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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孙鹏  王勤劳 《北方法学》2009,3(2):39-46
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卖担保物并用变卖价金优先受清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担保制度源于希腊,罗马帝国后期引入罗马私法,但罗马法中的抵押无公示制度。资本主义时代,德国民法将日尔曼法中的“都市公...  相似文献   

3.
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的归属汤维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债务企业受破产宣告后,其所有者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归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而是...  相似文献   

4.
周林彬  胡珀 《法学家》2000,(4):58-62
担保物权作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和促进资本物资融通的双重功能。在民事责任财产化,商业和银行信用兴起,交易过程不能即时清偿已成为市场交易典型特征的现代社会,担保物权的作用已越来越凸现。特别是我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倒置、企业发展急需大量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财产权质押说已经为我国的法律所固定下来,但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争论的经济后果之一,是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容易遭受歧视,从而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实际融资能力,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全面利用.对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歧视问题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解释,但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要恢复人们对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信心.这样,基于估价政策的解决歧视问题的思路由此产生.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对担保物的处理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某一财产已作了他人债权担保的,在处理时,不应将此担保物列入被兼并的财产之中.在处理这类兼并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第三人对被兼并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是在被宣告兼并之前成立的.否则,该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审理中应予确认 第二,第二人对被兼并的企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兼并中只能就特定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第三人对被兼并企业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担保物的价值不一致时,若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仍应属被兼并企业所有;若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于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不足部分可由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之前给予  相似文献   

7.
李国强 《法人》2006,(4):30-31
企业破产时,欠薪欠社保等劳动债权应优先于有担保物权受偿,但只宜有限优先。这既有利于解决欠薪欠社保问题,又能维护担保物权优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仅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  相似文献   

9.
执行中的担保人如何向被担保人追偿债权袁金生,宗彪执行过程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后,以何种方式向被担保人追偿,实现权利呢?实践中...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我国现有破产法制度作了重大的变革,尤其是其中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企业破产法》最受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是职工债权与已经设定担保物之债权在受偿中何者优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浮动抵押制度源于英国,是担保物权制度中出现得最晚的一项。但却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也被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所采用,这是与其既能发挥担保功能,又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利用效能的制度功能分不开的。因而,它既具有抵押制度的一般特点,又有其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12.
让与担保与按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齐恩平 《法学杂志》2005,6(3):78-79
让与担保是由德国、日本等国的判例所确立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没有采纳让与担保制度,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和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①“按揭”(m ortgage)是指债务人(按揭人)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通常继续占有该财产。当债务履行完毕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又转还给债务人。若债务人到期…  相似文献   

13.
毛雪华 《中国审判》2021,(5):98-101
从历史上看,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经历了从以债权人为中心,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保障并重,再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破产重整制度产生与发展之后,破产程序维护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凸显。与此相对,担保物权规则强调私人自治的理念,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设置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冲突。破产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问题成为破产法与担保物权制度共同面对的一项难题。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在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中心目标下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担保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其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相似文献   

14.
谈涉及优先权财产案件的审理肖雄正确理解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总财产、特定动产或不动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在这里,优先权是一种因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置的担保物...  相似文献   

15.
钟国江  李勇 《特区法坛》2004,(7):13-15,2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受到威胁,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减少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需要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提出保证,担保制度由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倍受市场主体欢迎。在物的担保的实践中,由于在同一担保物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使得担保物权往往出现竞合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物或留置物抵偿债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诉法第203条规定,作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务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  相似文献   

17.
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对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或其它担保物之代替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就是物上代位权,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性。《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了物上代位权,瑞士、意大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对物上代位权做了规定;美国也以判例方式确立与物上代位权相类似的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8条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对该条做了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三…  相似文献   

18.
在生活生产中,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人们广泛的应用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既可能完美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可能在利益间的平衡中丧失功效。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莫过于多个担保物权并处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把我国三种担保物权两两进行比较分析较,讨论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并为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提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19.
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为贷款银行创设的是合同权利。如果在浮动担保物上设立的后续固定担保权人知晓浮动担保中有限制性条款,那么受偿序位后于浮动担保权人;反之,就优先于浮动担保权人。在浮动担保结晶前,限制性条款不能阻止第三人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浮动担保物。但在浮动担保结晶转化为固定担保后,浮动担保权人比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限制性条款不能对抗法定的留置权,也不能对抗担保人为购买财产而在所购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20.
在世行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下,“金融服务”主题旨在考察企业运营与扩张中的金融准入因素,“动产担保交易与登记系统的运营”是其下围绕经济体的动产担保法制进行考察的领域。在“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框架”指标下,通过对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的展开解释,可以将动产让与担保纳入现有动产担保制度体系内,并使应收账款的担保性让与和完全让与平等地适用规则,但未来应当赋予非基于保理的应收账款完全让与以登记能力。在“动产担保物与担保债权的类型”指标下,我国的失分点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自动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担保物权的效力不能自动及于担保物的转让对价,解决方案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实现动产担保物权效力的自动延伸。在“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与权利实现”指标下,我国的问题是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的优先顺位需要更明确、合理的规则。虽然流担保契约的效力受到限制,但我国承认了担保物权庭外实现约定的效力。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运营”指标下,我国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世行要求,但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须考虑到如何降低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成本、避免担保权人虚假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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