;这种制度从地位和功能上看只能是违约责任制度的辅助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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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否定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进而对作为整个德国法系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不宜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规定。以第三人侵害期待利益取代第三人侵害债权,不但可以达到体系维持的臼的,而且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作出了正确界定,即为一种利益而非法定权利,还能够更好地解释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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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债权行为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本文对其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并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提出建议,以加强对该制度的认识,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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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5):32-35
侵害债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债权救济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建立。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梳理了侵害债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阐述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分析了侵害债权行为的两种具体形态及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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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债法上之积极侵害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积极侵害债权(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p.F.V.),是德国法学界及联邦法院为填补法律漏洞而发展的制度。德国旧债法采取给付障碍二元化体系下无法完全规范所有的给付障碍类型,德国学界遂根据民法上一般原则-诚信原则,建立起广大的附随义务群体系,使原应由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对象纳入契约责任体系,用以扩大契约责任的范围。附随义务的违反系违反固有的契约基本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可认为是契约责任客观的扩张。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于给付障碍体系中,居于辅助地位而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容纳既不构成给付不能,亦不属于给付迟延,且不适用有瑕疵担保责任特别规定的所有给付障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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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关乎受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却面临着法理基础和立法实践两方面的障碍。我国的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应以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为理论取向,在法理基础方面,通过对理论的解析超越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束缚;在立法实践方面,则应针对所附条件过多、规定内容模糊、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围绕修正既存规定、建立预付保险金制度、加强配套机制保障等方面实现立法的进步。只有将责任保险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应然功能贯彻始终,才能实现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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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之处在于其具有对特定第三人的效力,依此可形成较为独特的法律关系结构。社会实践,尤其是现代商业实践对此结构存在强烈的制度诉求。目前,我国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只存在于保险、运输等具体的法规当中,其一般规范仍处于缺失状态。学术界对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规范立法存在广泛共识。对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建构提出建议,对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立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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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仓单的证券权利性质争论一直困扰着学术界,究其原因是缺少有价证券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使得学者囿于不同的法学部门而未见全貌。本文立足有价证券理论结合票据对提单、仓单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其商业证券属性,通过分析提单、仓单表彰物权和债权的学说争议,在肯定其债权证券前提下,提出承认其具有物权效力的主张,结合证券交付与物品交付享有相同效力问题,发展性地论证提单、仓单的物权性债权证券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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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本文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性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之考察,关注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初具让与担保雏形之“按揭”形式,为此建议应将按揭正名为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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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二元结构在现代社会受到了许多的挑战,物权债权二元结构解决不了物权债权相融合而产生的问题,也适应不了新的财产类型的体系化要求.作者认为,问题在于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划分标准,也即是以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与请求权作为划分物权与债权的标准存在逻辑错误.我们应该在保持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础上,建构开放式的财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