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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相似文献   

2.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自从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有了独立的生命,就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本罪的…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车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可能是由于故意,但对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c理态度。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遣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法规指有关保障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规、规…  相似文献   

4.
杨涛 《公安研究》2007,(2):60-63
走私文物犯罪案件中有多种因素影响着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认定。从逻辑上分析,过失的心理状态不能构成走私文物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有故意的心理状态,才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犯罪。走私文物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间接故意的走私文物犯罪,走私文物的直接故意往往需要借助事实推定的运用才能认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的涉嫌走私文物犯罪,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否成立走私文物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具体分析认定。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6.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际处罚中应用广泛,但该法没有明确对治安处罚主观方面的要求,这导致公安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一定误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行为不得处罚;执法实践应通过补强证据、经验法则、推定、复核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方法来认定违法行为人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8.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对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即学校的领导人员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所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只是对因此而会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后果因过于自信而估计不足,即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  相似文献   

9.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第95条规定,重伤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10.
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巨大逻辑反差导致刑法上的定性困难。"轻微暴力"的内涵排除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定性的难点在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应注重考量被告人实施具体行为时是否对危害后果具有预见能力,探究是轻微暴力还是身体异质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或直接原因。依据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不同情形,可分为:(1)被害人在行为人轻微暴力下导致的疏忽性致人死亡,(2)身体异质的被害人在行为人轻微暴力刺激或诱因下引发的死亡。可将前者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定性为意外事件。  相似文献   

11.
“明知”在现行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对“明知”的理解直接关系到能否成立特定犯罪。然而对这一主观心理状态的认识一直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如何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笔者试从检察工作中实际处理的案件出发,探讨在检察实践过程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相似文献   

1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 ,该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应是 :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且这种授权行为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其主观要件应是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并且被代理人具有过失。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要考虑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不能为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蔑视甚至践踏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角度分析,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明知”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明知阻碍对象的特定身份;二是明知执行公务的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若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理论上有四种观点:“法律认识错误说”无法妥善处理合理的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说”会造成司法实践上的困难;“客观处罚条件说”与立法目的不符;“二分说”更具合理性。基于上述标准,对不具备妨害公务罪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对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进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在理论界有众多分歧.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整体的法制性、法规范的认识,认识的内容不应当是伦理道德等前法律规范,也不宜是某具体的法.而基于违法性认识认定的推理逻辑,对其存在性的认定应当侧重于反向推定即如果特定情形下存在法律认识的丧失那么就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反之即存在违法性认识.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对违法性认识与犯罪过失的关注相对较少,就二者关系来讲,犯罪过失的成立不需要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15.
论持有犯罪     
行为与罪过是近现代刑事责任归责的基础 ,持有犯罪亦不例外。持有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静态性以及主观方面的隐蔽性和模糊性。“持有”不是事件 ,也不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行为” ,持有应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对所持有的特定物品或危险物品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应是故意。持有犯罪是行为与过失并存的一种犯罪。  相似文献   

16.
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刑事责任各归责原则 所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我国刑事责任归 责原则体系应为二元归责体系,既包括罪过责任原则,也包 括严格责任原则。罪过责任指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时,除了要有危害结果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 “无罪过则无犯罪”。严格责任,作为罪过责任的例外,不同 于复合罪过与客观归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尽管 其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但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 对此亦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反治安灾害事故斗争是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治安灾害事故”也是保卫学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概念。可是目前已出版的各类有关保卫学的教科书,对“治安灾害事故”这个概念的内涵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分类都是众说纷纪、不一而足,然而又大都不够准确。有的把治安灾害事故的行为人(或称肇事者)仅限制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工”中,有的将事故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限定在“过失行为”中,还有的对治安灾害事故的概念有意回避。  相似文献   

18.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 ,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包括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原因自由行为主要有故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意或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三种类型。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模式以采用总则模式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19.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关于商业秘密的罪名。关于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在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的主观罪过形式不但包括故意,也包含于过失,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仅限于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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