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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扼要回顾了我国防治传染病失职罪的立法演变 ,重点探讨了该罪构成特点、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立法完善问题。文章指出 ,防治传染病失职罪具有侵害客体的单一性、客观行为的失职性、犯罪主体的身份性、主观心态的过失性四个要件特征。同时 ,文章认为有必要对本罪进行立法完善 ,其具体设想就是在法条罪状表述中阐明“过失”主观要件、增设甲类传染病过失危险犯、进一步明确本罪行政犯的构成特征、明确界定本罪主体范围、增设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及增设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作为附加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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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经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传染病防治渎职行为的严重危害.但是,刑法第409条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法规定,明显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单一、入罪门槛过高、刑罚配置失衡等问题.为了提高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的治理效能,应当及时采取扩大主体范围、增列行为方式、降低入罪门槛、科学配置刑罚等措施,提高刑法第409条罪刑规范在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治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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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的确定需要重新审视。在实行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的分级综合监管模式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应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中心确定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内部,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监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监管人员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再以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为起点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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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表现为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而且也构成了国家立法权运作的一种新的形式。而立法权的运作,离不开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授权。《立法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范围,但是这种规定过于粗糙和宽泛,以致实践中法律法规和规章间的冲突不断。因此,有必要对授权主体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将其界定在国家权力机关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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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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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染病防治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总体上说,我国新刑法有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规定是较为全面、充分、合理的,但“非典”疫情的出现,也暴露出了其中的不足。笔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应局限于“甲类传染病”,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应设立单位犯罪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应为公务人员并应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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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国际犯罪的本质、国家法律责任性质、国家犯罪标准的不同认识,学界对国际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不一。基于国际刑法规范及惯例中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特质、国际刑法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宗旨以及国际犯罪新形态等国际犯罪主体的内涵性考察,可以明确国际犯罪主体的外延应当包括个人、组织或团体(单位)、国家、国际组织,并可以概括出这四类国际犯罪主体的本质和认定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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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调整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尤其是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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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单位范围包括法人单位和能够以单位名义做出犯罪行为决定并实施犯罪行为的非法人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既包括单位外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内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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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中具有能动性,对该类犯罪主体的研究是根治涉众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长久的基础性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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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程序已经得以确定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开始前以及执行程序中,能否在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后,使受让人因此而获得执行申请权以及其他执行权利,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说,受让人在获得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就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这种程序权利的获得是基于实体权利主体的变更,而非程序权利的转让。它是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其权利主体变更后,应采取措施保证强制执行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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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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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关于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严重滞后,难以满足有效治理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需要,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类型单一、处罚不协调、罪刑阶梯简单等问题,急需改进。在改进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时,应当坚持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法益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和协调性原则。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刑法立法需要专门化,不但应当将主体调整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将滥用职权纳入行为类型,同时应当从犯罪客观方面和罪过形式两个层次设置三级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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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惩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维护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活动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立法机关只是简单沿用了原《税征法》中有关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构成犯罪的规定,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我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