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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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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立法现状 关于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撤销胁迫结婚,都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答: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要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中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对方的胁迫而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显然是对婚姻自由的违反,也是对  相似文献   

3.
《法律与生活》2021,(1):33-33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  相似文献   

4.
一、违法婚姻的概念。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凡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的两性结合,均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许多国家法律都有婚姻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严重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所谓得撤销婚姻,是指一般欠缺结婚  相似文献   

5.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此同时,现行婚姻法只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未规定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情形。故在我国通过行政程  相似文献   

6.
论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眉 《政法论坛》2015,(3):183-191
俗称的假结婚、虚假结婚在法律概念上宜认定为是通谋的虚伪结婚,它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约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特点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属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对其法律效力,各国大致存在着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是否援用民法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也存在不同。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还允许虚假结婚行为的效力在法定情形下从无效、可撤销转为有效。对通谋的虚伪结婚,不能简单地援用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则一律将其效力归为无效,而应当在原则上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特殊情况下为有效。法律不能完全漠视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和已经形成的家庭关系,在已经存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生育有子女的情形下,法律应当认可通谋的虚伪结婚有效,不允许撤销或无效。至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笔者主张原则上采用表示主义,以意思主义作为补充。此外,对于通谋虚伪结婚在其他法域的效力,也需要注意保持不同法域之间在逻辑上的一致。  相似文献   

7.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对于欠缺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的处理,世界上不少国家均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少数国家有撤销的规定.例如,《苏俄婚姻家庭法典》规定:宣布无效的婚姻,从其缔结之时起即认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家事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的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质。无效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不仅包括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还包括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平辈兄弟(堂、表)姐妹之间缔结婚姻关系,以及前婚已经消灭,后婚转换为有效婚姻的情形。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失方请求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方面。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这与离婚的法律后果极为相似。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形,应当在外观主义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9.
孙明先 《河北法学》2002,20(4):149-154
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当取消无效婚姻的规定 ,除把未按法定程序结婚和缺乏结婚的意思的定为不成立婚姻外 ,其他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10.
王敏  严蓓佳  王渊 《人民司法》2012,(18):69-71
婚姻一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乏见。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定,司法中应当从严掌握为:婚前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修改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即重婚、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等问题。作者认为婚姻法中也不必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以打击“包二奶”的行为,对“包二奶”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但不宜都按重婚罪处理。关于离婚后的赔偿,不宜规定受害人完全无过错时才能提出请求。婚姻法应当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不能视为合法的婚姻。关于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证和公示方式,但在法律上应当对公示的效力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法庭内外》2010,(12):58-58
一年前,小珍想与男友结婚,但苦于未达法定婚龄。遂请求我母亲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借给她,由她冒充我与其男友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了。近日我得知真相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告该结婚证作废时,却被告知:虽然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13.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登记上有瑕疵婚姻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还是根据结婚实质要件来认定此类婚姻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极不利于通过法律积极有效地调整婚姻关系.这类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登记时双方是否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来判定,既不能一律视为无效婚姻,也不能完全等同有效婚姻.关键之处是看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是否是当初的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无效婚姻的原因在我国,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均应产生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违法婚姻有六种情形。除此以外,不容许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亦必须是有违法婚姻的情形之一者,否则不得为无效婚姻。现将无效婚姻的原因分述如下: (一) 结婚因非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无合意的婚姻无效是多数国家婚姻立法的  相似文献   

15.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要求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我国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六年来,在无效…  相似文献   

16.
王小英 《法学杂志》2012,33(5):146-149
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无效婚姻的规定,但立法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造成了困难。例如,对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不明确;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缺乏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提出的婚姻确认之诉实行一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害一方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得不到相应的民事赔偿等。笔者认为应该对无效婚姻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实体法律上明确、细化不宜结婚的疾病种类及不同疾病禁止结婚的条件,在认定程序上适用二审终审制,在行政救济上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无效婚姻的权力,在民事赔偿上建立无效婚姻受害一方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婚姻法》强化对违法犯罪的惩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不仅是对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的总结、修正与完善,而且还广泛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立法例,以补充和完善婚姻法,强化对违法犯罪的惩治。 一、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对应。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这里应把握:A.婚前患有,如果婚后才发现的,就不属无效婚姻;B.如已经治愈的,就不能宣告无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四是未到…  相似文献   

18.
黄学武  葛文 《法学》2007,(9):133-138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求撤销的,应当加以慎重对待和限制,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19.
温军 《中国检察官》2003,18(3):63-69
一、案情介绍 罗某,男,某外国公司驻京代表。王某,女,无业。二人于96年10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97年4月登记结婚,王某从89年起就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也未治愈,但王某及其家人对罗某及婚姻登记机关均隐瞒了该事实。婚后不久,二人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00年1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在得知王某患有精神病后,遂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经一审法院鉴定:王某在本次诉讼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20.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法律上对违法婚姻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保证结婚条件和程序付诸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对违法婚姻法律后果的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表现。 1、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违法婚姻是合法婚姻的对称,是指违反该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具有违法性和婚姻性两个方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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